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知名律师咨询监护职责可否委托他人行使
导读:
在当前社会中,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起着监督和保护的作用。那么,如果出于一些原因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监护职责可否委托他人行使?哪些人有作为
在当前社会中,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起着监督和保护的作用。那么,如果出于一些原因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监护职责可否委托他人行使?哪些人有作为监护人的资格?
婚姻家庭知名律师咨询监护职责可否委托他人行使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22条的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婚姻家庭知名律师咨询哪些人有作为监护人的资格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婚姻家庭知名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