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在淘宝下的订单,店家引导我在微信上进行交易,事先并未告知在线下交易违反淘宝规定,现在收到小猫才一天,又拉血又拉稀,跟售后联系,说小猫得猫瘟了给我换一只,我现在想商家给我退款,但商家表示不退,有什么办法解决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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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总之,如果您怀疑丈夫出轨,可以通过查询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寻找证据,如果您决定查询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建议您在查询前咨询律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以避免侵犯他人隐私权或其他法律风险,在现代社会中,丈夫出轨已经不再是新鲜事,如何查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成为了许多女性关注的问题,首先,如果您怀疑丈夫出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转账记录:1. 查询银行卡交易记录:可以持身份证和银行卡到银行柜台查询丈夫的银行卡交易记录,或者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查询。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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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淘宝卖家发错货可旺旺联系卖家协商换货或退款处理,无法进行赔偿处理,如卖家拒绝换货或退款处理可申请淘宝客服介入处理,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的相关内容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如收到货物发现卖家发错货了,建议保留好相关凭证,优先旺旺联系卖家协商换货或退款处理,卖家发错货,买家也可以申请全额退款,或者与商家协商换货,换货的途中所出的快递费用由卖家承担,若商家协商不成还拒绝退款的话,可向淘宝客服进行投诉,客服会介入强制商家赔偿违约金。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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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了首付,贷款未审过能不能退款最主要的还是看自己的购房合同,因为每个地方的购房合同,每个楼盘的购房合同都有差异,但是从我目前看过的很多购房合同来看,购房合同上面很多都是如果贷款因为购房者的原因未审核通过,那么剩余的房款需要购房者现金方式补齐,也就是如果贷款未通过,必须要用全款来买这套房子,一般的人就是因为没钱才贷款,现在要求全款,很多人都是没办法的,所以只要钱交给了开发商,要想全部再拿回来是很困难的,除非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或者是因为不可抗因素,也就是国家政策,银行贷款政策原因导致交易无法进行,这个钱是能退回来的,还有个原因是现在买房都是直接在房管局进行网签,所以当你签了购房合同后,房子就已经备案了,如果要撤销备案信息是很麻烦的,所以要想开发商将钱全部退给你,你得多花点功夫去和开发商交流,看能否将钱要回来。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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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共享单车如何退款第一种方法:微信退款。第二步:在租车页面点击左上角的头像,进入管理设置,再点击“我的钱包”第三步:在我的钱包点击,“99元,退押金”再点击“押金退款”即可完成操作。押金1-3个工作日退回原支付单位第二种方法:ofo共享单车app退款第一步:打开APP。那么共享单车如何退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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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意思就是淘宝判定不支持你的售后服务,申请售后是有必要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交易已经关闭了,或者说交易成功了哦,如果正在交易中,那么该商品是不能申请售后的,正在交易的物品只能选择退款。如果你点击了“撤销售后申请”,那么以后是不可以再次申请售后的。所有记录可以登录在“淘宝售后服务记录”中找到对应的维权。淘宝上交易产生的所有退款记录无法删除,会永久保留在淘宝账户中。但是这样做不仅退款订单会删除,正常订单也会清空。那么售后驳回是什么意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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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2. 交纳的保证金超过了需要缴纳的金额商家需要按照淘宝平台规定交纳会员费、店铺保证金等费用,有时会出现因为系统故障等原因,商家交纳的保证金超过了需要缴纳的金额,这种情况下,商家可以提出退还超出部分的保证金的申请,当需要退还淘宝保证金时,商家需要在淘宝后台填写申请单,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退还保证金时,商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淘宝店铺经营者身份证明、店铺的_open_api_app_key、销售记录和评价记录等相关资料,1. 商家未违规或未被投诉,申请退还保证金商家在淘宝平台上没有违规行为,也没有遭到消费者投诉,可以通过淘宝后台申请退还保证金,1. 退还保证金时需要注意,商家必须先清理掉平台上所有的违规信息,并完成所有未处理的投诉举报案件,当申请退还保证金成功后,退还的金额将会退回到商家的淘宝优惠券、支付宝等收款账户中。