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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选律师
吴梦云,北京市天用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从事民商事诉讼业务,对此领域亦有独到研究,代理案件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债权债务相关纠纷等案件。 与此同时,吴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敬业的执业精神,深受客户肯定。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严选律师
王凇珊律师,女,硕士学历法学专业;民族:汉;电话:13811250070;执业证号:11101201211901278;目前就任于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王凇珊律师擅长婚姻家事、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领域。
元甲律师事务所
严选律师
12-07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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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16:51
《民法典》规定,一方不离婚,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认为夫妻关系破裂的,不经另一方同意,判决离婚。根据有关法律,法院判决离婚无需领取离婚证明。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的赡养费应包括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赡养费的数额与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有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固定收入的,赡养费一般可以按不抚养子女总收入的20%至30%支付。
你好,感谢你的信任和咨询,针对你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1你可以详细讲述一下事情的经过和原因,以便帮你分析判断。2你可以致电咨询我们,我们有专业人员帮你解答。
这种情况孩子一般会判给女方,因为孩子一直由女方抚养,与女方感情深,如果突然改变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 女方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可以由男方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就是。 作为女方,以下情形争取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大: 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如果孩子年龄在两周岁以内,双方都争取孩子抚养权,且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从而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般法院会将抚养权判给女方。 第二,十周岁以上,双方对抚养权归属发生争执的,要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因此,如果孩子已经十周岁或者更大一些,要争取到孩子抚养权,必须得到孩子的认同,让孩子更愿意跟母亲一起生活。当然让孩子做这样非此即彼的选择未免有些残酷。 第三,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孩子,女方争取孩子抚养权可优先考虑的情形如下: 1、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4、在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如有家庭暴力、有证据证明的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6、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7、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 1、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以便帮您分析解答。 2、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分析:在夫妻双方对是否离婚有争议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是否离婚的标准是感情是否破裂,这是一个抽象的说法,也不是由某一方决定的,而是根据在法庭上所能证明的一些事实来综合判断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如果还需要进一步咨询,您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您好,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那么离婚娃娃怎么判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02-14 08:10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怎么付婚姻法第37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双方达不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费案件时,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①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给付者的能力来确定。③抚养费的期限,应当由夫妻离婚时起,到子女能够独立生活时止。给付抚养费的方式,应视给付者的具体情况而定,有的可给付现金,有的可给付实物。那么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怎么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那么离婚案件中孩子的抚养权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02-11 05:23
现行法律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确定为共同财产。即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毫无疑问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知识产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损害赔偿是建立在侵权责任之上的。造成离婚损害赔偿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既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也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人身权。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要适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一般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也是以此为基础来构建的。一方因重婚给对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另一方在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如果不支持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则婚姻法相关规定无任何意义。那么离婚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由哪些要件构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01-30 21:56
丈夫去世后,赵某上有年迈的老人,下有三个未成年的孩子,生活十分困难。2003年9月21日,赵某与林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分开。经调解,双方口头达成协议,由赵某付给林某现金2200元,林某离开赵家。赵某遂一纸诉状将林某告上法庭,要求与其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与林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形成的非法同居关系应依法解除。鉴于二人同居期间,被告林某对原告赵某家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原告应对被告给予一定经济补偿。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依法判决原告赵某与被告林某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并补偿林某2200元。那么解除非法同居关系需要赔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婚前财产公证,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协议书;有关的产权证明;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实际生活中,两人结婚并不是所有财产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一般来说,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比较难举证的财产,需要婚前财产公证。像不动产,如房屋,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像存款、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离婚时无法说明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那么死亡财产公证流程怎么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2-17 15:33
例如男方在外打工未归,女方在家为子女交纳学费而单独所借的债务,这种单方债务不管对方是否明知,都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4、男、女双方一方出国在外时,单方接受外人对家庭赠与物品而产生的债务。例如被赠送的汽车发生肇事时,因而产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夫妻共同债务偿还顺序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2-17 09:12
而依据原24条的规定,不少处理情况会以债权人不知道是个人债务为由,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2017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解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3项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确定为共同财产。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为此,《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所负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时,则由个人财产负连带责任。那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有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您的情况,国庆节假期之后只要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都可以去申领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