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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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建议协商处理,或者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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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多付款了能追回吗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公司多付款了能追回吗
内容:到你所在公司的开户银行填写汇款单,并且加盖上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才能进行公对公的汇款.而且加盖的两个章,必须要和银行留的印鉴是一致的,公对公转账转错了2-3个工作日可以把钱退回来,留意银行账户余额变更情况,公对公转账转错方式不同,解决方法也不同,具体如下:1、公对公转账时账户和账号不一致,公司对公转账转错了,能不能追回啊,最简单且范围最广的方式就是网上转账.可以按照需付款公司所提供的信息,按规定填写内容.然后勾选所需选项,授权通过即可。
陈明月律师2024.01.121011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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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付款方式有4种。1、见票即付;2、定日付款;3、出票后定期付款;4、见票后定期付款。前款规定的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五条 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1、见票即付;2、定日付款;3、出票后定期付款;4、见票后定期付款。前款规定的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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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靠背付款合同合法么(背靠背付款合同怎么写)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背靠背付款合同合法么(背靠背付款合同怎么写)
内容:背靠背条款一般是指有偿合同中,约定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以其获得在其他合同中某第三方的款项作为其支付本合同款项之前提条件的条款,背靠背条款一般是指,合同中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在合同中设置的,以其在和第三人的相关合同中,收到相关款项作为其支付本合同相关款项的前提条件的条款,总承包商在合同中设置背靠背条款限制分包付款时,通常只是在合同中设置以收到发包人工程款为前提,合同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背靠背条款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对自身的合法民事权益的处置,其约定没有违反法律有关合同效力规定的应为有效。
张芸律师2024.01.03603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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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用票据付款吗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用票据付款吗
内容: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用票据付款吗关于是否可以用票据付款要区分是广义上的票据还是狭义上的票据。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即我国票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因此用广义上的票据付款的话明显加重了债权人的负担并且其价值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债权人有权予以拒绝如果用狭义上的票据进行支付的如兑付日期与应付款时间相当或者早于应付款日期的则可以用狭义上的票据进行付款。那么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用票据付款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2.01.30718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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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出以下回复:你好,您这边目前是什么情况,合同是否还能继续履行?会给出相应的诉讼方案。你好,要以你们之前签订的合同为准,有没有说按照什么年限的?风险还是会有的,还是小心一点比较好您好汇票会面临到期兑现不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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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付款违约金最新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最新规定)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逾期付款违约金最新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最新规定)
内容: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采购合同逾期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法律主观:一、采购合同的违约金标准怎么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翁玉素律师2024.01.09406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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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是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是汇票到期日起十天;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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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靠背付款的风险(工程背靠背付款的风险)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背靠背付款的风险(工程背靠背付款的风险)
内容:结论背靠背付款是一种金融服务,它可以帮助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实现资金流动,从而提高贸易效率,降低贸易风险,并减少贸易成本,背靠背付款的优势背靠背付款的优势在于,它可以帮助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实现资金流动,从而提高贸易效率,降低贸易风险,并减少贸易成本,尽管背靠背付款可以帮助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实现资金流动,但它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企业 ...,背靠背付款是一种金融服务,它可以帮助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实现资金流动,背靠背付款是一种金融服务,它可以帮助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实现资金流动。
吴梦云律师2024.01.03329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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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汇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示付款:对于见票即付的汇票,一般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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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结算怎么做,合同的结算方式有哪些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合同结算怎么做,合同的结算方式有哪些
