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至2022年7月,X邦(原告)给第一被告X通信工程所承接项目供货,供货过程中由第一被告所签合同(按每次需求量签合同)、原告开具发票的款项第一被告已经付清,之后原告将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分包人)告上法庭,诉请二被告承担剩余应付未付款项270万。原告的起诉依据为:1、针对已付清款项的与第一被告签署的合同、发票;2、剩余270万货款(诉讼请求)由第二被告签字的结算单,无与第一被告直接签署的合同、未提供发票。请从原告角度分析阐述自己的观点及论据。

2022.11.18 23: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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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铭芝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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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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