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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房屋转租合同是否有效_转租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合同有没有效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房屋转租合同是否有效_转租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合同有没有效
内容: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的,要事先经过出租人的同意,未经同意进行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民法典》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5.064784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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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售共有房屋有何后果
陈宗琼律师
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售共有房屋有何后果
内容: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售共有房屋有何后果想要知道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售共有房屋有何后果,首先需要知道的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若出现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售共有房屋的情况,此时可以依法追究对方的责任,而这种情况下受让人也是无法通过善意取得来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自身的利益多少也是会受到一定损害的。如果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了房屋的对价,即为有偿取得。权利人不追认且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即无效。那么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售共有房屋有何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2.11358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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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出售怎么写买卖合同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车库出售怎么写买卖合同
内容:甲方出卖人乙方买受人年月日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2、买方税契税评估价3车库买卖的话双方当事人都是需要缴纳税费的,二、车库买卖要交多少税费车库是非居住性质房产按税局评估通过要交的税种及过户税费计算方法如下1、卖方税(1)营业税评估价原价5.5(2)土地增值税评估价原价30至60,一、车库出售怎么写买卖合同1、车库买卖合同甲方出卖人住址身份证号乙方买受人住址身份证号经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车库一事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自愿将其名下位于号车库实测建筑面积平方米出售给乙方,如有可能办理产权证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证及过户给乙方相关手续产权归乙方所有办理产权证及过户费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该车库产权及使用权,(3)甲方在年月日前将上述车库交付乙方使用。
刘晓红律师2022.02.22285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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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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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房产遗嘱未经公证是否有效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中房产遗嘱未经公证是否有效
内容:故立的遗嘱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和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那么民法典中房产遗嘱未经公证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2.12503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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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本人同意告知他人欠款信息违法吗?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未经本人同意告知他人欠款信息违法吗?
内容:一般来说未经本人同意告知他人欠款信息是不构成违法的因为仅仅是告知欠款信息的是不会严重侵害他人隐私的。但是如果通过给他人打电话骚扰的方式告知他人欠款并催还款的可能会涉及违法行为。如果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等隐私情节严重的可能还会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黄东洁律师2022.03.031157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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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房东同意进行转租是否有效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未经房东同意进行转租是否有效
内容: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周春花律师2022.04.02594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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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配偶同意出卖房屋是否有效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未经配偶同意出卖房屋是否有效
内容:配偶知情后对出卖行为予以认同或者购房的第三者属于善意且有偿取得的,可以认定该出卖行为有效。至于是否能取得房屋产权,不动产所有权取得以登记为准,与买卖房屋的行为没有直接关系。实行善意取得的结果,是物之原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善意受让人则取得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法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对于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么未经配偶同意出卖房屋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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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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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地下车库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内容:寻求证人证言:如果有其他人目击了事故,可以尝试获取他们的联系信息,并请他们提供证言,如果事故导致车辆无法移动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如车库管理人员、保安人员或警察,警察将到场记录事故,并提供相关的报案号码和报告,在地下车库发生事故的处理方法如下:如果双方车主都在场,可以直接拍照取证,然后再与对方商量具体细节,地下停车场发生交通事故 ,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 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 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方过错造成的,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地下停车场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定责地下停车场的路面并不属于道路范畴,如果地下车库发生交通事故的,要依据当事人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责任。
黄东洁律师2023.08.17665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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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有子女,子女怎么办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有子女,子女怎么办
内容: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那么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有子女,子女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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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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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哪些是共同财产未经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怎么算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婚后哪些是共同财产未经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怎么算
