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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工程项目投标中的法律服务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律师在工程项目投标中的法律服务
内容:律师在工程项目投标中的法律服务
郭铭芝律师2021.10.261058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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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交易中,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在商品房交易中,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
内容: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值得一提的是,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契约之前,买卖双方签订的有关认购书并不是房屋买卖契约,不具备房屋预售契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广义的合同。若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发展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若发展商违约,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如果认购书中约定的只是订金,那么就不具备定金的法律后果了。
龙珊律师2022.03.2479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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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你可以详细叙述一下具体情况,也可以打电话咨询我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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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房屋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内容:二、房屋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双方当事人需认真了解合同内容,并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注意事项:1. 合同条款要明确具体:合同条款应包括房屋的基本信息、买卖双方的身份信息、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房屋过户手续办理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其次,在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并支付约定的款项,2. 合同附加条款要合法合规:合同附加条款是针对具体情况的特殊约定,双方应当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并谨慎制定。
李孟阳律师2023.12.08337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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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签的交易合同有法律效应吗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私下签的交易合同有法律效应吗
内容:这里需要提醒交易双方的是,没有房权证的房屋法律规定不准上市,因此单靠签订买卖合同、公证等都不受法律保护。私下签的房屋买卖协议符合条件有效。房屋买卖合同属民事买卖合同的范畴,其性质为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决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其社会效益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信誉。目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根据主要是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我国立法机关颁布的《民法通则》。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那么私下签的交易合同有法律效应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1.12.23562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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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建设与交易的法律后果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小产权房建设与交易的法律后果
内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目前小产权房的现状,可以对小产权房建设、交易的法律后果作如下分析:(一)从建房土地来源上分析,建设小产权房的法律后果1、关于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的住宅。此类“小产权房”没有任何审批手续,严重危害了我国的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违反了国家对耕地的强制性保护,属于严重违法的建筑,依法应予拆除。那么小产权房建设与交易的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1.06448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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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筑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
内容: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孔孟廷律师2022.04.242530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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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交易受法律保护吗?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虚拟货币交易受法律保护吗?
内容:虚拟货币交易受法律保护吗?
崔玉君律师2023.04.1446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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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是否可以判拘役
许瑞林律师
强迫交易罪是否可以判拘役
内容:一、强迫交易罪是否可以判拘役1、强迫交易罪可以判拘役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买强卖商品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许瑞林律师2022.03.26116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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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需要的,你们没有约定定金双倍退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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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的法律常识有哪些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二手房交易的法律常识有哪些
内容:1、二手房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买方通过二手房贷款的方式支付房款并约定首付款及贷款的比例。那么二手房交易的法律常识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1.05566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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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交易常见合同解除纠纷及相关法律规定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二手房买卖交易常见合同解除纠纷及相关法律规定
内容: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面对扶摇直上的房价,虽已收取定金甚至全部购房款,但利益驱使,售房人往往反悔毁约引起纠纷,近年来法院受理的这类案件呈大幅攀升之势。第六, 所售房屋是央产权,政策规定不允许出售;以卖房时为避税签署的是“黑白合同”为由,要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等等。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那么二手房买卖交易常见合同解除纠纷及相关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1.12.29295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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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纠纷有哪些法律救济措施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二手房交易纠纷有哪些法律救济措施
内容:二手房交易的具体情况,应当根据上述规定来进行办理,涉及到交易过程中的双方责任情况,可以由双方根据实际来签订协议进行明确,特别是涉及到一方存在违法行为的,或者造成了严重的侵权后果的,那么还需要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张嘉娱律师2022.05.065527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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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根据你的描述,不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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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律实务中律师如何开展股票交易信息调查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法律实务中律师如何开展股票交易信息调查
内容:目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上海和深圳两个分公司,其中,上海分公司目前的地址在上海浦东陆家嘴保险大厦,可以在该处查询到所有沪市的股民股票交易信息。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后,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去中国证券上海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深圳结算公司调查对方的股票交易明细。律师如何撰写调查令申请书为公平审理案件,节约诉讼成本,缩短审限,有些地区实行了调查令制度。有权持调查令收集证据的主体在上海目前是律师,且一般需要两名律师共同进行调查,并向法院提供申请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那么离婚法律实务中律师如何开展股票交易信息调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2.11517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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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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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投标书副本具有法律效力吗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投标书副本具有法律效力吗
内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投标书副本具有法律效力吗
任冰峰律师2021.10.25709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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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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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二手房交易中有哪些法律风险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连江二手房交易中有哪些法律风险
内容:买二手房时也要调查清楚卖方是否存在其他的债务问题,或者是该房屋是否存在其他的权利共有人,如果房屋有权利共有人的话,就要获得房屋所有权利共有人的同意,才可进行下一步的交易。因为一旦房屋开始正常交易,如果卖方还没有还完贷款,不仅影响买方自己过户,贷款,甚至还会因为房屋没有按时归还贷款就转移产权而面临被银行收房抵押拍卖的风险。比如近两年出台的限购限贷政策,就将很多即将要交易或者正在交易的房屋买卖双方挡在了半路上,增加了购房的风险和费用支出。那么连江二手房交易中有哪些法律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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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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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之“一房两卖”法律问题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二手房交易之“一房两卖”法律问题
内容:合同签订后,夏某依约支付了房款50万元,陈某将房屋钥匙及房地产权证原件交给夏某,夏某将房屋出租。2010年1月26日,陈某将在夏某处保管的房地产权证挂失。2010年3月12日,夏某在二手房网上备案系统查询发现陈某挂牌出售该房屋,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申请法院查封该房屋。案件审理过程,由于陈某无经济能力退还何某已付款项,何某亦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那么二手房交易之“一房两卖”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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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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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883评论 -
一面锦旗,一份荣誉,一份责任。感谢当事人的信任和支持,我们会一如既往地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
林艳英 684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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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元甲交通律师 474评论 -
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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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的空间很大,法律适用和真实的世界一样,不是非黑即白的,很多诉求可不可行,不是一句“行”或者“不行”就能回答的,我们不做思维僵化的“法条普法/讲解”,一切都以案例说话;🌷要想在婚姻家事纠纷特别是离婚纠纷中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除了要看律师和经办法官,也要看当事人的配合和努力,所涉纠纷很少存在必胜或必输的诉求;北京法律咨询 5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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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怎么起诉? 欠钱是一件很常见的事情,但是当有人拖欠债务时,就可能会出现法律纠纷。如果你有人欠你钱,而他不还,你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来追回债务。但是要起诉成功,需要有一定的证据。 在起诉前,首先要明确的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存在债权关系。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书面合同、口头协议或者其他文件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此外,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对于“无因合同”的规定就可以用作判断标准。 其次要有证明债务已到期并且未能支付的证明。一般情况下,应当准备好到期日前后的凭证或者协议文书来作为依据。此外,还应当准备好相应的电子数据、电子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承诺书、会计凭证等文件作为补充依据, 使得整个交易流程都能够得到相应的佐证, 使得整个交易流程都能够得到相应的佐证, 使得整个交易流程都能够得到相应的佐证, 使得整个交易流程都能够真实可信地呈上法庭。 再者, 在立案诉讼之前, 还要对债务人进行必要考察, 相关考察方式包括: 办理相关民事行为能力宣告手续; 检验当事人是否存在隐匿、伪造、死亡或者无法找到; 检验当事人是否已将真实姓名、住所或者工作单位告之法庭。 此外, 还要考察一般性历史信誉情况。 在立案诉讼之前, 需要对历史信誉情况进行考察, 并收集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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