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酒店发现摄像头现在对方想私下协商处理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一般请律师是按件数来收取费用的,信用卡逾期找律师协商可能至少需要1000元以上,有些好的律所收费需要更高,请律师起诉欠款人要多少费用1、(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 (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 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的,可以在不高于上列标准的5倍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一些诈骗分子会在抖音上冒充专业的法务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向用户承诺可以帮助解决逾期问题,但实际上会收取高额费用,或者骗取用户的个人信息等。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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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于用户来说,申请了网络贷款却无力还款,主要是因为用户没有考虑自己后续的还款能力,这就要求用户在申请贷款时,一定要有预见性网贷逾期无力偿还怎么处理网贷无法偿还的话,可以去联系贷款平台的客服人员进行协商,将自己暂不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向对方说清楚,并提供相应佐证资料,表明自己不是故意欠款不还,以及表达自己诚心还款的想法,然后可以尝试提出延长还款期限、分期偿还欠款的申请,贷款平台应会酌情考虑,被网络诈骗了还不起贷款怎么和银行协商欠了网贷无力偿还怎么办用户无力偿还网络贷款,最好是选择与网络贷款机构进行协商还款。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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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我当时因为在疫情地边边被临时管控,没有证明,我又给携程去了电话,问他们酒店非疫情原因取消是否要收取全部房费,但携程明确表示若酒店同意取消,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表示愿意再和酒店协商,但结果依然是酒店不予取消,我当时有点气愤了,又给酒店方打电话,她说退掉房间,携程会收取手续费和全部房费,除非我出具疫情耽搁行程相关证据,携程才不收取费用,其次是酒店,为了说服携程,捏造本人已经在东山岛,订酒店前一天晚上咨询了酒店核酸相关事宜,取消订单纯粹是自己不想住,而非疫情原因。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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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酒店转让债权债务公示范本是怎样的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拖欠丙方共计元人民币。那么酒店转让债权债务公示范本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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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主观:在还没有认定工伤的时候当事人依法签订工伤私了协议的,该协议有法律效应,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工伤私了协议的性质属于合同,而合同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主体等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就是有效的,法律分析:出现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仲裁或者诉讼解决,当事人私了的,最好与对方签订 赔偿协议书 ,以表明双方达成了和解决,如果没条件签订赔偿协议书的,让对方打 收条 也是证明对方收了赔偿费的 证据,只要你选择的解决争议的途径合法,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与对方”私了“时,双方都有权作出处分,并且是真实意思表示。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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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因原材料不合格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由甲方负责。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很多顾客会误认为酒店会承担全部责任,但事实并非如此,往往事故发生后,酒店只承担部分过错,或者无过错。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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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汕头经济特区金海湾大酒店有限公司诉汕头金海湾国际名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2月21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并于2001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酒店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8月6日签订了一份《金海湾大酒店副楼商业场地租赁合同书》,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承租金海湾大酒店副楼商业场地,租期为12年。因此,原告要求仍按合同约定计收租金及空调费,不合约定也不合情理,原告负有与其公司协商并赔偿损失的义务。那么汕头经济特区金海湾大酒店有限公司诉汕头金海湾国际名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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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事故后赔偿金协商不一致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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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院强制执行是可以协商还款的,法院已经在进行强制执行了,可以和银行进行协商,双方达成还款协议,法院就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不进行强制执行,如果不能达成协议,那么法院就会进行强制执行,根据1991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已经强制执行了也可以协商还款,如果被执行人与执行协商一致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撤销申请,被强制执行了可以和银行协商的还款期限是多久,被强制执行后,您可以与银行协商还款期限。