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能无效吗?
劳动合同可以作废。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双方达成合意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所以劳动合同可以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可以作废。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双方达成合意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所以劳动合同可以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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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双方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全部无效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只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自劳动合同被确认为全部无效之日起,由无效劳动合同所引起的事实劳动关系应予以终止。张峰与餐饮店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由该劳动合同所引起的后果应当依据劳动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处理。餐饮店应当按照店内同期与张峰同岗位的员工的工资标准支付张峰3个月的工资报酬。张峰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有权利获得劳动法上的最低报酬并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对于《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同样享有。那么劳动合同无效,但形成劳动事实的,应支付劳动报酬吗?(全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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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避免出现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都无权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那么无效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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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劳动法没作出明确规定。从劳动法规定看,无效劳动合同一般是由于主体不合格、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订立合同采取欺诈、威胁手段等原因所致。对因劳动合同无效而发生的劳动关系,同样应当视为一种事实劳动关系。新《劳动法合同法》对因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情况在第二十八条中也作出了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那么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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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如合同期满后强迫续订劳动合同。如约定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正常休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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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双方应当在订立劳动合同、拟定劳动合同条款时出于自愿,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即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和劳动者资格。在无效劳动合同中,由于劳动者用以交换的劳动力的特殊性,不可能采用返还及追缴等办法处理,所以,根据无效劳动合同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撤销合同、修改合同和赔偿损失三种。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是国家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应通过撤销合同来消灭依据该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整体被确认无效。无效劳动合同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不是劳动者。那么哪些属于无效劳动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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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了解无效劳动合同无论对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是必要的,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口头约定合同;一边倒合同;胁迫合同;无保障合同;附带保证合同;真假合同以及抵制性质合同这七类。我国《劳动法》第19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合同订立……”,因为,口头约定的合同其实为无效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原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那么无效的劳动合同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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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中护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 既包括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劳动法律、法规,也包括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经仲裁未引起诉讼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经仲裁引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认定。那么劳动合同无效原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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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无效劳动合同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效力,无效劳动合同仍然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无效,也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财产损失。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有些劳动合同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劳动合同的各个条款之间在效力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对双方当事人仍有约束力。那么无效劳动合同诉讼的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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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问:我跟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薪金为5000块钱,主要负责公司的外联事务。我对此非常不满,跟部门经理提出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和安排工作,可他对之置之不理。现在他们不按合同办事,给我的工作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我能要求他们赔偿吗?因单位的上述原因之一导致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单位应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因为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一旦给单位造成损失,也需对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需要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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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历造假高薪应聘 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一些求职者为了迎合用人单位的需求在简历上大做文章,岂不知这样将会导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从而使自己的权利无法保障。近日,**市*文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某制药公司一副总简历造假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案件。随后因合同履行问题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最终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用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自订立劳动合同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实质上合同义务是双方的,双方都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合同无效后将会产生对有过错方不利的后果。那么高管学历造假,劳动合同判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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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双方劳动合同无效,并拒绝支付被告2009年3月1日至5月11日的工资4625.07及25%经济补偿金1156.27元和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04.71元。被告杨女士辩称,原告所述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及岗位属实。本案中,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被告在明知其毕业证书系伪造的情况,仍然向原告出示该证书,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法院确认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劳动合同无效,生活用品公司仅需向杨女士支付2009年3月的工资。那么伪造毕业证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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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致使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关系或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有无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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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经过当事人双方同意订立,但因劳动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效劳动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无论是采取欺诈手段还是威胁手段,所订立的劳动合同都违背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它的后果是侵犯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因而这种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那么无效劳动合同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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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约定劳动者自行负责工伤、职业病,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等。无效劳动合同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效力,无效劳动合同仍然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无效,也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财产损失。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有些劳动合同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那么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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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能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怎么办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这种无效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一是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用人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劳动者不具备劳动行为能力或者尚不满16周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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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 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喝酒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挂靠经营会带来哪些风险隐患? 一、合同无效。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挂靠经营拿到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如果对方知晓挂靠经营事实,就可以单方面取消合同,并且不支付任何费用。这样的情况下,挂靠方就会因此拿不到费用,最终无法创造业绩和利润。 二、行政处罚。一般来说,个人或企事业想要开展经营,是需要依据要求获取经营资格的。挂靠营业执照的方式,属于是投机取巧的行为,一般被发现就会面临主管部门的严厉处罚。 三、事故责任。因为挂靠经营,是为了减少人员、资产等方面的支出,所以多、半不具有承接业务的能力。一旦发生事故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因此,挂靠行为从法律上讲是不合法的,同时挂靠经营还会为后续生产经营埋下很多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