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阳“家暴”案对家事主妇的启示
导读:
李阳家暴一案基本尘埃落定,其背后引人反思的婚姻家庭法律风险控制这一重大课题却浮上水面。从李阳家暴案分析,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也就是认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通过处理的众多家暴案件来看,大部分被家暴迫害的一方都无法举出确凿的证据,有些当事人认为拍了照片,有病历记录等就可以了,其实不然。张海亮律师认为,最好的办法是报案,通过现场笔录来固定证据,配合病历及照片,这样的证据更为充分确凿。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那么李阳“家暴”案对家事主妇的启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阳家暴一案基本尘埃落定,其背后引人反思的婚姻家庭法律风险控制这一重大课题却浮上水面。从李阳家暴案分析,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也就是认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通过处理的众多家暴案件来看,大部分被家暴迫害的一方都无法举出确凿的证据,有些当事人认为拍了照片,有病历记录等就可以了,其实不然。张海亮律师认为,最好的办法是报案,通过现场笔录来固定证据,配合病历及照片,这样的证据更为充分确凿。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关于李阳“家暴”案对家事主妇的启示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核心提示:从李阳家暴案分析,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也就是认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李阳家暴一案基本尘埃落定,其背后引人反思的婚姻家庭法律风险控制这一重大课题却浮上水面。婚姻家庭关系是人类所有关系中最为复杂、伤神的关系。成都律师张海亮律师认为,婚姻家庭法律风险控制必须引起所有人的关注,包括受家庭暴力虐待的男性同胞。从李阳家暴案分析,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也就是认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在这里,网友可能要问,家庭暴力如何界定?按照《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到这里,网友可能最关注的是,如何证明对方实施家暴了?通过处理的众多家暴案件来看,大部分被家暴迫害的一方都无法举出确凿的证据,有些当事人认为拍了照片,有病历记录等就可以了,其实不然。大家可以仔细想一下,这些证据其实还存在瑕疵,照片、病历可以证明你受到了伤害,但是却不能证明谁伤害了你。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当事人提出,在场证人予以佐证,从法律角度讲,完全可以,但是,在中国现有的社会大背景下,很少有证人会出庭作证,大家唯恐避之而不及。这一点,也得到了部分当事人的认证。至此,如何固定家暴证据呢?张海亮律师认为,最好的办法是报案,通过现场笔录来固定证据,配合病历及照片,这样的证据更为充分确凿。
除此之外,网友可能还存在以下质疑:质疑一:为什么有些人第一次离婚法院不判决离婚,而李金却能够一次就离婚?其实道理很简单,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即可找到答案。质疑二:为什么李金离婚后还能获得损害赔偿?其实,《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质疑三:李金为什么能够申请到人身保护令?其实,按照《婚姻法》规定,保护被暴力一方的规定早已有之,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但是,在《民事诉讼法》或其它规范文件中,并未提及法院可以裁定的方式制止暴力行为。
可喜的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有明确的规定后,法院就可大显身手,切实保护被暴力一方的权益,而不再是敢怒不敢言。对于李阳是否构成重婚罪,大家可以展开讨论,这里不再阐述。我的观点是已经构成重婚罪。大家可各抒己见。婚姻家庭法律风险,请大家时刻关注,学会保护自己,其实就是保护家庭。
更多详情可进入律师主页【张海亮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