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继承顺序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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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分割遗产,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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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保留对等的原则在遗产分配中,如果两个或多个继承人之间的关系比较密切,比如是夫妻或者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关系,那么他们应该平分遗产份额,例如,如果一个人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那么他的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在遗嘱中,死者可以指定继承人或分配方式,并规定每个继承人应该得到的遗产份额,如果没有明确的继承人或遗产,那么遗产将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分配,结论综上所述,遗产的继承顺序和分配方式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遗产分配的顺序和方式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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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与具体情况息息相关,对于继承人来说,应当慎重对待继承权的行使,根据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均等继承遗产,首先,需要强调的是,继承法人以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来确定继承顺序,因此,一般情况下,第一顺序继承人中,按照法定继承顺序,配偶优先继承,子女和父母并列为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中有多人,如何分配遗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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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四)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五)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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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妻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死亡赔偿金可以由谁继承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那么妻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死亡赔偿金可以由谁继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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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总之,在交通事故中,赔偿顺序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当事人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充分了解,并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赔偿申请,如果保险公司不承担或者只承担部分责任,那么就需要依次进行以下赔偿:肇事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次,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有人员受伤或者死亡,就需要按照一定的赔偿顺序进行赔偿,在中国,交通事故的赔偿顺序是非常明确的,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来规定的,当交通事故发生后,赔偿的问题对于事故当事人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例如,如果事故当事人之间存在协商一致的情况,可以根据自愿协商的原则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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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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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亲人因车祸去世获得一笔赔偿金虽然这不是亲人的遗产但是按照法律规定这笔赔偿金是可以按照继承法来进行分配的。按照规定当事人的遗产包括车祸赔偿金都要按照继承法进行顺序继承。第十八条规定了死者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那么交通事故赔偿金孩子是否有继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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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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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那么夫妻财产继承顺序怎么排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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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定继承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分配比例是: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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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首先,配偶是法定继承范围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这里所指的父母不仅仅包括生父母养父母,还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等等,这些人群同样具有法定的继承权。通过我国继承法,我们可以了解到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在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如此广的情况下,其实法律还对继承顺序有了相应的规定,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的话,第二顺序继承人是不能继承的,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可以有第二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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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分割遗产,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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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老公在公司因事故去世,得到40万的赔偿金和6万的保险金,在处理后事时花了5万,现在我拿23万,公公婆婆拿18万。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按照民法典来说,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份额相等,按此规定,遗产共有41万元,平均分配,你们只可以得到20.5万元,显然,你所得的份额已经超过了这个数额。那么因事故去世赔偿金怎么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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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3、法定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因为他们都不是民法典所规定的合法继承人。那么谁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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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继承人若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且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法院可以酌定多分遗产。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在孝敬老人时,别忘了留下相应证据备用,在产生继承纠纷时方能占据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