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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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现双方友好协商,并经双方家属同意,就该交通事故的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一、乙方住院期间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元(包括已经支付的元),现(甲方)与(乙方)就死亡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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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酒店违反规定在房间内安装摄像头,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酒店房间安装摄像头偷拍住客的行为属侵犯他人隐私权,如果实施人用来向受害者索要钱财,则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安装人员涉嫌违法犯罪,如果没有抓到可以要求酒店赔偿,因为酒店有确保安全的义务,在酒店意外受伤,赔偿责任的主体以及赔偿标准如下:1、如果是因为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保洁人员拖地时,没有在明显位置张贴&ldquo。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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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可以索要违约赔偿的,违约方要双倍返还押金,酒店应当退回服务费用,如果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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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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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甲方为央企,不敢“得罪”如何要回240万租赁费?天用律师认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问题是最佳方案!为了增加谈判的筹码,也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天用律师申请了财产保全,保全成功后,对方公司态度强硬的态度立马转变,主动服软与我方当事人联系,希望协商解决。 天用律师和对方公司项目负责人沟通联系,并在谈判过程中锁定相应证据,最终在开庭当日顺利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建工集团分期向兴盛公司支付240余万元租赁费,并由建工集团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尊重每个人的选择,站在您的角度维护最大权益,为当事人量身打造解决方案:双方和解离婚、友好协商财产分割。有时,即时告别也是一种幸福的开始。
【元甲案例】婚内欠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离婚时怎么分割? 2016年,80后的刘先生与90后的林女士经介绍认识,不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 然而,在他们原本幸福美满的生活背后,一场突如其来的经济危机悄然降临。自从孩子出生后,家庭开销逐渐加大,由于两人工作收入较低,夫妻俩人觉得网店生意能赚钱,于是在2019年,两人经过协商入驻了网购平台经营一家网店。原本希望开网店能够赚钱弥补家庭开支,但没想到由于两人对于经营网店没有经验,没过多久网店生意亏损欠了十万块钱。年轻的小夫妻大手大脚花钱习惯了,再加上养育孩子花销不断增长,林女士和刘先生开始入不敷出。 掉入网贷的深渊无法自拔 两人在金钱的压力下开始了网贷之路。2019年至2022年期间,林女士先后从××贷、××优品、××月付、×音、××白条、××花、××易、××借条、××卡、××花呗、××分期、××借等十几个平台进行借款,同时林女士还向亲人分别借款12万元、3.1万元、3万元等多笔借款。起初,这只是用来应对临时的金钱周转难题,但在一次次的还贷压力之下,他们发现贷款的数额越来越大,利息也越来越高。于是二人开始刷信用卡、借网贷用于偿还欠款,加上日常生活开销较大,只能拆东墙补西墙,债务及利息越积累越多。至此,林女士尚有网络平台债务19万余元及他人欠款18万余元,刘先生为了给林女士偿还平台债务,刷自己信用卡及向他人借款28万元。网贷的债务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欠越多,两个人矛盾越来越大,原本融洽的家庭氛围也开始恶化。 高额债务到底由谁承担 林女士责怪刘先生在家庭财务上的管理不善,刘先生则觉得林女士过于挥霍浪费。渐渐地,他们之间的沟通变得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激烈争吵和长时间冷战。 最终,两人决定结束这段感情,但在谁承担家庭债务的问题上争吵不休,谁也不愿意多承担债务,因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且要求28万元债务由林女士自己来承担。但是林女士自己名下有37万余元债务,实在是无力承担,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希望元甲律师能够帮助自己谈判,希望刘先生名下的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承担。 调解离婚 债务各自承担 元甲专案组开始指导林女士收集证据资料,准备应诉。在起初阶段,刘先生态度非常坚决,不接受庭前调解。 庭审过程中,元甲律师据理力争,指出无法证明这个债务属于林女士的个人债务,而且林女士这边的债务金额更高,需要分割公积金、养老保险等财产。在元甲律师积极向法院争取调解下,最终迫使刘先生同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刘先生的个人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来承担。成功调解离婚后,林女士及全家人都很开心,表示“元甲律师为他们排忧解难,调解结果达到了心理预期,压在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元甲律师真是个精英团队”!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