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交通事故私人时应注意什么?
首先通过肇事车辆的号牌、驾驶证和外国人的护照等确认外国当事人的身份,如果对方是普通外国人,“私了”的方法完全等同于国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私了”的方法;
如果对方是特殊外国人(有外交身份的外国人),“私了”的方法基本等同于国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私了”的方法,但应注意以下事项:
如双方未就经济赔偿达成协议,应立即报警由警察进行调解,不得强行向外国当事人索要赔偿款;
如出现外国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的情况,应迅速报警并记下肇事车辆的车号,避免强行拦截肇事车辆避免造成冲突,进而引发外交事件;
不得进入或损毁的外交肇事车辆;
不得扣留外交人员的车辆、驾驶证、外交官身份证和护照等证件;
外国当事人有饮酒嫌疑的,要通过外交途径予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四条 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
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但下列各项除外:
1、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的诉讼;
2、外交代表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者商业活动的诉讼。
外交代表免受强制执行,但对前款所列情况,强制执行对其人身和寓所不构成侵犯的,不在此限。外交代表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