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在未来拆迁立法中,我们应当确立这样的观念: 1 切实树立尊重和保护民众财产权的观念。房屋属于民众能够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中极为重要的不动产,通常被人们称之为“恒产”。该“恒产”是否能够获得有效的、公平的保护,直接关系到民众对法律的信心和信赖。为此,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立法中应当确立这样两个权利: 增加房屋所有权人对需拆迁其房屋的建设项目立项知情权 鉴于前面已经讨论的私房拆迁目的的内容,我们已经发现,私房拆迁的目的与建设项目的目的不可分离。那么城市私房拆迁立法中应当确认的两个重要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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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今年3月,河南淅川350亩土地被圈起进行拆迁。在村民与强拆企业商议拆迁问题时,多名村民被打。违法的拆迁必然会遭到被拆迁者的阻拦,两下里谈不拢,只好上演全武行,用棍子和铁锨开道。淅川铝业集团,是淅川县的纳税大户。那么野蛮违法拆迁的底气在哪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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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而在土地储备征地拆迁中,地方政府的土地储备机构根本就没有具体的可以建设的项目,因此也不存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就不可能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但是由于政府的干预,地方拆迁管理部门就直接把拆迁许可证颁发给了土地储备中心,或者是土地储备机构绕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通常采取强制拆迁手段来获取土地。那么土地储备制度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违反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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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强调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社会保障问题的同时,首次提出要解决好被征地农民住房问题。保护被征地农民住房权益、逐步完善征地住房拆迁补偿配套制度已成为土地制度改革紧迫而重要的工作之一。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内容没有明确规定。但对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应当适用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还是同时适用第二、第三两款不明确,致使实践中出现征收集体土地住房拆迁无法适用或适用法律混乱现象。征地住房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那么:立法解决征地住房拆迁乱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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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城市拆迁本身是民事活动,民事活动中的拆迁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总之,拆迁人无论是手握大权的政府机关,还是腰缠亿元的开发商,在拆迁中他与平民百姓的身份是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现在有些开发商或拆迁人在拆迁中不能准确的定位自己,故意夸大拆迁的行政意义。有的不是与被拆迁人平等协商,而是把申请行政强拆或申请法院强拆放在前提,有的该测算补给被拆迁人的,而漏算、少算、甚至故意不算。那么拆迁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最近,河南省某法院对1998年~2002年受理的64起违法征地拆迁纠纷案件通过调查分析,发现违法征地拆迁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一、征地单位违约。随后,该工程承包公司与拆迁户分迁,造成纠纷。产生纠纷后,征地单位往往以签订合同是其下属部门,不能代表法人单位,而不承认合同效力。一是拆迁户在征地通告公布后突击迁人口入户。导致了不同法院审理的结果有差异,影响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那么分析:完善法律法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拆迁流程是拆迁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具体体现,了解拆迁流程会使我们对整个拆迁环节有一个概括性的把握。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关于拆迁法律流程的法律问题,拆迁小产权房的补偿方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地产法规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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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几乎在国务院决定修改《拆迁条例》的同时,中国法学界再一次发出了自己理性的声音。他们此举的主要目的,就是促进修改《拆迁条例》的进度。更为重要的是,《拆迁条例》中的许多规定都是与基本法理相悖的,比如拆迁是由政府主导的,产生争议还是由政府裁决,显然违背了法官不能自己做自己案件的基本法理。因此,对于新的拆迁条例,我们最基本的期待是,它能走上遵循基本法理的轨道。我们期待这个遵循法理、尊重人性的新《拆迁条例》,能给老百姓带来真正的福音。那么请让《拆迁条例》走上遵循基本法理的轨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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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征地拆迁实际工作中,征地部门有的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的重置成本低评,以便征地部门与被拆迁人谈判。但是这种要求明显与土地估价机构“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地位相违背,低评的价格也往往为被拆迁人所质疑,影响土地估价机构客观、公正的形象。在征地部门看来,被拆迁人总是要获得比评估结果高的补偿才能取得心理上的满足,所以,低评才能保证最终补偿价格比较合理,土地估价机构应当配合征地部门的工作。那么征地拆迁中土地估价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内容: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时常会出现强制拆迁的情形,合法的强制拆迁是允许的,但须具备严格条件。之后,经当事人申请,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行政裁决,其中,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还应当提交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那么强制拆迁法律允许吗?如果可以,应当具备怎样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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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规定拆迁期限对拆迁人也是一中约束,拆迁投入很大,及时拆除,加快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有利于早日产生效益。再看部分地区规定 1.上海市2003年规定为:拆迁人申请拆迁许可证时要求拆迁期限超过1年的,区、县负责管理房屋拆迁的房地资源局应先报经市房地资源局审核。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其申请延长的期限与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期限累计超过1年的,延期申请由区、县房地资源局报经市房地资源局审核后给予答复。可见,拆迁期限一般首次规定一般不超过一年,延长不超过一年。那么拆迁期限立法目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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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实施强迁的同时,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同时实施。目前规范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工作的最重要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的方式有两种,即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是指行政机关在被拆迁人不履行生效行政裁决中确定的搬迁义务时,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迫使被拆迁人履行裁决规定义务的行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那么强制拆迁的条件、程序及法律依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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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地方立法对集体土地房屋进行强拆,就是打着合法旗号剥夺老百姓财产权。笔者翻阅许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地方规定,见不到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立法目的,脱离宪法宗旨私设拆迁权。目前,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尚未授权制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行政法规,国务院实际也没制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条例,许多省、市、自治区,地级市,甚至于县出台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立法规定,笔者不明白他们是如何突破《立法法》而找到立法权的。那么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立法权来源不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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