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背着老婆在单位借款离婚由谁偿还
导读:
但在协商分割财产的过程中,谢某提出,婚后为跑业务曾向所在单位借款1OOOO元,至今尚未偿还。李某认为,该项债务属于谢某的个人债务,应由其本人偿还,自己不知情也不应承担。两人因此发生争执,诉至人民法院。律师点评《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何谓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所谓为夫妻共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处于共同生活的目的所负的债务。债务人有权要求夫妻任何一方清偿全部债务。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那么老公背着老婆在单位借款离婚由谁偿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但在协商分割财产的过程中,谢某提出,婚后为跑业务曾向所在单位借款1OOOO元,至今尚未偿还。李某认为,该项债务属于谢某的个人债务,应由其本人偿还,自己不知情也不应承担。两人因此发生争执,诉至人民法院。律师点评《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何谓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所谓为夫妻共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处于共同生活的目的所负的债务。债务人有权要求夫妻任何一方清偿全部债务。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关于老公背着老婆在单位借款离婚由谁偿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夫妻债务问题详解
夫妻债务纠纷解决
三年后,二人经过协商决定结束婚姻关系。但在协商分割财产的过程中,谢某提出,婚后为跑业务曾向所在单位借款1OOOO元,至今尚未偿还。该项债务应由李某与其共同承担。李某认为,该项债务属于谢某的个人债务,应由其本人偿还,自己不知情也不应承担。两人因此发生争执,诉至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何谓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所谓为夫妻共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处于共同生活的目的所负的债务。
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有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一)这些债务是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医疗疾病、建造房屋、购置家用物品所负的债务,也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为共生活目的或出于共同生活的需要,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如果一方或双方不是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所负的债务则应为个人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二)这种债务是连带之债。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除双方另有约定之外,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这种对财产共同所有的关系和平等的处理权,决定了夫妻对共同债务不分份额地平等地承担偿还义务。债务人有权要求夫妻任何一方清偿全部债务。夫妻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满足自己生产经营的需要和个人生活的需要所负的债务
(三)这些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本案中,谢某与李某结婚后,谢某在项岩机器设备厂做业务员,李某没有工作,在家操持家务,谢某的劳动收入用于维持夫妻和家庭的共同生活。谢某在工作期间,为工作的需要向所在单位借款所负的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