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2018年12月谈过一段恋爱,恋爱期间他给我赚了3400元,当时给我转的时候我是跟他借的,但是又处于恋爱期间他说给媳妇花钱应该的,后来分了又跟我要,截止今天又找我朋友说让我给他还钱,我应该还他吗?

2022.04.06 01: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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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云律师团精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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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您好,在恋爱时吃喝玩乐,用的钱,属于生活消费,根据法律规定,赠与行为一旦完成,是不能撤销的,自然也是不能要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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