内容:婚后哪些是共同财产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由此明确确立了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我国婚姻法不排除约定财产制的适用,夫妻双方可以以约定来对财产的归属进行划分,此种财产处理方式在归属问题上划分得比较清晰,避免了很多纠纷和争端。在确立夫妻的共有财产时,应区别夫妻共有财产与夫妻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任何一方违背他方意志的擅自处分财产的行为,都是侵犯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那么婚后哪些是共同财产未经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怎么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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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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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法院的离婚协议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未经法院的离婚协议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内容:律师给予以下解答:闫卓云律师:协议在你们之间是有效的,但根据房产交易部门的规定,买卖过户可能需要法律咨询对方的配合。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那么未经法院的离婚协议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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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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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决议签订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决议签订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内容:例如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例如,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依据《民法典担保编》的规定,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合同一般无效,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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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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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配偶同意收养小孩有效吗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未经配偶同意收养小孩有效吗
内容:未经配偶同意收养小孩有效吗有配偶者收养小孩时,未经配偶者同意的话,将直接影响收养的效力。并且,另一方知道后,可以积极主张收养无效有配偶者收养小孩需要双方同意有配偶者收养小孩时得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夫妻双方需要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条件,具体包括以上规定的年龄要求、抚养能力、子女要求。那么未经配偶同意收养小孩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2.17284人收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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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配偶同意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应承担什么责任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未经配偶同意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应承担什么责任
内容:未经配偶同意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应承担什么责任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一般无效。卖房人因过错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当对买房人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赔偿买房人的经济损失。法律规定根据我过《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那么未经配偶同意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应承担什么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2.11807人收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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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证据是否合法,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录音取证合法吗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录音证据是否合法,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录音取证合法吗
内容:证据对胜诉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录音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尤其运用广泛。因此,当事人在录音取证时,应当对录音证据取证的手段和注意事项有基本的了解,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简便地反映客观事实,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维护合法权益。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未经对方同意录制的录音证据是否合法。
于海明律师2023.07.311037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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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遇到对的人,及时止损或许也是一种幸福。调解离婚,帮助当事人获得孩子抚养权,每月15000元抚养费、2套北京房产和一个车库、北京豪车以及相关财产,调解比判决的结果还要好!元甲婚姻家事 8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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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235评论 -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94评论 -
同居期间的赠与分手后能否要回吗? 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黄东洁 315评论 -
承接的惠民工程经济适用房项目,原开发商资金紧张导致车库和底商烂尾,我方当事人承接项目后顺利验收完工,对方却不按约支付工程款 律师介入后,在法院的主持下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勘验对账,最终调解成功回500余万工程款并获得优先受偿权👍🏻
王熙 102评论 -
🚩妻子在车上安装定位,侵犯的是丈夫的隐私权还是个人信息利益? 丈夫在本案一审主张其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利益受到侵犯,一审法院认定妻子侵犯的是丈夫的隐私权,妻子上诉对此予以否认。本院认为: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重要的人格权利。而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因个人信息之“信息”范围涵盖的多样性,其不可避免的与隐私权中的私密信息发生交叉重合。但尽管如此,也不可将隐私权中私密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同等看待。 🍀个人信息侧重保护自然人的信息决定自由,只有经过自然人同意以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他人方可以依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而隐私权侧重于保护信息的内容,即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以拍摄、窥探、公开等方法获取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或干扰他人的私生活安宁。 🌷可见,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着细微的差别。在具体案件中,应该结合加害人的主观目的、手段方法等综合判定。 本案中,依据现有的证据显示,妻子主张其于2020年9月17日在丈夫名下雪佛兰牌轿车(车牌号:京xx)排气管后面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随时知晓车辆位置。妻子与丈夫属于夫妻关系,通常情况下,如果安装定位器用于车辆安全保护,大可不必向相对方予以隐瞒。 由于妻子对其行为无法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释,因此,合理的分析就是,其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探知丈夫的行踪信息等。 🔥🔥但是,如果行为人收集他人的行踪信息不在于获取相关数据,而是为了窥探该行踪信息背后所隐含他人的私生活秘密,由此就进入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从庭审中可以得知,妻子与丈夫的夫妻关系已出现裂痕,亦进行了婚姻诉讼。联系到本案,在无其他合理解释时,认定妻子通过安装定位器获取他人隐私的主观目的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因此,妻子所侵犯客体是丈夫的隐私,而非个人信息,即以“跟踪”的方法对丈夫私生活安宁和私密活动进行“窥探”,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准确。
张芸 935评论 -
孩子抚养费法院判决是月付,调解可以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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