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指出反家暴早期预防是关键
导读: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作出一审判决,以丁晓林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有严重过错为由,从轻判处丁有期徒刑5年。法院查明,丁晓林及其子刘伟长期受到刘凤和的家庭虐待。"以暴抗暴"案件且有自首情节的,既有判无期徒刑的,也有比此案判得轻的。但是反家暴光靠法院在量刑时保护女性权益是不够的,陈敏律师指出,从反家暴预防的角度来看,本案如果做早期预防,就很可能不会造成恶性案件,也就可以大大节省司法资源。还有从孩子的角度考虑,实施家暴早期预防也是十分必要的。那么专家指出反家暴早期预防是关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作出一审判决,以丁晓林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有严重过错为由,从轻判处丁有期徒刑5年。法院查明,丁晓林及其子刘伟长期受到刘凤和的家庭虐待。"以暴抗暴"案件且有自首情节的,既有判无期徒刑的,也有比此案判得轻的。但是反家暴光靠法院在量刑时保护女性权益是不够的,陈敏律师指出,从反家暴预防的角度来看,本案如果做早期预防,就很可能不会造成恶性案件,也就可以大大节省司法资源。还有从孩子的角度考虑,实施家暴早期预防也是十分必要的。关于专家指出反家暴早期预防是关键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院查明,丁晓林及其子刘伟长期受到刘凤和的家庭虐待。11月5日凌晨1时许,刘凤和酒后回家,在家中辱骂并殴打丁晓林,并用刀刺伤刘伟臀部,丁晓林在求饶不成后,趁刘凤和不备,拿出一把铁锤猛击刘凤和头部数下,致刘颅脑严重损伤死亡。事发后,丁晓林自首。
尽管类似"以暴抗暴"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但南京这起"弱妻举锤杀夫案"仍然带给记者很多困惑:对这个案件应该如何处理?我们该怎样看待南京中院的这一判决?社会应怎样避免此类悲剧不再重演?为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法学会家庭暴力问题专家陈敏。
对于本案一审判决,陈敏认为,此案量刑适中。"以暴抗暴"案件且有自首情节的,既有判无期徒刑的,也有比此案判得轻的。
她说,这是因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仍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才会出现如前所说的情况。本案法官对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都把握得不错,总的来看还是比较公允的,应该说也从保护女性权益角度作了考虑。
但是反家暴光靠法院在量刑时保护女性权益是不够的,陈敏律师指出,从反家暴预防的角度来看,本案如果做早期预防,就很可能不会造成恶性案件,也就可以大大节省司法资源。因为,如果通过预防,丁家不再出现家暴,或者家暴减少,那么,丁晓林就不会被迫"举锤杀夫",公安部门就不用去侦查,检察院就不用去提起公诉,法院不用开庭审判,监狱也不用监管她5年。还有从孩子的角度考虑,实施家暴早期预防也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在一个有暴力的家庭里成长的小孩,容易产生心理阴影。同时,家暴一旦酿成悲剧,小孩往往失去家庭成员的监护,对他(她)的成长会有不利影响。比如,本案发生后,丁家的孩子就失去父亲,母亲又将服刑5年。
关于本案法官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实施了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陈敏律师说,"其实,我国现有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理论,缺乏性别意识。首先,法律没有从女性的生理角度做考虑,男女力量悬殊,按现有法律,如果非要等到不法侵害正在发生时才可实施防卫,那家暴中的受虐妇女就很难达到防卫的效果。其次,法律没有考虑受虐妇女的心理。因为长期受虐,她们日夜处在恐惧之中,一旦意识到暴力就要爆发,往往出于恐惧的动机,提前以暴制暴。而一旦以暴制暴,大多数情况下,会出现致死后果,因为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不会因暂时被排除而停止,反而会导致施暴人更严重的报复性暴力,因此,长期受暴的妇女,通常会为了保护自己或家人的安全而致施暴人于死地。"
鉴于我国现有法律忽视了男女之间的差异及导致受暴妇女被迫以暴制暴的前因,她认为应借鉴外国有关立法中的先进经验,将受虐妇女综合征等概念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引入到我国的反家暴实践中来,以求得司法的公平与公正。受虐妇女综合征是长期受家庭成员特别是丈夫暴力侵害的妇女表现出来的一种特殊的心理和行为模式。它不是一种病,而是一种任何一位处于类似情况下的男性或女性,都会产生的应激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