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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4]2号内容是什么

赵金保律师2022.02.07685人阅读
导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4]2号内容是什么具体内容如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2号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4年3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6次审判委员会,对债权债务案件审理中的以物抵债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设定以物抵债的不同时间、约定的具体内容、履行的具体情况等情形来判断以物抵债不同的法律性质,进而正确认定其效力。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当事人不申请撤诉而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继续审理。那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4]2号内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4]2号内容是什么具体内容如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2号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4年3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6次审判委员会,对债权债务案件审理中的以物抵债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设定以物抵债的不同时间、约定的具体内容、履行的具体情况等情形来判断以物抵债不同的法律性质,进而正确认定其效力。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当事人不申请撤诉而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继续审理。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4]2号内容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4]2号内容是什么

具体内容如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2号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

2014年3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6次审判委员会,对债权债务案件审理中的以物抵债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会议认为,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债权债务纠纷中,当事人利用以物抵债行为转移责任财产、规避国家政策、进行虚假诉讼的情况较为突出,不仅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极大地损害司法权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精神,对实践中审查认定各类以物抵债问题依法进行规范。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  一、关于以物抵债行为的界定

会议认为,“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设定以物抵债的不同时间、约定的具体内容、履行的具体情况等情形来判断以物抵债不同的法律性质,进而正确认定其效力。

二、关于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以物抵债行为的性质及效力认定

会议认为,对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应区分不同情形进行认定与处理:

(一)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该协议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目的,如债权人以债务人违反以物抵债的约定而要求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或对所抵之物主张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人民法院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请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二)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同时明确约定在债务清偿期届满时应进行清算,该以物抵债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但该约定不具有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三)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约定以房屋或土地等不动产进行抵债,并明确在债务清偿后可以回赎,债务人或第三人根据约定已办理了物权转移手续的,该行为符合让与担保的特征。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不产生物权转移效力。债权人如根据抵债协议及物权转移凭证要求原物权人迁让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三、关于债务清偿期届满之后以物抵债行为的性质及效力认定

会议认为,对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应区分两种情况进行认定与处理:

(一)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二)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已经办理了物权转移手续后,一方反悔,要求认定以物抵债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当事人一方认为抵债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债权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通过以物抵债协议取得了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后要求债务人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关于诉讼中当事人自愿以物抵债的处理

会议认为,在债权债务案件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建议当事人申请撤诉。当事人不申请撤诉而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继续审理。

当事人双方持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以物抵债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经审查,当事人尚未完成物权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申请。

五、关于对当事人利用以物抵债进行虚假诉讼的防范和制裁

会议认为,对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利用以物抵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从以下方面严格审查并加大制裁力度:

(一)加强对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性的审查力度,严防虚假诉讼。

(二)对当事人在以物抵债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与所抵不动产的所在地非同一地的,应按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的规定认定协议管辖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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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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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容:皖高法470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审判专业委员会2013年12月16日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公正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那么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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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内容:1.4鉴定时机鉴定应在损伤及其所致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症状稳定状态后进行。相同的最重等级达2项以上的应晋升一级。那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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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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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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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行政处罚内容和标准:(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二)责令停产停业。(三)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四)10日以上的行政拘留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1、 警告、通报批评;2、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 行政拘留;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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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最高法院出审判意见业主委员会不能随意告状

    内容: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既不是法人,也不具有其他组织的条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裁定不予受理。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省高院又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批示,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享有诉讼权利。为此,在日前出版发行的《中国民事审判前沿》一书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这样的审判意见: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就物业管理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宜,以物业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那么最高法院出审判意见业主委员会不能随意告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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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判委员会的职权有:讨论决定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指导、监督院内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研究院内有关审判、执行工作方面的制度、规范;研究并发布指导性案例;研究审判管理和审判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对需要向上级法院就有关适用法律和政策问题的请示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第一百八十五条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民间借贷会议纪要〔2013〕1号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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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民间借贷会议纪要〔2013〕1号

    内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民间借贷会议纪要〔2013〕1号2013年6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10次审判委员会,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履行说明义务的,应当举证不能的后果。那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民间借贷会议纪要〔2013〕1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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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4]2号内容是什么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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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4]2号内容是什么

    内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4]2号内容是什么具体内容如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2号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4年3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6次审判委员会,对债权债务案件审理中的以物抵债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设定以物抵债的不同时间、约定的具体内容、履行的具体情况等情形来判断以物抵债不同的法律性质,进而正确认定其效力。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当事人不申请撤诉而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继续审理。那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4]2号内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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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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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民间借贷规定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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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民间借贷规定

    内容:江苏省民间借贷规定2013年6月13曰,江苏省髙级人民法院召开第10次审判委员会,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那么江苏省民间借贷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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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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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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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内容: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的通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苏高法审委6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讨论通过,即将公布施行。那么《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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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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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内容有哪些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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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内容有哪些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内容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内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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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2014年成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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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2014年成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内容:2013-2014年成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2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的规定,2013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用数据为: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307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001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050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367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5,873元 陈元果律师提示: 1、如果车主既购买交强险,又购买了商业险。在划分责任时,不管受害方有没有责任,交强险均需要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可以要求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那么2013-2014年成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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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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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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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2015年成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最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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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2014年-2015年成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最新标准)

    内容: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2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的规定,2013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用数据: 一、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307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001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050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367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5,873元 二、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4年5月1日到2015年4月30日期间的: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68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895元 适用最新数据计算,死亡赔偿金或者伤残赔偿金最高可以增加约四万元。那么2014年-2015年成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最新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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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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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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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3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3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内容:附四川省2012年度各行业平均工资表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主题词2013年度统计数据通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14年6月3日印发那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3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1.27139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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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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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2011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内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那么2011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07985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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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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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若干意见一内容是什么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若干意见一内容是什么

    内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若干意见一内容是什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参照执行。那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若干意见一内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1.27500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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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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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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