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参加了出行365的砍价活动平台活动异常暂停了一会(告知有大量违规行为暂停了)后面活动重新开放了也正常参与了活动优惠券也到账了但是不能用(告知存在违规行为被系统风控了我想提供相应的一些证据申诉但是对方也不给我相应的一些渠道)而且从一开始宣传的优惠券是100元优惠券且有效期60天变成现在100元优惠券组合卷包有效期30天想请问违反了什么法是否可以对这一违法行为投诉要求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事件:4月6日上午10点,肯德基在特定网站推出名为“超级星期二”的“秒杀”优惠券活动。此次肯德基的“秒杀”活动共分三轮进行,其中后两轮在下午2点和4点开始。优惠券共三类,其中以32元的价格购买原价64元的“外带全家桶”优惠券最受消费者追捧。肯德基给出的理由是有顾客持“无效”券来消费。而消费者却认为肯德基是在借故推诿,于是出现了大批消费者滞留店中“讨说法”,甚至与店员发生冲突的现象。“秒杀门”发生近一周后,肯德基终于道歉了,但顾客似乎并不领情。这次肯德基推出的促销活动公告就是一个要约,顾客“秒杀”成功持券消费就是一种承诺。那么肯德基“秒杀门”的启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为了发展登山事业加强对登山活动的管理促进交流与合作根据自治区实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登山活动以及附带在山峰区域内进行科学考察、测绘活动适用本条例。登山团队应当在开展登山活动30日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山申请中外联合登山团队由中方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登山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登山计划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确认其变更部分或者重新办理登山手续。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依据《民法典担保编》的规定,民法典第56条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是指出卖人的经营活动属于其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且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担保物权人,是指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人、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出卖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
擅长: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2. 交纳的保证金超过了需要缴纳的金额商家需要按照淘宝平台规定交纳会员费、店铺保证金等费用,有时会出现因为系统故障等原因,商家交纳的保证金超过了需要缴纳的金额,这种情况下,商家可以提出退还超出部分的保证金的申请,当需要退还淘宝保证金时,商家需要在淘宝后台填写申请单,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退还保证金时,商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淘宝店铺经营者身份证明、店铺的_open_api_app_key、销售记录和评价记录等相关资料,1. 商家未违规或未被投诉,申请退还保证金商家在淘宝平台上没有违规行为,也没有遭到消费者投诉,可以通过淘宝后台申请退还保证金,1. 退还保证金时需要注意,商家必须先清理掉平台上所有的违规信息,并完成所有未处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当申请退还保证金成功后,退还的金额将会退回到商家的淘宝优惠券、支付宝等收款账户中。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资助恐怖活动罪的行为人是年满十六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体可以是中国公民、外国公民,还可以是无国籍公民,其主观上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助长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行为,危害不特定人和物的安全而积极为之,并且希望这种恐怖活动的结果发生。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用户这样评价她:
内容:组织户外活动合同免责条款范本声明1、该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活动发起人或组织者或领队(以下协议中简称:发起者)和同行成员明确知晓户外活动所存在的风险,提高参加人员的抗风险和自律能力,免除活动的发起人和同行成员在活动中出现的相关赔偿及法律连带等责任,让户外活动更加安全、健康、快乐,2、凡报名参加本次活动的人员均视为你已经仔细阅读、完全理解责任豁免、权利的放弃、风险的承担和赔偿的协议的全部条款内容,你如果在此协议上签字,你就已经完全知晓、理解和同意接受《户外活动免责协议书》全部条款,你就放弃了向活动发起者和其他参加成员提起诉讼的权利。
擅长:婚姻家庭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看房注意事项:1、避免定金陷阱很多开发商都会打出多少抵多少的优惠活动,需要缴纳多少钱定金。所以如果交定金,必须看好定金合同。比如就可以在网上视频里面搜索楼盘或者开发商名字,避免买到黑心开发商的房子。签合同注意事项1、尽量找有买房经验的朋友和你一起去签合同买房的时候根本没时间去看合同,因为合同有很厚的一本。所以退房协议那一栏需要看看开发商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有赠送的一定要看清合同怎么写的,有利于以后维权。
擅长: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擅长:婚姻家庭
用户这样评价她: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用户这样评价她: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用户这样评价她: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用户这样评价她: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用户这样评价她:
交通事故纠纷一定要打官司吗?当然不是!元甲律所第364期《和解大讲堂》活动教您高效和解的方法与秘诀,预估伤残等级,制定专属和解方案,让伤者少走弯路、快拿赔偿!
北京天用律所为解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具有40年法院审判经验的专家老师强势坐镇,各位精英律师思虑周全、准备充分,为维护当事人权益而战!展示出专业风范,给予了当事人极大信心!
交通事故纠纷一定要打官司吗?当然不是!元甲律所第364期《和解大讲堂》活动教您高效和解的方法与秘诀,预估伤残等级,制定专属和解方案,让伤者少走弯路、快拿赔偿!
天用律所模拟法庭活动聚焦真实案例,将知识理论与实战演练融于一体,帮助建设工程当事人全力主张工程款!庭审只有一次机会,不打无准备之仗!模拟法庭能够助力律师在开庭前做好万全准备,及时弥补战略不足。同时也是场外青年律师们学习与交流的宝贵机会,感受法律的严谨与公正,学习实务操作技能,促进青年法律人才的快速成长!
活动准备已就绪,等您莅临!
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