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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租赁当事人须提交哪些产权资料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租赁当事人须提交哪些产权资料
内容:如超过半年,建设单位还未能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则不予办理租赁登记。(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须提交以下证明其产权的有效文件之一:1、《房地产权证》;2、《宅基地证》;3、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批的房屋报建批文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那么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租赁当事人须提交哪些产权资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1.03429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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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起诉要提交哪些材料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纠纷起诉要提交哪些材料
内容:3、发生 交通事故理赔 纠纷时,申请 交通事故 赔偿的材料具体如下: (一)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 证据,交通事故纠纷起诉要提交哪些材料1、因交通事故起诉时,需要准备如下材料: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2、交通肇事 损害赔偿诉讼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 故的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事故等证明材料 法医鉴定 材料、交通事故 伤残 评定书或伤残重新评定书,要求赔偿的,原告还需要准备证明所受损失的证据。
张旭律师2023.08.10234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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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案审批表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案审批表
内容:X劳仲案字[ ]第 号案由申诉人被诉人案情简介仲裁庭意见年 月 日审批意见年 月 日说明一.本文书是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作的。二.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结案时,应填写《仲裁结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也可提交仲裁委员会审批。审批须在七日内完成。三."仲裁庭意见"一栏写上仲裁庭意见后,应由仲裁员分别签名。并另附处理结果的有关文书,如:调解书、裁决书、同意撤诉的仲裁决定书等。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案审批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1.07157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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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装电梯阻挠施工上诉要多久(加装电梯施工流程)
许瑞林律师
加装电梯阻挠施工上诉要多久(加装电梯施工流程)
内容:2.2由提议加建电梯的业主或小区物业牵头收集并填写《旧住宅加建电梯所在楼梯号各层住户签字意见表》,被要求时公司可安排人员进行配合,4.增设电梯图纸设计4.1业主代表根据所有业主意见,与公司进行沟通,确定增设电梯初步方案:电梯品牌及尺寸、结构布局、井道外形及外饰等,多层装电梯政策要多久法律分析:加装电梯一般要40天左右,一般加装电梯先期要业主表决同意按照,接着是费用分配方案,然后提交审批,审批阶段是比较耗费时间的,前期工作完成后,就可以制造、施工、安装、使用了,具体到安装时间,通常两个星期就可以了。
许瑞林律师2024.01.16249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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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要债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起诉要债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内容:民间借贷纠纷案所需证据一、当事人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出借款项时保留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很有必要),3、如果没有借款合同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的其他证据,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4、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合同等证明担保事实存在的证据,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债务纠纷证据类型:1. 书面合同或借条合同或借条是证明双方达成债务关系最直接有效的手段。
崔玉君律师2024.03.13147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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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久不履行购房合同算违约(购房合同多久下来算正常)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多久不履行购房合同算违约(购房合同多久下来算正常)
内容:交完首付拖着不办贷款一般情况下,交完首付拖着不办贷款是属于违约的,需要承担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这时,购房者应催促售楼中心并问清楚原因,然后要为办理贷款准备好所需的资料,提交后等待银行审批,四、房贷办不下来首付款是否能退:1、如果是银行原因,比如额度紧张无法放款,那么购房者可以和卖家协商解除购房合同,并且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卖家应该无条件退还购房首付,交完首付多久不办贷款算违约具体要看书面的认购书或定金合同约定,假设合同里有规定在1个月内办理,那么超过一个月就算违约。
孔孟廷律师2023.11.22860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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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1、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以便帮您分析解答。2、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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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哪个部门审批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哪个部门审批
内容: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交钥匙总承包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和责任的延伸,最终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挂靠承包”所谓“挂靠承包”,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赢利为目的,以某一工程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的行为。那么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哪个部门审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1.12.18495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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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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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应该提交的证据有哪些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务纠纷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应该提交的证据有哪些
内容:民间借贷纠纷证据材料有哪些1、法律主观:民间借贷纠纷需要的证据材料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借贷合同或者借条等,出借人提供了借款的证据,如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等,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由其自己提供相应的证据,可是债权人主张债权需要提供证据,具体包括证明原被告身份的证据、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有担保人的还需要提交担保人的信息等,可是债权人主张债权需要提供证据,具体包括证明原被告身份的证据、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有担保人的还需要提交担保人的信息等,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书面证据,如借条、欠条、借款合同、收据、还款计划书、还款承诺书等债权凭证,5、法律客观:要想打好债务纠纷官司,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据:第原告(债权人)应提供: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债务纠纷案件诉讼需要提供的证据有哪些法律分析: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
翁玉素律师2024.01.22775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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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的合法流程及注意事项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农村土地流转的合法流程及注意事项
