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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公司欠债法人和股东在完成出资义务并在经营过程中并没有进行抽逃资金的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不需要法人和股东进行承担。行政责任:《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对于虚假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会追诉家庭财产。但是公司挣钱的时候,股东根据股份是可以分红的。那么公司欠债法人和股东要承担责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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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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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需要,如果没有召开股东会,需要全体签字同意。如果开了股东会,以章程约定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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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中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再次明确股权可以质押。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因《物权法》颁布在后,目前股权质押的法律实践操作以《物权法》为准。那么股权质押后股东可以分红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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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如有,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 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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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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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干股分红可以继承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获得的干股分红是合法取得的,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是有权继承的,干股分红是属于遗产之一。公司股东分红的条件是什么当股东分红权以当年利润派发现金形式体现时须满足:公司当年有利润且已弥补和结转递延亏损;已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当股东分红权以当年利润派发新股形式体现时须满足:公司当年有利润且已弥补和结转递延亏损;已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公司前次发行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润。那么干股分红可以继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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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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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新股东一般来说是可以参与分红的。如果新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的,则可以按其出资比例或者全体股东约定的办法来分红。如果新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但全体股东约定按认缴比例分红的,新股东也可以分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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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由,小股东股权被转让如何选择案由?
内容:实践中,股权转让纠纷日益增多,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因为《公司法》对其作出了较多的限制性规定,如转让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造成实践中关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优先购买权等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应收购股东的股权,这类纠纷也有不断增多的趋势,因此,《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股权转让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而发生的纠纷,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即股份转让纠纷)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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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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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依照《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除非在质押合同中明确排除,否则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股权产生的孳息,出质人不得拒绝。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对于出质股东擅自转让质押股权的效力,应从债权行为效力和物权效力分析。那么股权质押后能否分红?股权质押后有哪些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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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03相关案情(案情: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原告:侯某(男),被告:张某(女)系侯某前妻、隐名股东,第三人:洪某系显名股东,第三人:广德建材公司,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洪某持有的第三人广德建材公司33.33%的股份,被告系第三人洪某名下的隐名股东,占上述股份的三分之一,即占11.11%的股份,04原告侯某要求判令:确认及分割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有第三人广德建材公司的11.11%股份(出资额111.11万元)。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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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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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股东分红纠纷一般是属于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的案由。除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分红是股份公司在赢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投资者的红利。是上市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回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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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红权协议书是属于借款吗分红权协议书并不属于借款,而是股东获得公司营利的行为,股东分配利润数额依据股东出资比例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那么分红权协议书是属于借款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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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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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股东分红在出现下列情形时是要交税的:1、非居民企业分红要缴企业所得税;2、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3、个人股东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4、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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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越权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三剥夺股东获取红利权利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四停发单个股东分红款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六修改的章程内容违法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七伪造签名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无效。那么股东会决议有错误是否影响决议合同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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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因此,作为质权人,在取得股权质权后,其应当首要防范的就是质押股权的价值减少,当然,笔者认为,股权价值减少的范围应该广义化,既包括实际减少,也包括出质股东或者目标公司的行为导致股权价值可能减少或者损害质权人的权益。那么股权质押后是否可分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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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参与公司经营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影响到股东分红的。股东可以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分红是股份公司在赢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投资者的红利。是上市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回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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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二)越权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三)剥夺股东获取红利权利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四)停发单个股东分红款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六)修改的章程内容违法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七)伪造签名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无效。那么民法典中无股东会决议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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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也是公司的权利人,股东对公司享有分红权、监督权、表决权等的权利。而股东可以为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的,那么股东为公司担保是不是属于共同的债务?大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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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需要,如果没有召开股东会,需要全体签字同意。如果开了股东会,以章程约定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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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股东分红用债权债务冲抵可以吗分红是一项实体权利公司分红并不是一项必然行为而债权债务的清偿则是必然的故股东分红用债权债务冲抵的方式是不可取的这种冲抵毫无以为侵害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法第75条规定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也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一旦分配方案得以通过便在股东和公司之间直接产生了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股东对此当然可以通过诉讼解决。那么股东分红用债权债务冲抵可以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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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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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请问你想咨询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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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虚假出资纠纷,股东认购出资而未实际出资,取得公司股权的情形,虚假出资纠纷,股东认购出资而未实际出资,取得公司股权的情形,公司追缴股东出资的案由有哪些1、虚假出资纠纷,3、虚假出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案由法律主观:公司股权纠纷的案由主要包括,出资不足纠纷,在约定的期限内,股东仅仅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或者未能补足出资的情形。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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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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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下的债务需要股东偿还吗以及股东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
内容:在如今社会上,很多公司都采用了股份制的方式,所以股东就是公司的重要成员,公司盈利,股东有分红,但是公司也有亏损的时候,那么公司欠下的债务需要股东偿还吗以及股东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公司法人以特殊的方式偿还债务,这就是破产还债。那么公司欠下的债务需要股东偿还吗以及股东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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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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