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馆药过期了怎么办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法院判决购房者胜诉:开发商的有配套游泳池,房产可装修成LOFT户型的宣传构成了要约,视为合同内容,此外,开发商已经在《风险提示》及《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中明确提示了购房者,本项目有关的楼书、广告、宣传资料、模型和样板房等所载内容、数据仅为要约邀请,不构成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样板房的设计与施工做法不作为交楼标准,具体交楼标准以合同约定为准,我们再看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出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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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此法官特别提醒,彩礼具有赠与的外观,但法律后果却与普通的赠与大相径庭。在一定条件下,彩礼可以返还;赠与原则上不予返还。邢某认为其给付程某的衣物、首饰、钱款都属于彩礼,在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程某应当返还。邢某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程某返还羊绒大衣与白金首饰及5000元现金。程某则认为,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邢某主动送给其一件羊绒大衣并为其购买了游泳衣等日常用品,2008年2月14日情人节当天,邢某还带其去商场购买了一条项链和一枚戒指,这些都是普通的赠与,已经履行完毕,不应当返还。那么是彩礼还是赠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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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王女士是朝阳区东四环观筑庭苑小区的业主,于2004年11月购买了该小区的一套三层联体别墅。去年10月初,她和家人外出游玩了几天,回家后发现地下室竟成了“游泳池”。王女士认为开发商交付给业主的公用配套设施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告上法庭。王女士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说。为了查明事实,法官于昨天下午3点半来到王女士家的地下室,勘查了冒水时留下的水印及损毁的物品,并就此事询问了物业相关人员。物业人员认可了王女士所描述的地下室遭淹的情况。法院表示将择日宣判此案。那么地下室变“游泳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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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据介绍,1月1日,业主代表打开游泳池等小区的公共设施,遭开发商反对,双方因此争吵,开发商当日还报警。随后,双方矛盾激化,1月7日,开发商向白云区法院起诉,状告侨×苑业委会侵权。侨×苑业委会表示震惊,他们认为,小区的俱乐部、游泳池、停车场等属于公建配套设施,应属全体业主的公用场地,而不是开发商的。对此,侨×苑业委会认为,开发商和他们争公共设施所有权,主要是想在将小区的物业管理移交之前,能将小区的公共设施出租。那么小区配套设施到底归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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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部分开发商不惜违反法律、法规,以自制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的方式,利用消费者急于购房的心理,强迫消费者签字表示认可。”开发商为了吸引消费者购房,通常会在售楼广告、宣传资料中对绿化、会馆、学校、幼儿园、游泳池、健身房、车位、超市、容积率、楼房间距等配套设施作美好的描述,却不将这种承诺写入合同里。”借以排除销售前期广告内容和宣传资料作为要约的可能性,当出现广告中的内容难以兑现的情况时,买房人讨要说法,开发商便以合同已约定为由回绝消费者。那么签购房合同潜在的法律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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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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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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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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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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