内容:双方应了解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要求,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一、农村土地流转的合法流程农村土地流转的合法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 协商谈判:土地流转双方(出租方和承租方)首先进行协商谈判,明确土地流转的意愿、条件和约定,二、农村土地流转的注意事项在进行农村土地流转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法律法规遵守:土地流转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5. 合同备案: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双方应将合同备案,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双方应将合同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5. 履行合同:在土地流转期限内,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李孟阳律师2023.09.01654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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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内容:同时,《决定》也对地方政府的用地审批权进行了明确,需要地方政府在审批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程序合法、用地符合规划,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结语:《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出台,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对于提高用地审批效率、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律师可以为地方政府和被征地农民提供法律服务,协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张芸律师2023.10.12675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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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审批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审批
内容: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本备案项目不收费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审批步骤:一、 受理条件:申办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他产权证明的文件。;3、中文本房屋租赁合同。;8、驻华外交使团租房按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告知单:涉外、军产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备案类)一次性告知单申办需提交材料:1、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那么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审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2.01.03534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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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审批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2)《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3)外资企业章程;(4)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文件;(6)投资项目的申请报告以及发改委 部门的核准意见;(7)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选)名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三十条 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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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的后果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的后果
内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期限是指法院为保障案件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规定当事人必须在特定时间范围内提交证据的期间,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二十日,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2. 负担举证失败的风险:在举证期限过后提交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予采纳,这可能导致当事人因无法证明其主张而承担败诉的风险。
林艳英律师2024.03.21892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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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出国结婚须提交哪些证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申请出国结婚须提交哪些证件
内容:申请出国结婚须提交哪些证件提交双方婚姻状况证明;提交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人事部门关于申请人与前往投靠人是未婚夫妻的证明;提交国外人员出具的经前往国公证机构公证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要求国内人员去完婚的证明;前往未与我国建交的国家还须提交有效的入境证明。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护照中附有B字编号出境登记卡的人员,须凭护照。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3.22252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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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一般多久审批下来?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房贷一般多久审批下来?
内容:银行方面就会收紧资金,等到周转完成之后再处理其他贷款业务,而这也会导致房贷审批时间延长,如果在申请房贷之后,银行因为一些业务原因导致人手不足的话,那么审批时间就会相对应延长,房贷审批时间因为房贷都是向银行去申请的,一般情况下在半个月,也就是15天内就会审批下来,可以主动联系银行询问具体情况,而银行方面也都是会解释因为什么原因导致房贷一直没有审批下来,并且也会告知借款人当前房贷审批到哪一个步骤了,而有些时候银行会因为业务繁忙,或者是贷款额度紧张,那么房贷审批放款的时间就会延迟,那么小陆会在下面分享,房贷一般情况审批时间,以及影响它的因素。
王熙律师2023.07.05824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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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申请受理后审批要多久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公积金贷款申请受理后审批要多久
内容:公积金贷款申请受理后,一般需要15-30个工作日进行审批工作,具体时间依据借款人的资质情况和提交的资料情况而定,资质条件及资料越好,那么审批的速度越快。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1、贷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银行提出书面申请;2、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银行及时受理审查,并及时报送公积金中心;3、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银行。那么公积金贷款申请受理后审批要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1.01243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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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于2020年11月委托元甲律所物业催收团队处理业主拖欠物业费事宜,先后提交了4批欠费业主,目前已帮助物业公司回款504.54万,户数缴费率63%,促进了小区业主以后物业费的如期缴纳。元甲物业和解团队,您值得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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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27号提交立案,29号结案 办案速度,我们是认真的
周春花 105评论 -
【成功案例】工程款拖欠10年、项目负责人离职,还能要回钱吗?要账路漫漫、时间不等人,陆先生已将近70岁的年纪,折腾了将近快10年了,依然没有解决这个要账难题!2023年3月,陆先生委托了北京天用律所来帮助自己要回工程款。天用律所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帮助陆先生收集有力证据,因为工程距今时间久远,需要迅速启动立案程序。 庭审中,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对陆先生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不予认可,认为工程是自己的项目部员工完成的。对此,天用律师提交了部分工程款的转账记录和会议纪要,证明陆先生是实际施工人身份;并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等多份资料,法院让建筑工程公司核对账目,但其也没对出来,因此对方哑口无言。 最终法官按照天用律师的诉讼请求,全额支持了我方当事人主张的工程款本金及6年的利息合计225万余元!三月中旬接案,六月底一审胜诉!历时仅3个月,将十年之久的工程款成功收回!
王熙 724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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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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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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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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