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与女友发生了关系她年满14未满18现在17岁她是自愿发生的但分手后她报警说不是自愿的我该怎么办



这取决于她是否自愿。如果一个女孩年满14岁并且自愿,那就不违法了。如果你和一个14岁以下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无论她是否自愿,她都被视为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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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扶养义务的确立我国《民法典》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祖孙关系,是除父母子女以外的最亲近的直系血亲,他们之间的抚养、赡养责任,1950年民法典虽然未作明文规定,但在事实上是存在的,并且为广大群众所公认。那么孩子是女孩对方无抚养能力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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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刘某对其已支付13000元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海安县人民法院缺席审理后认为:肖某与刘某在刘某尚未达到法定婚龄时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事后亦未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故双方之间形成同居关系,本案是一起因同居而引起的财产和抚育纠纷案。肖某因生育产生的住院费、抢救费、医疗费和所生小孩住院期间产生的费用,是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应当由肖某与刘某共同负担。那么未婚同居所生女孩由谁抚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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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农村的老房子女孩有继承权吗女孩有继承权,有遗嘱的,遵循遗嘱;没有遗嘱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继承权。相关法律知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那么农村的老房子女孩有继承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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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知何因从2007年开始张芳率先挑起了争端先后三次提起了离婚诉讼。离婚之路坎坎坷坷诉讼过程中张芳不幸患病但扔怀抱希望的孙刚为挽回婚姻不计前嫌一直在医院悉心照料陪伴妻子数月用孙刚的话说张芳的半条命是他救的。但孙刚的行为并没有打动张芳的心2012年5月张芳又一次起诉离婚。由于孙刚坚持不同意离婚后法院判决不予离婚。2014年3月张芳又一次起诉离婚这也是张芳提起的第三次离婚诉讼后因共同财产纠纷而撤诉。因张芳的三次诉讼离婚孙刚彻底失望了长痛不如短痛2014年6月孙刚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和抚养孩子。那么多年的离婚诉讼怎么解除婚姻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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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支付子女抚养费是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体现。但减免是有条件的,一旦被减免方情况好转,有能力给予抚养费时,应依照原定数额给付。那么男人起诉离婚14岁女孩归女方抚养费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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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和未成年女孩发生性关系判几年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与不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不论女孩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关于跟未成年的女孩子发生性将会判几年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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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夜场女孩遭扒光拍照被逼写欠条,胁迫写的欠条法律效果如何如果有证据能证明其是被逼迫写下的欠条,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则可以不偿还这笔钱。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那么夜场女孩遭扒光拍照被逼写欠条,胁迫写的欠条法律效果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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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张先生与王女士于2014年在法院经调解离婚,双方商定大女儿由母亲抚养,二女儿由父亲抚养。法庭审理认为原、被告孩子已满10周岁,应该考虑孩子的意见,故应该遵循孩子的意见,由母亲抚养孩子,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500元。法官说法夫妻关系不存在,但抚养关系不能消除。张先生与王女士虽然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是抚养孩子是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在抚养权变更后,被告亦应承担抚养费用。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不满10周岁的,应充分考虑到抚养孩子的便利条件,考虑符合孩子身心健康的环境。那么父母双方离婚是否意味着抚养关系的消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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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情侣之间转账没有特别约定,一般都视为赠予。对于表达爱情的1314和520这两个数字来说,很难被认定为借贷。在现实生活中,由爱引起的纠纷也是常见的。解决是否属于借贷关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1、有没有转账记录?也就是在双方的聊天记录或者通话录音中,是否说过转账系借款,对方认可这些钱的性质是借款而不是赠与。如果有这两点,一般会被视为是借贷关系。对于大额的转账,出借方在转账时可以标明借给你的,或者在聊天记录中明确借款的意思表示,而不是赠与给对方的。并且为了固定证据,可以在一段时间之后将所有的大额转账跟对方核对,并且督促对方还款。那么恋人之间的转账可以看作是一种借贷关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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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4]2号内容是什么具体内容如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2号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4年3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6次审判委员会,对债权债务案件审理中的以物抵债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设定以物抵债的不同时间、约定的具体内容、履行的具体情况等情形来判断以物抵债不同的法律性质,进而正确认定其效力。