太平间一男看守,半夜对女尸下手致其复活,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导读:
案情简介陈某男在某太平间工作一天晚上送来一具女尸。陈某见该女子遗体容貌绝美便趁四下无人之机对女子的遗体进行侵犯。陈某只是侵犯了该女子作为活人的“尸体”部分并未侵犯该女子作为活人的意识部分。故成立侮辱尸体罪。观点4陈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行为人夜里在太平间内奸淫女尸是在秘密场合极其秘密地进行的构成侮辱行为的公然性不足应排除侮辱罪但其利用妇女昏迷状态进行奸淫属于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应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主客观无法统一因此对陈某的该行为无法以刑法中的罪名对其定罪没有法律依据。那么太平间一男看守,半夜对女尸下手致其复活,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简介
陈某男在某太平间工作一天晚上送来一具女尸。陈某见该女子遗体容貌绝美便趁四下无人之机对女子的遗体进行侵犯。而此女并未死绝在被奸污过程中突然苏醒过来陈某大惊落荒而逃。
那么在刑法上此案应如何定性?如何评价陈某的行为?
声明该案并非真实案例而是某年国家司法考试题目所“创造”的案例。仅借此例分析相关罪名及法律逻辑。
陈某的罪与罚
对于该事件其实网上已经有非常多讨论了大家观点各异其中大多都是关于强奸罪、侮辱尸体罪、侮辱罪、强制猥亵罪、不构成犯罪等多种讨论。具体理由不一一起来看看
观点1陈某的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
因为送去殡仪馆的通常都是死尸行为人的本意是想奸尸也就是主观上有侮辱尸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这种侮辱尸体的行为但是没想到是个活人行为人并没有强奸的故意只能处以侮辱尸体罪。
由于活人和尸体可以包容活人的组成包含两个部分一个是意识一个就是没有意识的“尸体”。此时应该将陈某侵犯的对象解释为客观层面的“尸体”。陈某只是侵犯了该女子作为活人的“尸体”部分并未侵犯该女子作为活人的意识部分。故成立侮辱尸体罪。
观点2陈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由于行为人客观上来说他奸淫的不是真的尸体而是处于假死状态的活人所以不成立侮辱尸体罪。
在没有证据证明他当时认为该妇女已经是一具遗体的前提下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有强奸活人故意的可能可以认定陈某具有强奸该女子的“间接故意”。在客观上有强奸的事实死尸在被奸污的过程中“活”了这期间行为人的生殖器应该还在受害者的生殖器里面应认定为强奸罪。
观点3陈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
行为人因为主观上没有强奸故意而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客观上奸淫的不是尸体而是活人而不构成侮辱尸体罪但可认为其主观上有侮辱他人的故意、客观上有侮辱他人的行为应构成侮辱罪。
观点4陈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行为人夜里在太平间内奸淫女尸是在秘密场合极其秘密地进行的构成侮辱行为的公然性不足应排除侮辱罪但其利用妇女昏迷状态进行奸淫属于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应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观点4陈某的行为不应定罪
在主观上陈某本人只有侮辱尸体的故意在客观上陈某本人侵害的是一位活着的妇女。主客观无法统一因此对陈某的该行为无法以刑法中的罪名对其定罪没有法律依据。
且从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这一准通说来讲如果某种行为没有侵犯法益则不应构成犯罪。而在本案中行为人奸淫昏迷妇女的行为客观上导致该妇女苏醒避免了该妇女被送到火葬场焚烧致死的可能性从而保护了更重大的法益保护了该妇女的生命权从法益大小权衡来看不能认为他侵犯了法益处罚他于情于理都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