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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的高额利息有效力吗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约定的高额利息有效力吗
内容: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按照这些规定的要求,在合同法生效前,各级法院在审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过高利息就是不予保护的。那么当事人约定的高额利息有效力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2.0793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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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颁布,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颁布。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限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即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又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可见,变更诉讼请求也可以出现在庭审阶段,但一般限于原告主张错误、人民法院予以释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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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当事人约定的过高利息受保护吗以及是否可先扣除利息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中当事人约定的过高利息受保护吗以及是否可先扣除利息
内容:我们知道,在民间借贷中,除了事先扣除利息这种做法以外,人们往往还喜欢约定高额的利息,那当事人约定的过高利息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吗?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按照这些规定的要求,在合同法生效前,各级法院在审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过高利息就是不予保护的。那么民间借贷中当事人约定的过高利息受保护吗以及是否可先扣除利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2.09426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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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变更的前提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协商时,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则,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为可能。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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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利息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股权质押利息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内容:股权质押回购利率是浮动的,那股权质押利息计算方法是怎样的?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股权质押利息,就是进行股权质押后,赎回股权所需要支付的利息。中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因《物权法》颁布在后,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操作以《物权法》为准。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那么股权质押利息计算方法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2.10824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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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可以变更和撤销吗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可以变更和撤销吗
内容: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可以变更和撤销吗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那么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可以变更和撤销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2.03586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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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提前还约定利息要如何计算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借款提前还约定利息要如何计算
内容:我国《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案例去年1月1日,我向李某借了10万元,借条约定借款到明年1月1日前归还,并约定了很高的利息。前几天,我与李某联系后提前把借款全部还给了他,可双方对如何支付利息意见不同。你向李某借钱,双方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你已还了借款本金,双方争议的主要是借款利息问题。由于你们在借条中对提前还款没有约定利息计算,现李某同意并接收你的还款,表明他同意变更还款的期限,因此,李某只能按照变更后的期间要求你支付合法的约定利息,即按你实际使用借款的时间计算利息。那么借款提前还约定利息要如何计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2.07414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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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如何确定利息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借贷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如何确定利息
内容: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那么借贷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如何确定利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2.07124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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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的情形分别有以下几种:合同出现法定可撤销事由时,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撤销变更;合同出现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时,请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变更;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变更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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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可以分为哪几类以及借贷合同变更的条件
许瑞林律师
民间借贷合同可以分为哪几类以及借贷合同变更的条件
内容: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借款合同可以划分为民间借款合同和信贷合同两大类。(一)民间借款合同民间借款合同是指公民个人之间,出借人将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货币资金借给借款人,借款到期时借款人归还所借货币资金和利息的合同。民间借款合同在借贷形式上,有书面的,也有口头的,借贷利息,有无息、低息,也有高息借贷。国家对民间借款的管理:一是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不得利用民间借款合同的形式非法经营或者变相经营金融业务,扰乱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那么民间借贷合同可以分为哪几类以及借贷合同变更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2.09334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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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变更借款利息是否有效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妻子擅自变更借款利息是否有效
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第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之规定:对于减轻债务人负担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胡某仍应当对变更后合同承担担保责任。那么妻子擅自变更借款利息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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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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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你具体要咨询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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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变更借款合同有效吗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法人变更借款合同有效吗
内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而就逾期利息来说,事先虽未约定,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出借人要求支付逾期利息作为补偿是合情合理,这是法律赋予出借人的权利。需注意的时,出借人享有要求支付违约金和逾期利息的权利,但金额却不能过高,一旦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是不受法律的保护,不能要求强制执行。那么法人变更借款合同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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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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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擅自变更合同 是情势变更吗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擅自变更合同 是情势变更吗
