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与先诉抗辩权的漏洞及改善
导读:
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与先诉抗辩权的漏洞及改善先诉抗辩权与保证期间的规定均是为了平衡保证人与主债权人的利益的目的所设立的,但是,这两个制度并行之后,却可能出现立法的漏洞,致使保证制度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若依照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规定,保证期间应当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对于法定的保证期间(6个月)而言,这样的时间根本不足以使债权人对主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并对其财产强制执行的过程完成,漏洞并未得到有效弥补。那么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与先诉抗辩权的漏洞及改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与先诉抗辩权的漏洞及改善先诉抗辩权与保证期间的规定均是为了平衡保证人与主债权人的利益的目的所设立的,但是,这两个制度并行之后,却可能出现立法的漏洞,致使保证制度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若依照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规定,保证期间应当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对于法定的保证期间(6个月)而言,这样的时间根本不足以使债权人对主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并对其财产强制执行的过程完成,漏洞并未得到有效弥补。关于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与先诉抗辩权的漏洞及改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与先诉抗辩权的漏洞及改善
先诉抗辩权与保证期间的规定均是为了平衡保证人与主债权人的利益的目的所设立的,但是,这两个制度并行之后,却可能出现立法的漏洞,致使保证制度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
我国立法改善这一漏洞的尝试
(1)《民法典》的弥补尝试及其不足。担保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试图通过对保证期间的技术处里来弥补这一漏洞。立法者称:“如果债权人积极行使了他的权利,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由于诉讼或者仲裁的程序的关系,有可能待到案件了结,经依法强制执行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之时,原来约定的保证期间以及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已经届满了。这时,债权人还能不能再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呢?如果规定不能,对于债权人的利益显然是不公平的”。
《民法典》的这一规定并未完全弥补漏洞,尚存在缺陷。《民法典》未对保证期间在中断后于何时起重新计算作出规定。若依照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规定,保证期间应当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对于法定的保证期间(6个月)而言,这样的时间根本不足以使债权人对主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并对其财产强制执行的过程完成,漏洞并未得到有效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