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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反家事暴力法》的议案

吴梦云律师2022.01.211018人阅读
导读:

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这一原则是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宪法原则的体现,也为今后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例如,第46条规定,配偶一方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暴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那么关于制定《反家事暴力法》的议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这一原则是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宪法原则的体现,也为今后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例如,第46条规定,配偶一方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暴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关于关于制定《反家事暴力法》的议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家庭暴力问题现状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在世界各国,家庭中虐待妻子的现象都十分常见。据世界银行调查统计,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20.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特别是在离异者中,暴力事件比例则高达47.1%。据资料统计,目前,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家庭暴力引起的后果是严重而且是多方面的,因为发生在家庭中而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制止和处理,很容易导致婚姻的破裂和家庭的离散,同时使加害人有恃无恐。并且,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的孩子通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在他们成长后大大增加了使用暴力的可能性。

家庭暴力之所以受到特别关注,是因为它不仅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而且极大地危害社会治安、家庭稳定以及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世界银行认为,暴力对女性来说与癌症一样是育龄妇女死亡和丧失生存能力的重要原因。因此在世界各国,都应当建立更为健全的法律制度以消除对妇女的暴力。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1995年国务院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纲要确定中国妇女在未来五年内的具体发展目标之一是:有效遏制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及拐骗、买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纲要规定: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坚决制止家庭暴力。

在国家基本法律的层面上,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对家庭暴力问题做了规定。《婚姻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防治做了规定:

1、总则中将禁止家庭暴力(第3条)上升为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宪法原则的体现,也为今后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2、在裁判离婚的法定理由中,将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法院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作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第32条第2款第2项)。

3、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与施暴者的民事法律责任(第43、44条与第46条)。例如,第46条规定,配偶一方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以纳入法制轨道。但家庭暴力并没有随之而消除,却仍然存在。它后果严重,危害性极大。归纳如下:

1、严重影响、破坏了社会组成细胞家庭。

在一个家庭中,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必然影响夫妻感情。当妻子无法受其丈夫的暴力时,以选择离婚、离家出走、甚至以暴抗暴等途径摆脱遭受的暴力,致使家庭破裂、毁灭。

2、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长。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着严重的影响。特别是直接对孩子施暴时,更容易使孩子的情绪产生恐惧、焦虑、厌世的心理,轻者影响孩子的情绪,他们自卑、孤独,影响学习和生活,严重者使孩子们离家出走,荒废学业,甚至还走上犯罪的道路。

3、家庭暴力侵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胁生命。在我们调查中,多数妇女都是在他们施暴时惨遭残害。暴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

4、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不及时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受害者本人又不知用法律保护自己,在忍气吞声、长期遭受暴力的扭曲心态下,采取了法律禁止的手段故意杀人,杀夫报复,酿成恶性事件。在我们调查272件中就有两件(如前所述两个案例)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后果,极大的危害了社会安定的局面。

四、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

从调查分析情况看,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有诸多方面,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

1、由观念错位,贪恋婚外情导致家庭暴力。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些人在各种传统的、现代的、本土的、外来的思想、文化、观念、习俗的激烈碰撞中,思想迷失了方向,道德观念特别是婚姻道德观念发生了错位。一些男性视糟粕为时尚,以拥有婚外情作为向人炫耀的资本,有的在外与二奶长期非法同居,生儿育女。回家则对妻子横挑鼻子竖挑眼、使妻子左右不是,以种种借口逼迫妻子离婚,更有甚者,将所包二奶带回家中居住,把妻子赶出家门,妻子稍有反抗,则会招致家庭暴力,调查中,由婚外情引起的家庭暴力有60例,占30%。

2、一些男性性格扭曲、品行不端直接引发家庭暴力。一些男性性格扭曲,常常无端怀疑妻子生活作风不检点,不许妻子和别的男性说话,不许妻子贴补家用外出打工赚钱,妻子若有反抗,就会遭到家庭暴力;一些男性沾染上不良习惯,整天贪于玩乐,游手好闲,在外赌博、酗酒、嫖娼无所不为,有的横行乡里,危害百姓,是人见人恨的恶霸。这些人无家庭责任感,有不顺心的事就回家向妻子、孩子耍威风。如在外赌博输钱后,逼妻子出去借钱,借不来就会遭到暴力。妻子若欲提出离婚,男方就扬言要杀其全家,在他们的威逼恐吓下,妻子常常忍气吞声,不敢告发。此类情况占总数的22.5%。

3、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思想作祟引发家庭暴力。一些男性大男子主义思想根深蒂固,总是以居高临下的心态任意摆布和欺侮妻子,发威逼打骂妻子为能事,常常因一点点生活小事,对妻子大打出手,以此来满足自己男子汉大丈夫的自尊心。这种情况占23%。