内容:购销合同中的结算方式包括:现金、支票、汇票、托收承付,购销合同,是指一方将货物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转移给对方,对方支付价款的协议,购销合同结算方式有:现金、支票、汇票、托收承付(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法律分析:合同有以下结算方式:现金、支票、汇票、托收承付(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合同有以下结算方式:现金、支票、汇票、托收承付(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买卖合同结算方式怎么规定的结算方式:现金、支票、汇票、托收承付(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孔孟廷律师2023.12.22589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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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汇票的付款人就是汇票的受票人,即接受汇票的指令,承担付款责任的人,而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代理付款银行。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条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一条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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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是多少年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是多少年
内容:拖欠装修工程款起诉时效多久1、拖欠装修工程款的时效,应当是工程验收合格,双方结算完毕之日起3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拖欠工程款,诉讼时效为三年,从依照建筑工程合同约定付款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2、通过电话录音、录像等方法取得时效中断的视听证据,录音主要的内容应包括:一是对方欠款数额,1、债权方可以先派人去对方单位清欠,能清多少是多少,清欠不拿现金,通过银行走汇票,设法恢复诉讼时效。
崔玉君律师2023.08.01833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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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存单质押出承兑汇票是怎样的
许瑞林律师
个人存单质押出承兑汇票是怎样的
内容: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经购货人承兑的汇票称商业承兑汇票,经银行承兑的汇票即为银行承兑汇票。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诺承担最后付款责任,实际上是银行将其信用出借给企业,因此,企业必须交纳一定的手续费。以银行承兑票据作为交易对象的市场即为银行承兑票据市场。银行承兑汇票经银行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那么个人存单质押出承兑汇票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2.10953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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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商票(工程款商票支付)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工程款商票(工程款商票支付)
内容:(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3.承兑付款(1)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特点1 、商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 个月2 、商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 天3 、商票可以背书转让4 、商票的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票向银行申请贴现5 、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结算。
赵金保律师2023.03.08935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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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包工付款方式怎样的才合理,工程清包工怎么付款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清包工付款方式怎样的才合理,工程清包工怎么付款
内容:付款方式介绍清包工是指业主自行购买所有材料,找家装公司或装修队伍来施工的一种工程承包方式,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具体付款方式需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合同约定、法律法规等进行综合考虑,以下是一些合理的清包工付款方式案例,供参考:1、阶段付款:根据工程进度,将工程划分为若干个阶段,按照完成情况分阶段进行付款,案例分享在考虑清包工付款方式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协商,结语清包工付款方式的合理性直接影响到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双方的利益。
张旭律师2023.12.27503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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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同时还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即保证债务和被保证债务,二者不能合二为一,因而,也就需要在两个债务之间,确定其履行上的先后顺位。连带责任所表明的,则是在责任承担的过程中的同位性,即履行义务先后的同位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十六条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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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工程付款协议,甲方支付工程款有何规定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工程付款协议,甲方支付工程款有何规定
内容:付款方式:甲方根据售楼情况,分期分批付还给乙方(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在后续工程的施工合同中另行约定),留400万元待甲乙双方对账后按对帐结果予以结算支付,但甲方必须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到还款时按月息2%付给乙方,5、甲方在督促业主方按合同条款支付工程款和工程尾款的结算过程中出现与业主发生争议或法律纠纷时,由甲方代表甲乙双方出面解决v(费用甲方承担)、乙方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经甲乙双方核对,扣除乙方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管理费用后,甲方尚拖欠乙方工程款的本息合计为___万元人民币。
张嘉娱律师2023.11.28542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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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网上查询正式购房合同后再付款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武汉网上查询正式购房合同后再付款
内容:核心提示:昨日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武汉市工商局、市房管局联合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专项检查结果,提醒网上查询正式购房合同后再付款。共审查备案11662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8330条物业服务合同格式条款,以下达责令改正的方式要求对其中的69条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修改或删除。消费者付款前,一定要与开发商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开发商在商品房合同备案系统输入买房人相关购房信息后,在线打印的具备合同编号的纸质合同。合同签订后,购房人可凭合同编号与身份证号码在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查询商品房合同备案个人信息等。那么武汉网上查询正式购房合同后再付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1.12.26646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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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不付款可以找总包吗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分包不付款可以找总包吗
内容:我们供货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付不了款我们可以找总包单位要钱吗1、法律分析:分包人不付工程款,施工单位能直接向发包人追偿吗分包人不付工程款的发包人有最终付款责任在实践中,分包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不但常见,而且也会给实际施工单位造成资金周转困难,法律主观:分包方起诉总包方,甲方(发包方)不 承担连带责任 ,但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发包方为本案的当事人,且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分包方)承担责任。