内容:在现实生活中,合同一方当事人擅自变更合同的现象普遍存在,但是并非所有的擅自变更合同都是无效的,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样的变更依然有效。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其承包的农田划给三峡移民耕种的行为,是否属于情势变更?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这是适用该原则的前提条件。如果当事人对情势变更事实上没有预见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当事人应当可以预见,则当事人仍然不能主张情势变更。至于本案被告能否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须看本案是否符合以上四项条件。那么当事人擅自变更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1.12.30599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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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协商变更离婚协议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协商变更离婚协议
内容:当事人协商变更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可以自行重新签订离婚协议书并自觉履行协议如有必要当事人也可以到公证机关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对涉及财产的协议需要满足定的条件才能变更。离婚后双方当事人协商致的可以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变更当然不得损害第方的合法权益协议离婚后方对离婚协议反悔的可于协议离婚后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不过不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当事人协商变更离婚协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08221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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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开庭当事人可以不出庭吗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变更抚养权开庭当事人可以不出庭吗
内容:变更抚养权开庭当事人可以不出庭吗可申请不出庭。根据上述规定,离婚案件的被告可以不出庭,但是必须委托代理人,且被告必须提交书面意见。如果被告没有出庭,又没有提交书面意见,即使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也会按照缺席对待,缺席判决,这样就会对被告极不离。变更抚养权的条件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变更抚养权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那么变更抚养权开庭当事人可以不出庭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2.15499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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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事人变更合同的要求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关于当事人变更合同的要求
内容: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因此,需要当事人对合同内容重新修改或者补充。当事人可以依据要约、承诺等有关合同成立的规定,确定是否就变更事项达成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变更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变更后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的内容,变更后的内容不仅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给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调整更是合同变更的主要原因。此外,合同担保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式的变化也会导致合同的变更。那么关于当事人变更合同的要求。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1.12.31314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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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后,当事人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变更内容
陈宗琼律师
合同订立后,当事人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变更内容
内容: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仍然可以继续协商,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依照其规定。比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那么合同订立后,当事人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变更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1.12.31812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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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当事人申办变更法院离婚判决书的协议书能否公证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当事人申办变更法院离婚判决书的协议书能否公证
内容:发布部门司法部公证司发布文号89司公字第83号江苏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你处司公(1989ぉ第10号关于当事人变更法院离婚判决书的协议书能否公证的请示函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民庭认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双方对其中子女扶养财产分割的裁决自行协议变更的如该裁决尚未履行或正在履行中应按民事诉讼法(试行ぉ第181条的规定办理即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公证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公证如裁决已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对自行达成的新的协议申请公证公证处经审查符合申办公证的规定应予以受理。经公证的协议书当事人应交一份给原审人民法院备查。那么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当事人申办变更法院离婚判决书的协议书能否公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2.01396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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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处理十几年没有结果,委托天用律所4个月解决!当事人用自己的保险单做担保帮助朋友周转资金,但朋友拖欠十几年年多仍不还款。天用律师帮助双方庭上和解,要回本金及利息58万元,同时获得经济损失6万元!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385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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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朋友借走20万元,逾期2年多未偿还,天用律所帮助当事人以借条为证据“以诉促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要回本金20万元以及逾期利息3.8万元。化干戈为玉帛,快速收回借款,这就是调解的魅力!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54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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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无法解决的问题,一份调解书大到房产、公司股权、车辆、小到车位和仓藏间,以及如何配合变更过户,私人物品,甚至连钥匙都给大家分好了,就这样还是担心履行难的问题,如果不支付折价款,利息也提前约定了,可谓是一份完整的调解书,真正的帮助委托人解决问题👍。我们始终坚持调解/和解优先,以诉促调为首选,诉讼是最后一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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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工程款拖欠10年、项目负责人离职,还能要回钱吗?要账路漫漫、时间不等人,陆先生已将近70岁的年纪,折腾了将近快10年了,依然没有解决这个要账难题!2023年3月,陆先生委托了北京天用律所来帮助自己要回工程款。天用律所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帮助陆先生收集有力证据,因为工程距今时间久远,需要迅速启动立案程序。 庭审中,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对陆先生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不予认可,认为工程是自己的项目部员工完成的。对此,天用律师提交了部分工程款的转账记录和会议纪要,证明陆先生是实际施工人身份;并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等多份资料,法院让建筑工程公司核对账目,但其也没对出来,因此对方哑口无言。 最终法官按照天用律师的诉讼请求,全额支持了我方当事人主张的工程款本金及6年的利息合计225万余元!三月中旬接案,六月底一审胜诉!历时仅3个月,将十年之久的工程款成功收回!
王熙 822评论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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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继承案件,当事人有3份遗嘱,都有瑕疵,提前进行庭审模拟,从不同角度找出问题,想出解决方案,让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林艳英 260评论 -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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