5、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有些单位的领导认为家庭暴力是一般家庭内部事务,不予过问,不予干预,有的法官对于受害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请求离婚的诉讼,一味调解和好不判决离婚,从而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地实施暴力行为。

6、我国现行法律尚无配套的比较完善的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缺乏执法监督制度。在立法上,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

7、在法律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许多公民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而社会舆论对此采取宽容态度而未能给予及时的、大张旗鼓谴责,对致暴者没有威慑作用。

五、反家庭暴力的立法需要

(一)现行婚姻法对家庭暴力问题在态度和做法上有重大变化与改革,起到了转变公众意识,推动反家庭暴力工作,保护受害人的作用。但是,将防治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调整,实属权宜之计。一方面,婚姻法性质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区干预、行政干预与司法干预等诸多方面,不仅仅是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

我国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时间很短,有着独特的国情,在反家庭暴力工作方面应当走专门立法的道路。近年来,一些地区反家庭暴力民间组织开展的一系列社会宣传、调查、社区干预试点等活动,为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专门的防治家庭暴力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全世界已有44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防治家庭暴力法,国外的立法经验也是制定我国防治家庭暴力法的很好参照。

家庭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组织,各成员之间有着紧密的婚姻或血缘关系。长期以来,我们的立法倾向是一般不对家庭内部纠纷予以干涉,也就是所谓的清官难断家务事,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中,打老婆、打孩子等家庭暴力被视为家务事,外人不好干涉,夫妻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很多家庭暴力正是打着这样的幌子肆意横行,而旁人在目睹这种暴力时,很难插手,也不会将它与违法犯罪联系在一起,执法机关更是难以介入。如果不单独立法予以重视的话,家庭暴力可能永远披着温情的外衣,会酿成更多的悲剧。

现行法律虽然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一些规定,但是存在许多缺陷,并且操作性也不强。缺陷表现为两点。一是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比较模糊,比如《婚姻法》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并未对家庭暴力作界定。在草案中,专家们比较倾向于联合国关于家庭暴力的新近定义: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虐待、强奸、剥削以及其他有害于传统习俗的行为。二是对家庭暴力的干预措施规定不够完善,没有具体的操作措施。虽然我国《宪法》、《婚姻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由于各种原因,存在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具体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对家庭暴力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制裁的条款。比如,丈夫对妻子施暴造成身体损害,如果按照《民法》,妻子可以获得经济赔偿,但是夫妻财产一般都共同所有的,这就使得对施暴者的制裁变得没有实际意义。

有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有了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共识,有了必要的援助和支持,才可以有效制止家庭暴力,防止各类家庭悲剧的上演。

(二)各省、市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情况。针对家庭暴力日趋上升的现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此类案件。据了解,目前,全国已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30个地(市)相继制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其中,湖南、四川、宁夏三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辽宁、广东等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规定》;天津、青海、江苏等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长沙、西安、湖州、长州等地也分别出台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规定。这些地方相关法规的出台,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三)建立完备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

完备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应包括:对施暴者的制裁;对受暴人的保护和救助措施;相关机构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定程序等内容。

1、对施暴者的制裁。

在对施暴者惩罚性规定的基础上,基于家庭暴力案件不同于一般暴力行为的反复性、隐蔽性等特点,要对现行民事、刑事法律规定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以利于制裁施暴者。

①、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上的暴力,也包括精神上的暴力,因此可以考虑适当追究针对妇女的精神暴力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对以加害受害人或其亲属朋友的生命、身体健康、人身自由、名誉或财产之事由相胁迫,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予以刑事追究。这类胁迫行为应当是足以引起胁迫对象(受暴妇女)的恐惧心理,进而达到压制其反抗的目的。

基于家庭暴力手段的特殊性和时间的持续性,应当对家庭中男性对女性配偶的持续的非严重性伤害行为施以制裁。

②、针对婚内伤害案件赔偿难的问题,应增加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强制中止制度。即在特定情形下,经当事人诉请,法院可以裁定终止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对共有财产加以分割,实行分别财产制。这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暴力的伤害赔偿问题便可迎刃而解。

③、可增加行政等其他方式的制裁措施。比如对施暴者强制进行心理治疗,强制进行法制教育等等。

2、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和救助措施。现行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治安处罚,对保护受暴者仍显不够。因为并非所有的家庭暴力均会导致这些处罚的适用,即使达到了适用标准,受暴妇女也可能对施暴者将会承担的法律责任顾虑重重。如何加强对受暴人的保护,保证受暴妇女在受暴过程中和受暴后及时得到救助,保证受暴妇女在家中不会再次受到侵犯,这是我国反对家庭暴力立法必须着重考虑的问题。

