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历史上拆迁风波闹得特别大的,要数国民政府定都南京之初,因修建中山路引起的声势浩大的拆迁户请愿了。1928年8月12日破土动工,计划于次年6月1日“奉安大典”前竣工,限期完工,督责严急。由于拆迁补偿款不足以购买新房或建造新房,400多拆迁户不接受补偿方案,不“配合”拆迁。而不“配合”拆迁,官方便要派人强拆,于是矛盾升级。蒋介石等要人在大楼里面,对情绪激愤的请愿者避而不见。他们想到了一个他们认为最合适去做民众工作的人,这个人便是冯玉祥。蒋介石等人也许是要利用他的“亲民”形象,所以把他推出去安抚对于蒋介石等人的心思,冯玉祥心知肚明。那么蒋介石等人把冯玉祥推到愤怒的拆迁户面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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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被告对其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该举证证明自己所作的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正确性和合法性。具体指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如果被告不能提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来证明该行为的正确和合法,则被诉行政机关可能承担败诉的诉讼后果。那么拆迁纠纷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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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二、证明房屋拆迁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一)被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1、被拆迁人房屋的所有权证;2、证明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3、当被拆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和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赔偿安置权利的证据;4、证明房屋被拆时间的证据;5、已经达成拆迁赔偿协议的,还应提交拆迁赔偿协议;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那么北京房屋拆迁纠纷案件都需要哪些证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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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抗战初期,在拆迁户当中,有一位名叫唐少卿的老秀才,曾与戴季陶同年参加过县试。面对威逼利诱,这位老先生坚决拒绝搬迁。无奈之中,叶佩琳等人仗势欺人,转而请警察局出面干预,并且明定限期,逾期就要强行拆除。那么,户主去世房屋所有权证怎么变更?关于老秀才致信蒋介石抗诉拆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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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拆迁纠纷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将举证责任全部推向被告一方,要求被告承担终极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涉及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所举的证据以外主动收集证据。综上所述,在拆迁纠纷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符合法律保护弱者的精神,能更好地体现社会正义。另外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适用中,应注意既要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又要避免侵害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既要充分调动当事人举证的积极性,又要发挥法官调查取证的主观能动性。那么拆迁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具体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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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拆迁中,行政机关应当查明事实,分门别类依法予以处理,其步骤如下: (一)查明事实阶段 即查清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纠纷,是否存在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是否已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第二步,按是否存在违章建筑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为标准分类分流。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只违反地方法规及规章的违章建筑,一律不得处以没收或限期拆除。四是正确认定违章建筑面积的原则。那么拆迁中对违章建筑的具体处置步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内容:从目前拆迁立法内容看,拆迁期限填写不应超过一年,道理很简单,国务院拆迁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条例规定的是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问题是超过两年拆迁还在进行,一直没结果,如何处理,行政法规、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涉及,虽然敏感,实践中大量存在,相信,一定能得到解决。那么拆迁期限在实践中争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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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管理”一章中,相继规范了城市房屋拆迁中的两种法律事实,就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这两种情况。但是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案件反映出现的却是多重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纵横交错。其中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关系,有被拆迁人与承租人的腾房关系,拆迁人与委托拆迁部门之间的委托关系,还有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与被拆迁人、拆迁人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等,由此形成案情错综复杂,处理难度十分巨大。那么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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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城市房屋拆迁中补偿安置合同纠纷的法律实务处置 一、对拆迁安置合同的效力审查 对拆迁安置合同的效力审查,应从合同的主体和内容两个方面作为切入点。被委托人、分支机构等以自己的名义订立拆迁安置合同引起诉讼的,其授权人或上级法人应成为诉讼主体。对于拆除临时建筑物,如果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拆迁人依法应享有拆迁补偿待遇,但不享有安置待遇。那么城市房屋拆迁中补偿安置合同纠纷的法律实务处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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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拆迁人提出先行拆迁申请,必须是因被拆迁人拒不搬迁将要或已经严重影响施工工期,给拆迁人赞成直接经济损失。提出申请先行拆迁的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给予倾向补偿或提供安置房或过渡期周转房,在进行拆迁后,使被拆迁人有房可搬,有屋可住。那么什么是拆迁补偿安置中的先行拆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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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问题的提出]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安置协议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存在较大争议。比如,政府主管部门的拆迁批复和房屋《拆迁许可证》下达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拆迁安置协议,为此,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政策履行拆迁安置义务。鉴于目前我国房屋拆迁的立法不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又比较原则,对此类纠纷应否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理论界与实务界均存在分歧,以至于审判实践中出现适用法律不统一,对当事人权利保护不均衡的现象。那么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安置协议的拆迁纠纷,人民法院是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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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城市房屋拆迁既关系到城市建设能否顺利进行,又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房屋拆迁补会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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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可以,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申请变更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变更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条件:1、借款人已正常连续还款满一年,无逾期现象。那么公积金贷款担保人中途可以换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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