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不成的彩礼的解决原则
导读:
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对于不受当地风俗习惯限制的日常往来的小礼品、衣物等,则一般按无偿赠与来处理。这条规定有助于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纠纷,并防止矛盾激化。不予返还彩礼的规定根据以上原则,结合实践,具体总结以下几种不应当予以返还的情形: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那么结婚不成的彩礼的解决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对于不受当地风俗习惯限制的日常往来的小礼品、衣物等,则一般按无偿赠与来处理。这条规定有助于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纠纷,并防止矛盾激化。不予返还彩礼的规定根据以上原则,结合实践,具体总结以下几种不应当予以返还的情形: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关于结婚不成的彩礼的解决原则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例解析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况
婚姻法彩礼:婚前给付彩礼
彩礼的性质是民间习俗,首先是当地有这种习俗。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如果结婚之前的确从彩礼中有合理的支出,也应该酌情返还。
对于不受当地风俗习惯限制的日常往来的小礼品、衣物等,则一般按无偿赠与来处理。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是一种根深蒂固的风俗,数额一般较大,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由此而引发的矛盾也比较多。这条规定有助于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纠纷,并防止矛盾激化。
不予返还彩礼的规定
根据以上原则,结合实践,具体总结以下几种不应当予以返还的情形: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