从国外的立法看,许多国家采取了保护性制度。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保护令特指法院保护特定人免受家庭暴力,而对施暴者所作的命令或裁判。为了保证保护令的有效性,许多国家规定当施暴人拒不执行保护令时,可以对其实施刑事强制措施。我国在专门的反家暴力立法或其他相关立法中,应借鉴此种做法,规定保护令及其执行制度,从而有效维护受暴人的权利并防止暴力行为再次发生。

3、相关机构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义务与责任。一些地方在此方面作了有效的探索,如陕西省人大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妇联联合颁布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规定》,均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及社会干预作了具体的规定,有的明确了相关机构的法定义务,并规定对负有法定义务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行为而不予制止和处理,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责任。这些法规还强化了公安机关在家庭暴力发生之初的干预以及检察机关对家暴案件的公诉职能,促进了相关机构及人员对家庭暴力的积极干预。我们建议,尽快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全国性专门立法工作,可以总结、借鉴地方性立法的经验,明确相关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定职责,具体规定每个相关机构遇到家庭暴力问题时,应采取何种措施,以及具体的法律责任制度。

4、相应的诉讼机制。

在诉讼机制上,建议设立专门的家事法庭,针对家庭暴力案件隐蔽性和反复性的特点,专门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审理,强调法官对证据调查介入的主动性,而且要加强对家事法官的培训,消除对家庭暴力错误的主观认识,以使家庭暴力案件得到及时和公正的处理。法院审理家庭暴力案件,亦应注重调解的适用,从这类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看,调解结案或许更具积极意义。

对影响受暴妇女诉诸法律与否的其它因素,诸如离婚后房屋的居住权与承租权问题,子女的监护权问题等等,也须在法律中进行相应的规定与完善。由于长期以来分房机制等制度性原因,现实生活中离婚妇女住房权得不到保障,一些妇女担心离婚后无处栖身,只好忍受丈夫的暴力。我国婚姻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规定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居住权,只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方面的立法,首先应从政策上明文要求单位在分配住房或集资建房时,应男女一视同仁;其次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对离婚妇女的住房权由暂时的居住权上升为承租权或产权,并明文要求相关单位予以配合。目前,法院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裁定或判决,许多情况下是从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考虑,在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多数受暴妇女因经济上处于劣势,而无法得到孩子的监护权。建议尽快对因家庭暴力引起离婚的孩子监护权问题,做出专门规定,注重保护受暴妇女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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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制定《反家事暴力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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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制定《反家事暴力法》的议案

    内容: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这一原则是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宪法原则的体现,也为今后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例如,第46条规定,配偶一方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暴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那么关于制定《反家事暴力法》的议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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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草案还明确,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在申请受理的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要在24小时内裁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老幼病残孕等家庭暴力中的弱势群体,草案强调,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草案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那么同居暴力是不是属于家事暴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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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暴力的内涵

    内容:英国在1996年制定的《家庭法法案》第四部分关于家庭住宅和家庭暴力的内容中,虽然规定了为配偶、前配偶、同居者、前同居者之间发生的家庭暴力提供家庭法救济,但未对家庭暴力的含义作出解释。有位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有许多表现形式,它不但包括对身体的攻击,还包括对心理和情感的骚扰或折磨,以及纠缠、唠叨、打骚扰电话、恐吓。家庭暴力存在于社会各阶层,不仅发生于配偶和同居者之间,还发生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外国的法律和学者主要是从家庭暴力的法律适用角度出发对家庭暴力的内涵作出解释,而我国学者主要是对家庭暴力的内涵作出概括性的解释。那么家事暴力的内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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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家庭暴力是个国际概念,经常出现在国际公约里,应该接受并认可家庭暴力这个概念。它的概念比价宽泛,肉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都是暴力,甚至还有如语言暴力。虐待,通常指的是肉体上的暴力,或精神暴力造成后果的,才构成虐待罪。前面的概念外延比较宽,后面的概念相对比较窄。对待家庭暴力应该有专项的法律来专门规定,我国台湾就有,有的省还采取文件的形式强调要防止家庭暴力,这个问题已经有呼吁,现在正在准备条件,将来可能会出现一个防止家庭暴力法。那么关于家事暴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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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未婚同居家庭暴力发生主要来自三个原因:长时间同居后双方无法忍受生活纠纷;女方遭遇暴力;一方不愿承担相应责任。而按照规定,从2004年1月起,当事人起诉请求解决同居关系的,法律不予受理。据全国妇联的抽样调查显示,我国家庭暴力在普通人群中的发生率为34.7%。但我国有关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却散见在不同的法律和政策当中。由于没有对家庭暴力做一个明确的界定,就使得实践中难以把握相应的标准,“所以制定一部专门、系统的反家庭暴力立法,既是有效防止我国目前存在的家庭暴力的需要,也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需要。那么同居家事暴力需要予以重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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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在一审稿中,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单位的家暴强制报告义务成为一大亮点。针对老幼病残孕等家庭暴力中的弱势群体,草案强调,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草案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那么同居暴力是家事暴力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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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不仅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受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这是家庭暴力的历史原因和思想根源。我国并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关于家庭暴力防治的规定主要见于《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新《婚姻法》的颁布标志着反家庭暴力及其救助措施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出现。新《婚姻法》虽然对家庭暴力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立法上还是存在很多不足。这是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那么家事暴力的主要特点及原因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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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事暴力与精神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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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暴力与精神卫生

