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审法院如何处理?

2022.08.10 17: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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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云律师团精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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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裁定驳回起诉的上诉案件,依据法律规定,二审结论只有两个:一是裁定维持,二是指令审理。就本案而言,因为一审诉讼过程中,依据原审法院调取的证据发现,被告宜阳某公司已经合法程序予以注销,表明其已经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在被告身份已经不存在的前提下,原审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向原告释明是否变更诉讼主体。如果不予变更,可直接驳回起诉;如果变更,进入下一步程序审理。但从原审法院裁定可以分析,原审法院可能没有行使该项权利,致使已经注销的诉讼主体依然列为本案当事人,属于严重的程序瑕疵。这样的结果,为二审的审理带来问题,可能造成二审法院无法进行庭审的困难。如果简单地裁定维持,而原审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是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故出现结果一致,而法律事由不一致。如果指令审理,那么意味着原审法院将进入实体审理程序,而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没有解决的前提下,原审法院无法进入实体审理。同时,关于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二审没有发回重审的选项,最终为二审法院无所适从。鉴于此,建议将此案退回原审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该裁定,在解决程序瑕疵问题之后,再行案件的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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