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但是看似都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提出的抗辩意见,有的业主最后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有的案件却以业主败诉收尾。若业主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物业服务方告的行为违反物业管理公约中的维修和养护义务,业主依据合同的约定行使抗辩权是可以得到支持的。那么业主如何正当提出自己的抗辩意见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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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增长迅速,此类纠纷具有群发性、调撤率高、诉讼成本高等特点。那么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业主如何正当提出自己的抗辩意见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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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担保人可以行使抗辩权的情况担保人可以行使抗辩权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保证人撤消权的行使是符合条件的。主合同的时效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不在承担保证责任,在实践中,有些借款人因为下落不明,农村信用社经常向保证人发催收通知书,为了连接保证期间,但是,因为忽视了保证人的时效抗辩权,保证人不会承担责任的,当然,如果保证人不提出抗辩即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则法院会判决其承担保证责任。作为保证人,同样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可以免除其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行使抗辩权的情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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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担保人的抗辩权是什么保证合同单务性、无偿性的特点,决定了保证人对于债权人只能享有消极的防御权利——抗辩权,此权利于保证人意义甚巨,故有必要给予重视。(一)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严格来说,这些权利并非抗辩权范畴,而属于形成权性质,但此类形成权在客观上有阻却债权人请求权的效力,因此也属于广义上的抗辩权。对此,担保法没有明文规定,不依此规定,催告抗辩权仅适用于代为履行的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应先请求主债务人履行。那么担保人的抗辩权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内容:担保人的抗辩权有哪几种担保人的抗辩权有哪些?可以参照下列内容:保证合同单务性、无偿性的特点,决定了保证人对于债权人只能享有消极的防御权利——抗辩权,此权利于保证人意义甚巨,故有必要给予重视。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严格来说,这些权利并非抗辩权范畴,而属于形成权性质,但此类形成权在客观上有阻却债权人请求权的效力,因此也属于广义上的抗辩权。故对于担保法20条规定的抗辩权应作广义理解。(三)保证人享有一般债务人应有的抗辩权。那么担保人的抗辩权有哪几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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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独立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债权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债权请求权时,有对请求权予以抗辩的权利。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当事人在相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行使抗辩权暂时拒绝相对方的请求。一旦相对方已为对待给付并提出请求给付时,则一方无同时履行抗辩权,相对方的请求立即发生效力。债务人行使的抗辩权有哪些转让合同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转让行为就生效,权利的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和原债权人同样的权利,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那么抗辩权的类型有哪些,债务人行使的抗辩权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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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一单务合同不发生先履行抗辩权的问题。先履行抗辩权的当事人履行有先后顺序之分,此为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最大区别。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先交货、后付款”或“先付款,后交货”,均有履行上的先后顺序,若应当先履行义务而未履行,实为违约,则后履行当事人即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若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不可能被履行了,则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已失去意义。那么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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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于前五项,任何票据债务人都有权拒绝支付票款。所谓对人抗辩是指特定的债务人对特定的债权人的抗辩。票据的抗辩是为了防止不法行为,以保护债务人的合理权益。但对票据的抗辩如不如限制,有关票据债务人随意地抗辩就会影响票据的流通性。对此《票据法》对抗辩作出限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那么票据的抗辩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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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解读先履行抗辩权的两次效力根据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是否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可以将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分为两个不同层次:(一)第一次效力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合法的行为,当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满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并不构成违约。中止履行是暂停履行或延期履行,它并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关系消灭,而是维持合同关系。(二)第二次效力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则发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那么解读先履行抗辩权的两次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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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连带保证先诉抗辩权是如何规定的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之间不具有先诉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那么连带保证先诉抗辩权是如何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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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与先诉抗辩权的漏洞及改善先诉抗辩权与保证期间的规定均是为了平衡保证人与主债权人的利益的目的所设立的,但是,这两个制度并行之后,却可能出现立法的漏洞,致使保证制度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若依照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规定,保证期间应当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对于法定的保证期间(6个月)而言,这样的时间根本不足以使债权人对主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并对其财产强制执行的过程完成,漏洞并未得到有效弥补。那么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与先诉抗辩权的漏洞及改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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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这是依据诚信原则对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明确限制。如果不尽及时通知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律赋予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保护先为履行义务一方的债权,如因相对方提出担保措施而使债权得到了保障,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就不存在,此时应当恢复已中止的债务履行。这种法定附随义务也是对不安抗辩权的一种限制。那么行使保证期间经过的抗辩权受到哪些方面的限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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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当先用权人实施专利的行为超出了原有范围时,在原有范围之内的实施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超出原有范围的部分实施行为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那么先用抗辩权的行使,都是有哪些限制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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