    内容: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那么家事暴力与精神卫生。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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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事冷暴力是什么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家事冷暴力是什么

    内容:家庭冷暴力的含义所谓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非正式暴力行为。家庭冷暴力实际上是一种精神虐待。家庭冷暴力的危害第一,家庭冷暴力的极限会使很多妇女产生报复心理,如果严重了,妇女会产生极端的做法。家庭冷暴力的预防目前,冷暴力在我国的法律界定上还存在空白,尤其是当妇女成为冷暴力对象时。应尽快制定防止家庭冷暴力的法律、法规的具体细则,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司法机关具有禁止家庭冷暴力的司法干预义务。那么家事冷暴力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1.21332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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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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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现行法律对家事暴力错误的规定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我国现行法律对家事暴力错误的规定

    内容:在国家基本法律的层面上,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对家庭暴力问题做了规定。《婚姻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防治做了规定:1、总则中将禁止家庭暴力(第3条)上升为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宪法原则的体现,也为今后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2.国家级立法: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那么我国现行法律对家事暴力错误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1.22426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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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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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家事暴力的法律有哪些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关于家事暴力的法律有哪些

    内容: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根据《婚姻法》第43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害人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人不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那么关于家事暴力的法律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1.31153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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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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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调查:家事暴力与法律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调查:家事暴力与法律

    内容:在辽宁省有57.7%的被调查者认为:对我国刑法规定虐待罪实行不告不理的制度不适当;绝大多数司法工作者认为有必要制定全国性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或法规。女司法工作者对家庭暴力的认知程度、对相关法律规定及应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干预的认知程度明显高于男司法工作者。大多数被调查者将处理家庭暴力不力的原因归咎于认识不足和无法可依,这一结果也真实地反映了目前我国反家庭暴力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在北京宣武区有32.7%的被调查者认为解决家庭暴力案件最好的途径是追究刑事责任,31.6%认为是调解,17.3%认为是进行说服,12.9%认为是行政处罚。那么调查:家事暴力与法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1.2175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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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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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事冷暴力遭遇法律空白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家事冷暴力遭遇法律空白

    内容:目前,冷暴力在我国的法律界定上还存在空白,尤其是当妇女成为冷暴力对象时。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要点家庭冷暴力是什么相关案例哈市张女士在遭受了丈夫的冷暴力后,最终离婚了。张女士无法忍受这种冷暴力伤害,最后终于以离婚的方式进行了结。因此实施家庭冷暴力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损害赔偿。家庭冷暴力的预防立法是关键。应当尽快颁布司法解释或修改相关法律,将家庭精神暴力行为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明确界定冷暴力为禁止行为。应尽快制定防止家庭冷暴力的法律、法规的具体细则,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司法机关具有禁止家庭冷暴力的司法干预义务。那么家事冷暴力遭遇法律空白。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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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1633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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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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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淮安市防止家事暴力的工作有了“尚方宝剑”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淮安市防止家事暴力的工作有了“尚方宝剑”

    内容:日前,淮安市委政法委将反对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目标考核,市妇联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方面有了尚方宝剑。早在去年,淮安市妇联就通过深入调研、组织座谈等多种形式,专题探索研究反对家庭暴力的有效措施和对策。今年初,市人大代表、市妇联主席王向红在淮安市两会上提出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议案,进一步推动了市反家暴工作的进程。市中院、市公安局、市妇联将联合实施反对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保护受家暴侵害妇女的人身权益。那么淮安市防止家事暴力的工作有了“尚方宝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1.21109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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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事暴力案例分析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家事暴力案例分析

    内容:袁女士结婚已经十多年了,十几年的婚姻生活使她苦不堪言。袁女士的丈夫经常对她恶语相向,后来甚至拳脚相加,大打出手。对于丈夫的粗暴行为,袁女士一贯采取退让隐忍的态度,每当她忍无可忍时,就离家出走一段时间,而丈夫会发疯地去寻找她。袁女士相信丈夫还是深爱自己的,也就每每原谅了他,跟随他回家去好好过日子。心理医生经过问询,了解到袁女士的父亲也有很强烈的暴力倾向,也是这样对待妻子的,袁女士可能就是从父母的生活中受到不良暗示,形成了自己的逆来顺受。那么家事暴力案例分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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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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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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