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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利率_2023年借贷利率是多少

2023.02.22 355人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24%即闽南一带俗称2分),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关于借贷利率,要分成金融机构,也就是银行等和民间借贷来说。

1.金融机构

我国已经放开了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想收多少利息都可以,只要借款人和金融机构形成共识,双方互相认可就可以。

当然,理论和实际还是有区别的。法院和央行是两个不同的机构。法律上允许只是最低要求,行业内部会有一个基准利率,一般商业银行以央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为准。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会比银行高些。但高的太多没人来贷款,那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2.民间借贷

关于民间借贷,无论是老百姓之间借贷还是老百姓向某个不从事金融业务的公司借钱,都是有上限规定的。

民间借贷年化利率在24%以内的部分受国家保护;超过36%的部分无效。

这里做一些解释:

(1)年化利率的计算以复利为标准

比如,半年结一次息,结息利率为12%,复利计算,一年的利率为(1+12%)^2-1=25.44%,超过了24%的标准。

(2)24%至36%之间的部分怎么算

对于两者之间,法律采取的是不鼓励也不禁止的态度。

比如,借款人到借了100元,一年后归还了本金后又支付了30元利息。

30元利息里的24元受到国家保护。而剩余的6元,如果借款人自愿给了后又反悔了,法律不会支持借款人要回;如果刚开始就没给,贷款人去告要求拿回6元利息,法院也不支持。

(3)超过36%的部分视为绝对不予支持。

 

关于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如果不谙其中计算原理,可能会得出迥然不同的结论,自然带给当事人的结果也会大相径庭,故为方便且快捷掌握其中要点,本文从如下三个角度对利息的算法进行了总结。

 

1、民间借贷期内利息

(1)双方约定利息

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所示,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

在24%-36%区间,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

超过红线36%,不论何种情形,法院一律不予支持。

具体参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1)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不被法院支持。

2)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超过36%红线部分利息法院始终支持返还。

参考法条:

“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3)双方约定不明

1)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期内利息。

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应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也就是由法院认定最后的利息,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参考法条:

“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民间借贷逾期利息

(1)约定逾期利息

民事主体之间的活动,始终遵循“有约从约”的基本原则,如果借贷双方之间对逾期利息一并做了明确约定,只要不超过年息24%,依据约定计算即可。

参考法条:

“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此处请注意,即使借期内未约定利息,但是丝毫不影响主张逾期利息。

1)双未约,即借期内与逾期均未约定,法院基本支持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2)单未约,即只约定借期内利率,这也是很常见的民间借贷方式。此时,完全可以比照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利率。

另外,此处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论你以何种理由和名目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法条:

“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延迟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梳理完民间借贷期内利息与逾期利息的计算,关联的还有一些重要问题,实践中实际还款日期往往会穿透借期内外、法院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直至迟延履行等.


 

分界点是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之前的利息为一般债务利息,即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之后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

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当然如果是合法约定的债务利息法院一般会直接支持);

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则应根据“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同时要注意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基数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应按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计算,即以未付清的借款本金作为基数。

举例说明(摘自2014年7月30日,《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时,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5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你询问的问题应该是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的问题?这个现在已经是常识性问题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24%即闽南一带俗称2分),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友情提示:少撸网贷,网贷套路最多。量力而行,高息贷款要不得。

1.借款利率约定月息2分(含)以内的受法律保护,如果对方不支付,可以通过诉讼要求支付;

2.借款利率约定月息2分到3分(含)之间的,对方自愿支付的,不用返还;如果对方不支付,通过诉讼要求支付,法律仅保护2分之内的利息。

3.借款利率约定月息超过3分的,不受法律保护,超过3分支付的利息,可通过诉讼要求返还或者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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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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