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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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本文介绍一下微信借钱不还怎么办?出了微信这些证据外,你还需要电话录音和短信确认借款事实和借款金额,尽量表述与微信一致。微信借钱的注意事项的介绍,一旦发现使用微信转错账后,马上和对方联系请求退款或请求平台客服帮助协调。那么微信借钱不还怎么办?微信借钱的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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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担保交易是指针对电子商务中,卖家与买家的交易安全问题而首先由支付宝率先提出的交易模式。支付宝在推出担保交易后,大大促进了电子商务的成功率。交易流程1.卖家在电子商务网站、SNS网站或论坛上展示商品;2.买家确定购买某商品后,下订单,并通过支付宝将商品金额从个人账户打入支付宝专用担保交易账户;3.支付宝通知卖家买家已付款后,卖家发出货物;4.买家在收到卖家商品后,确认通知支付宝付款,支付宝将商品金额从专用账户划入卖家账户,如果出现欺诈等行为,买家可以要求退款,经过确认后,支付宝将金额从担保交易账户返回到买家个人账户。那么担保交易违法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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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销售欺诈,可以要求商家赔偿三倍货款的前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从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消费者的举证责任:1.消费者主要是以签订的合同作为证据2.商家交货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商家的举证责任:货物与合同不符合,商家需要证明:1.已履行告知义务2.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遇到过很多00后职业打假人,也遇到过很多欠钱不还的00后老赖,一言难尽,情形二: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等规定,这一点,是职业打假人常用的伎俩,比如食品中添加剂的种类、剂量不符合标准、没有中文标识、虚假宣传等等,但是,并不是所有购买了商品的消费者都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情形一:购买商品后,商铺和商家承诺不一致,要求商家退款,但是商家不愿意退货退款,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判断步骤: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2.发生欺诈如果不是为了家庭生活消费,则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证明自己受到欺诈需要证明到什么程度。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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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在交易的过程中支付宝起担保作用,保障用户资金的安全。(一)交易流程1、卖家在电子商务网站、SNS网站或论坛上展示商品;2、买家确定购买某商品后,下订单,并通过支付宝将商品金额从个人账户打入支付宝专用担保交易账户;3、支付宝通知卖家买家已付款后,卖家发出货物;4、买家在收到卖家商品后,确认通知支付宝付款,支付宝将商品金额从专用账户划入卖家账户,如果出现欺诈等行为,买家可以要求退款,经过确认后,支付宝将金额从担保交易账户返回到买家个人账户。那么支付宝担保交易是什么意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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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诱导消费意为经营者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诱导消费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经营者的行为没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如果遇到被诱导消费的情况消费者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保留购物凭据最好是发票或者小票、保留商家宣传内容、保留鉴定依据或者其他能证明商家存在诱导消费的证据和货物和宣传不符合的证据等一般有这些证据基本上足够认定了。这时候可以找经营者协商退货退款如果对方拒绝的可以向12315投诉。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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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根据法律规定,借据不是认定借贷关系发生与否的唯一证据,往往需要综合出借人的经济能力、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交易习惯、交付凭证、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进行判断,朋友欠钱不还没有欠条没有聊天记录只有微信账单转账记录可以起诉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ldquo,出借人有支付凭证以及其他证据如原始的微信聊天记录、往来短信、电话录音等,也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借贷事实的发生,你可以仅用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如果朋友不承认欠钱,认为你是还款,或者是其他用途,比如货款等,朋友要对此举证,如果不能证明,那么就要还钱,如果朋友能证明这笔转账不是借款,那么你仍然需要继续举证才行,我没有任何证据,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要回吗。