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礼让行人是什么违法行为?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
(1)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
(2)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3)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
(1)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
(2)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3)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除了司机和行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外,道路条件也是法院判断赔偿责任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在赔偿责任上,我们需要依法判断,司机和行人各自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在确定赔偿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人、司机及道路管理部门的行为和道路状况等因素,高速撞死行人赔多少在高速公路上撞死人,肇事司机需要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我们需要查看事故现场的监控视频、询问目击者,以及行人的家属和司机的陈述等多方面证据,来判断行人是否存在过错,高速车祸后,意外发生的行人赔偿纠纷,赔偿金额达100万。
擅长:婚姻家庭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欠钱不还强制执行的后果咋样,被执行人无力还款最佳处理方法二被执行人谨前声称自己无力偿还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允许被执行人延期,甚至是分期偿还,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擅长: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那么因礼让行人出交通事故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转弯不让直行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罚1、对于转弯车辆不让直行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左转的车辆,可以给予200元罚款的处罚,并且左转车辆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5、法律分析: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转弯行驶,但是没有礼让直行车辆的,该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汽车驾驶人会受到记3分的处罚,因为法律规定,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因此,如果行人在机动车道被撞,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行人可能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轿车司机没有过错,行人在机动车道内行走,存在过错,因此行人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轿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因此,行人在机动车道被撞,本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擅长: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减速”难定义采用摄像取证据悉从对不礼让斑马线进行处罚以来如何界定“减速”。“减速”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定义由交警自行裁量。问题一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如何处罚解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问题二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如何认定如果遇到行人停止或者示意车辆通过时怎么办解答根据道路通信规定行人、机动车在行经有信号灯的斑马线时应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如果行人、车辆同处斑马线内且行人在机动车前方则认定为不礼让行人。如因超车发生交通事故则该超车行驶的机动车负全部责任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将负刑事责任。那么私家车不礼让斑马线该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二、行人突然跑出被撞的责任划分在行人突然跑出被撞的情况下,事故责任的划分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行人是否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如果行人突然跑出被撞的原因是其违反交通规则,如闯红灯、横穿马路等,则其应承担主要责任,3、行人和机动车辆的行驶状态如果行人和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都没有违反交通规则,而是由于行人的疏忽或者机动车辆的突然出现导致事故发生,则双方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人李某在奔跑穿过马路时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变色,属于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发现实生活中,车辆通过人行横道、斑马线等路段时,要礼让行人的,如果不礼让行为,不减速通过的,有可能会发生撞人的交通事故,那么车辆撞了行人交警会怎样进行处罚的?大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3、超载或超员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尚未达到20或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尚未达到30的一律处500元罚款。那么礼让行人出交通事故怎么界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不礼让行人扣几分对于在灯控路口不礼让行人还非法鸣笛的罚款150元并记3分处理。般交警会采用移动电子拍摄设备旦捉到违章违法行为会将数据录入系统并以短信方式通知用户进行处理而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上的行人处罚标准1、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处以罚款50元并记3分。那么不礼让行人扣几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内容:二、 责任划分的原则在划分行人突然冲出被电动车撞的责任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过错原则:根据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确定相应的责任,结语: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行人突然冲出被电动车撞的情况下,责任划分需要考虑过错原则、安全原则和公平原则,在本案例中,王某作为行人,没有注意观察路况,突然冲出道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行人突然冲出被电动车撞责任行人突然冲出被电动车撞的责任划分,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机动车不避让行人交通违法行为,不按规定避让行人的,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造成交通事故的,罚款200元,记3分。接下来就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不礼让行人怎么处罚其他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擅长: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个或者部分债权人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以其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支持,5、起诉公司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如果股东未如实履行出资责任的,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诉讼中能否追加股东起诉公司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如果股东未如实履行出资责任的,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认缴未到期可以追加股东为执行人吗公司为被执行人时,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可以裁定追加、变更该瑕疵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例如,张三因欠债被限制高消费,如果他无法主动还款也与申请人无法达成协议,且法院认为其无法逃避赔偿责任,那么可能会在一定时间后解除限制,二、限制高消费的解除时间限制高消费的解除时间与