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当事人不申请撤诉而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继续审理。那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4]2号内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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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女孩归谁几率大答案是不一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给付的问题上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那么离婚女孩归谁几率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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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近日,一纸申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状让豆-豆看到了希望,而他本人明确表示愿意跟着妈妈生活,起到了关键作用。2014年11月,宋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要把儿子“抢”回来。离婚后长达一年王某没有让我看孩子,2012年11月我找被告的姨夫,经其劝说后我们母子才得以相见。而王某则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该案主审法官刘某某说,原、被告离婚后,无论孩子由谁直接抚养,都不会割断孩子与原、被告的亲情关系,原、被告均有关心和照顾孩子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的文化程度和抚养能力相差无几,且原告亦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因此,法院判决变更为豆-豆由宋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那么离婚后可以变更抚养关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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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小女孩多大必须判给女方2周岁以下,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是归由女方抚养。应该说,女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还是比较占有优势的。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无论子女随哪一方生活,都应以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原则。人民法院在调解、判决离婚时,就子女抚养问题,从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从审判实践中来看,一方或双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比较多,也有的是子女提出变更抚养关系。那么小女孩多大必须判给女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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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近日,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以判决形式确认了一名两岁女孩与一名男子之间的父女关系,同时驳回了女孩母亲要求该男子直接抚养女孩的诉讼请求。2006年3月,未婚女青年沈某生育一女,取名小乐(化名)。案件审理中,董某否认自己系小乐父亲,拒绝进行亲子鉴定。至于沈某要求董某直接抚养小乐的诉讼请求,考虑到小乐年龄尚幼、一直随沈某生活、董某另有家庭,在沈某拒绝更改诉讼请求且没有要求董某承担小乐抚养费的情况下,法院依法驳回其这一诉讼请求。那么未婚生女后患无穷;两岁女孩法庭认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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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女孩意外死亡赔偿金应由谁继承呢案例:鄱阳县某居民小霞在出生后,被其亲生父母许某夫妇送给同村的汪某夫妇抚养,但没有办理有关的收养手续。这笔赔偿款被汪某夫妇领取,并在调解赔偿书上签字。本案中汪某夫妇未与小霞的亲生父母订立书面协议,也未向民政部门登记。第二种意见认为,收养关系不成立,该笔死亡赔偿金由小霞亲生父母继承,并给予汪某夫妇酌情补偿。第三种意见认为,该笔死亡赔偿金应由汪某夫妇与许某夫妇共同继承。那么女孩意外死亡赔偿金应由谁继承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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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人立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时都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然而,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为了使遗嘱人处理遗产的意思表示能够得到真实、准确的表达, 🍀首先,遗嘱见证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对见证的事项完全理解并清楚其后果。 🍀其次,见证人在见证过程中必须保持中立,尤其是见证代书遗嘱和口头遗嘱时,不能歪曲、恶意篡改遗嘱人的意思,否则被歪曲、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 🍀最后,见证人需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能够准确理解遗嘱文字所表达的意思,并在遗嘱上签名。 《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实践生活中,部分遗嘱人因为不相信外人,倾向于让自己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亲人来见证遗嘱订立过程,这样的做法不妥,因为这些人都是将来可能继承遗产的人,由他们作为见证人难保将来其他继承人不会有异议,从而引发纠纷。 因此,遗嘱人可以邀请村委会、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或者所在单位的领导、同事,或者身边德高望重的人作为遗嘱见证人。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不履行相应义务的,还能继承遗产吗? 实践中,为使自己生前有人供养或者将来有人替自己完成遗愿,部分遗嘱人会在遗嘱、遗赠扶养协议中要求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以此作为他们取得遗产的条件。《民法典》第1144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因此,对于遗嘱、遗赠中附加的义务,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无条件地履行。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接受遗嘱的全部内容,不能只享受权利不去履行义务。但是,在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不履行遗嘱附加的义务,如遗嘱中所附加的义务不合法、违背社会公德,或者附加的义务根本无法履行或不能履行等。另外,如果履行义务所需要的费用超过遗产的价值,那么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便可以不履行。如果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所附的义务是合法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条件履行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