任冰峰律师2024.01.18485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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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风险提示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风险提示
内容:为此,承揽方应该提高保管材料的风险意识。承揽合同可产生法定的留置权。为此,作为定作方在订立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因自己因资金周转不灵而引发承揽方行使留置权带来的连锁风险。为此建议定作方在资金周转困难时期,除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延长外,还可以另行约定承揽方不得行使对加工后的成品或己方提供的原材料行使留置权。因为合同法有规定,当双方另有约定承揽方不行使留置权时,从其约定。定作方提货和承揽方送货两种方式在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有很大的区别。加工承揽合同以上一些风险因素需要厂家在实践中建立相关完备的管理制度,树立合同意识,以此来降低经济合同中的法律风险。那么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风险提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1.12.22595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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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付款方式有几种,工程付款包括哪些内容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工程付款方式有几种,工程付款包括哪些内容
内容:2. 竣工后一次性结算:这种方式可以避免拖延付款的问题,但也存在验收不合格或工程变更等情况导致的结算争议,案例分析某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月结算,每月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 80%,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 95%,余下 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支付,一、工程付款方式有几种工程付款方式有很多种,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 按月结算:即每月结算一次工程款,竣工后清算工程总价款。
于海明律师2023.09.20941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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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胜诉判决后立即进入执行程序,每周定时分三次催促执行法官,终于帮助客户吴总催下了结果,不但主张到了本金还有利息,延迟付款的利息也同步执行划扣到位,收到吴总肯定😁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514评论 -
五年了,终于把算不清的账处理完毕啦👏🏼👏🏼👏🏼 友情提示:交友需谨慎,委托事务要小心!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575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228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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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乡镇政府拖欠277万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办?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乡镇政府拖欠工程款277万元,起诉后案件胜诉,乡镇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询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乡镇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某乡镇人民政府发包的“×××村委综合楼”工程,工程中标价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基础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0%工程款;主体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5%工程款;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总对于成功中标喜笑颜开,且对此项工程信心满满! 他想着“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应该不会出现差池,而且还能在乡镇政府面前留下一个好印象”,于是他带领施工团队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签证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总想象中那样顺利,乡镇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间,仅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项,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判决胜诉 获得277万工程款 李总陷入了深深地焦虑之中,他曾多次尝试向乡镇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对方总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时负责人根本就不见他。 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几个月,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运营已变得十分困难。 此时,李总感到了深深地无助和绝望,如果再这样下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能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垮掉。 然而,尽管心中有无数的不满和愤怒,李总对乡镇政府却是敢怒不敢言,万一不小心得罪了乡镇政府,以后的企业发展甚是堪忧! 在犹豫与纠结的挣扎中,李总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向北京天用律所进行咨询,天用律所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后,给出了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了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决书,判决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万元。 多方寻找财产线索 保障执行 一审判决生效后,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决书约定还款。虽然天用律所多次与乡镇政府负责人积极沟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师积极转变办案思路,抓紧时间立执行案。好在该省份作为试点法院,效率比较高,不到半个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经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被告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但是被告作为政府机构,与普通的法人主体毕竟不一样。 条条大路通罗马,天用律师积极与李总沟通,让其打探一下身边的人,尤其是与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没有相应的支付账号。 天用律师的这个方法果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最终发现了乡镇政府的两个账户,提供给法院后,冻结了其700余万元! 现被执行人已全额冻结款项,后续等待划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77万元工程款的执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办案亮点 政府作为被执行人,会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统很难发现财产线索。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系统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寻找财产线索,积极查找政府常用的银行账户,从而拿到执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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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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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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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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