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有关,具体如下: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如果被执行人在法院判决后主动履行了赔偿责任,那么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可能会立即解除,如果被限制了高消费,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履行赔偿责任,或者与申请人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例如,张三因欠债被限制高消费,如果他与申请人达成协议并按照协议履行还款计划,那么可能也会提前解除限制,一、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的概念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是指,在法院判决后,被判定为需要承担较高金额的赔偿责任,但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立即履行,需要限制其高消费行为的人,如果李四无法履行赔偿责任,他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但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对于前两种情况,如果机动车未礼让的,将给予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而针对第三种情况,如未避让,则将给予罚款20至200元,记3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而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那么斑马线不礼让行人怎么处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用户这样评价她:
【专业团队的力量】个人、支付能力弱、执行遥遥无期,面对这样的被执行人,大多数执行律师的选择是执行立案,然后被动等待执行法官出终本裁定,并在最后告诉委托人说自己尽力了。而真正把委托人利益放在首位,把解决问题放在首位的律师们,是会尽全力去争取,先是了解一切可能的执行线索,然后是多次和执行法官沟通调查取证事宜,最后赶赴现场持令调取相关证据,这样客户拿到的胜诉判决才有可能真正变现🌸
二千万的执行案件,我们以最快的速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大量房产、写字楼,而且是首封。回款,指日可期。
【天用案例】官司赢了,被执行人仍不还钱,怎么办?丁女士与王某是多年的朋友关系,进入四十不惑年龄的王某,近年间却不务正业,养成了游手好闲、沉迷赌博的恶习。2022年初,王某以家庭生活需要为由多次向丁女士借款。 2022年1月23 日,在王某的花言巧语下,丁女士头脑一热,以自身征信为王某办理了贷款事宜,王某全程指导丁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存款等多种方式将贷款转入王某指定的账户。 上述操作一气呵成,等丁女士冷静下来多方思考方知自己是被骗了!好在丁女士幡然醒悟,并及时进行补救措施,她强烈要求王某出具欠条,确认截至2022 年1 月30 日,王某共欠付丁女士借款金额730000元,逾期月息为 1.2%,且承诺完全由王某承担所有贷款费用并按银行分期要求偿还贷款。 虽然手里握着欠条,丁女士仍然没有能够高枕无忧!借款到期后,王某随即开始拖延还款,丁女士多次催讨,王某未全额还款,仅偿还了123000元,且王某事后承诺给丁女士的30000元借名贷款报酬费也未支付。 因王某严重违约的不诚信行为,丁女士面临着巨额还贷压力,经济上与心理上均遭受重创。丁女士为了尽快要回借款,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咨询委托。 天用律师指导丁女士收集各方面的证据并积极准备诉讼资料,立案至法院。在天用律师的全力争取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王某分期进行偿还丁女士 67万元、贷款委托费 3 万元、律师费 11万元、保全担保费 1000 元。 官司赢了,本以为王某会乖乖还款,万万没想到双方达成调解书后,王某一直未予履行还款责任,还以种种理由拖延!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审理,天用律师催促法院做了几次与被执行人王某的谈话,让法官亲自见证被执行的言而无信与蔑视法律的威严,为后来的拘留埋下了伏笔! 在一次约定好的谈话中,被执行人又出尔反尔,这下彻底惹怒了法官。天用律师趁势申请拘留被执行人,得到批准!最终被执行人被拘留15天。 后来经过天用律师和解谈判,被执行人现行每月还款5000元,丁女士对天用律师的尽职尽责非常感动,对此结果也很满意,给天用律所送来了锦旗!
【天用案例】乡镇政府拖欠277万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办?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乡镇政府拖欠工程款277万元,起诉后案件胜诉,乡镇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询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乡镇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某乡镇人民政府发包的“×××村委综合楼”工程,工程中标价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基础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0%工程款;主体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5%工程款;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总对于成功中标喜笑颜开,且对此项工程信心满满! 他想着“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应该不会出现差池,而且还能在乡镇政府面前留下一个好印象”,于是他带领施工团队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签证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总想象中那样顺利,乡镇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间,仅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项,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判决胜诉 获得277万工程款 李总陷入了深深地焦虑之中,他曾多次尝试向乡镇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对方总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时负责人根本就不见他。 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几个月,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运营已变得十分困难。 此时,李总感到了深深地无助和绝望,如果再这样下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能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垮掉。 然而,尽管心中有无数的不满和愤怒,李总对乡镇政府却是敢怒不敢言,万一不小心得罪了乡镇政府,以后的企业发展甚是堪忧! 在犹豫与纠结的挣扎中,李总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向北京天用律所进行咨询,天用律所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后,给出了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了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决书,判决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万元。 多方寻找财产线索 保障执行 一审判决生效后,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决书约定还款。虽然天用律所多次与乡镇政府负责人积极沟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师积极转变办案思路,抓紧时间立执行案。好在该省份作为试点法院,效率比较高,不到半个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经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被告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但是被告作为政府机构,与普通的法人主体毕竟不一样。 条条大路通罗马,天用律师积极与李总沟通,让其打探一下身边的人,尤其是与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没有相应的支付账号。 天用律师的这个方法果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最终发现了乡镇政府的两个账户,提供给法院后,冻结了其700余万元! 现被执行人已全额冻结款项,后续等待划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77万元工程款的执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办案亮点 政府作为被执行人,会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统很难发现财产线索。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系统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寻找财产线索,积极查找政府常用的银行账户,从而拿到执行款项。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