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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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合作方拖欠运输费,中间人有连带支付责任吗?邢先生对如何要回运输费心急如焚,穷尽了自己所有的办法依然没有要回运输费!直到遇到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他的难题才得到了解决!天用专案组通过案件详细分析,认为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是解决邢先生要账难题的最佳解决方案,于是整理证据资料启动立案工作。 面对庭审中王某与宋某的各种狡辩,天用律师拿出微信记录、资金转账记录、录音等全面的证据,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法院判决王某全额支付邢先生的运费,并且支付逾期利息!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曾经炙手可热的教培行业,在“双减”政策后一落千丈。 有的项目投资人刚刚交费,还没来得及开展业务,就被狠狠“泼了一盆冷水”,这种情况下,加盟费还能退吗? 1加盟培训机构遇难题 步入退休年龄的张阿姨一直非常热爱教育行业,想着正好利用退休时间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事情。与家里人多次商量后,张阿姨计划开展课外培训班,女儿刘女士对母亲的想法非常支持。于是在2019年12月,张阿姨与北京某教育有限公司签订《***美术中心特许经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教育有限公司授权张阿姨在约定期限内使用其经营资源在天津市某市区经营所许可的业务。张阿姨先后向教育有限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15万元、两年特许权使用费共4万元,另支付培生项目定金1000元。但协议签订后没多久,2020年全国疫情暴发,线下培训班纷纷关门停业,行业势头不断下滑。而此时,张阿姨多次与项目负责人电话、微信沟通开业地点,教育有限公司始终未能确定张阿姨的经营场所位置,导致张阿姨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正常经营。 2创业选择行业至关重要 屋漏偏逢连夜雨,疫情还未完全散去,国家又在2021年突然发布“双减”政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张阿姨无法取得开办运营加盟分中心所需的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培训班未开业就“凉凉”,张阿姨心里也开始打退堂鼓,于是在2021年8月,她向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先生发微信,多次提出“希望和总部商量一下退出加盟工作事宜”,武先生回复说会安排人员联系,但一直没有解除合同,也没有给张阿姨退费,就这样不了了之。在半年多的时间里,此事就成了张阿姨的心病。为了减轻张阿姨的焦虑与无助,女儿刘女士主动承担解决问题的重任,积极帮助母亲寻求法律帮助。 3解决退费同时解决情绪问题 在2022年2月,刘女士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希望能帮助母亲要回费用。天用律师仔细研究资料后,发现张阿姨与教育有限公司签署的协议中,有多个条款对我方当事人来说十分不利。与刘女士沟通情况后,她有点想要放弃,对案件信心不足,天用律师鼓励她说:“毛主席曾说过,做最坏的打算,尽最大的努力。我们一定会全力争取,胜利的希望还是有的!你不信我,还不信毛主席吗?”天用律师的一番话点醒了刘女士,也激励了她重拾信心。做任何事都是有风险的,但要相信律师的专业能力,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才能获得胜利。资料准备、立案程序在有序进行中,而在此期间,刘女士非常焦虑常常夜不能寐。她的焦虑一方面来自母亲对于本案的各种担忧与喋喋不休地唠叨,另一方面自己处于离婚状态,独自抚养孩子,而前夫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抚养费,导致自己养育孩子经济压力非常大。两方面的心理压力使刘女士忧思过度,陷入轻微抑郁的状态。她频繁给天用律师发微信诉苦,言语间也曾透露出“生活太难了,活着没意思……”这种危险的信号。天用律师在办案的同时,总是抽出空闲时间对刘女士给予暖心安慰和耐心开导,甚至在刘女士心情极度消极的时候,天用律师特意到刘女士所在地见面沟通。“你是女儿,也是母亲,要担负起家庭的责任,不能这样消极下去!面对困难也要坚强起来,给自己的孩子做一个好榜样!”......或许是天用律师的真诚解开了刘女士的心结,在精神上极大鼓舞了她,自此与她沟通案件情况,很明显看出她比之前变得乐观与积极。终于迎来了开庭的日子,刘女士与天用律师一同参加了庭审。天用律师在庭审中表明,自协议签订后,因教育有限公司无法确定我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坐落位置,且取得特许经营资质是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书的基础,但教育有限公司无相关资质及因“双减”政策落地后无法办理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致使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教育有限公司应将相关费用退还给我方当事人。面对天用律师举证的协议、信息查询样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录音等十几项证据,法官十分认可,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教育有限公司退还张阿姨全部费用。 4是律师也是人生导师 在困难与挑战面前,天用律师表现出专业与不屈,最终获得了胜诉! 天用律师不仅解决了张阿姨一家人的法律难题,同时也给了她们母女精神上的激励与振奋,让她们看到了生活充满阳光与美好的一面!张阿姨与刘女士特意为天用律师送来一面锦旗!律师的职责不仅是解决法律难题,更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人生救赎!后续张阿姨又把自己亲戚遇到的法律难题委托给天用律所,这就是专业与口碑的魅力!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