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四年半订婚一年,同居四年,彩礼6万三金一金假,怀疑男方出轨,没抓到实质的,彩礼怎么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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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之后能不能请求返还彩礼案情简介: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王某与李某于2009年8月经人介绍结识并很快确定恋爱关系。王某到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王某还认为,当初李家索要的彩礼过多,超出了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导致自己负债累累,加上与其母老弱多病,生活困难,因此要求被告李某返还当初的彩礼2万元。法院最后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被告李某返还原告王某彩礼7000元。那么离婚之后能否请求返还彩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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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即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那么恋爱期间哪些赠与行为不应确定为彩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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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结语:结婚四年有孩子离婚时彩礼是否需要退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结婚四年有孩子,离婚时彩礼是否需要退还,结婚四年有孩子离婚彩礼退吗关于离婚后彩礼是否需要退还的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在地的法律和风俗习惯,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彩礼是否需要退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律师建议在结婚前,建议双方签订婚前协议,明确约定彩礼的用途、数额以及是否需要退还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当事人可以协商彩礼的退还问题。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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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另一个原因是因为能够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往往是亲属等利害关系人,所以证明力通常不高。男女双方基于建立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的目的,双方互赠礼金礼物彩礼。那么离婚后是否讨回彩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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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为了正式确立恋爱关系,王某家给李某家送去价值3000余元的彩礼。王某心中十分不满,提出要李某家归还彩礼,否则他将不会罢休。其理由是,王某父子当场采用暴力的手段将李某家2500余元的财物占为己有,且抢得的财物不是彩礼本身。所以,王某父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父子的行为不能按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属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本案中,男方给女方的财物性质成为正确认定本案性质的关键。抢劫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和他人的人身。本案中,男方的行为侵犯了女方财物所有权。那么抢回订婚彩礼的行为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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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既然悔婚不愿意嫁给他,那么你就应该把男方彩礼一分不少的退回男方,把和男方谈恋爱期间花在你身上的钱一分不少的退回男方,还想彩礼到手又分手,让男方人财两空十万彩礼请律师打官司多少钱法律分析:十万彩礼请律师打官司一般在8000元至1万元左右,具体如下:(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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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于是,袁浩隐瞒已婚的身份,和晓梅谈起恋爱,同时他向刘艳提出了离婚请求。介绍人表示,袁浩购买那套黄金首饰时提到过那是彩礼,而购买首饰当天,袁浩还向晓梅求了婚。可晓梅却认为,那套黄金首饰是两人恋爱时,袁浩对她的赠与。赠与损害配偶权益不是彩礼也应返还承办这个案子的法官说,这套黄金首饰算彩礼还是算普通赠与,关键要看是否有婚约跟随。在这个案子中,尽管介绍人能证明袁浩给晓梅购买黄金首饰是以结婚为前提,但当时法院并没有判他和刘艳离婚,袁浩不具备和晓梅结婚的条件,也就是说他送给晓梅的黄金首饰不能认定为彩礼,只能算是普通赠与。那么恋爱时送的首饰是赠与还是彩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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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给付彩礼,结婚后共同生活,如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应当如何处理?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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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院认为,定亲彩礼、三金(金手镯、金戒指、金项链)皆属当地结婚定亲风俗,给付的目的是为了双方结婚、共同生活,既然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离婚,且未共同生活,未举办婚礼,支持返还较为妥当,亦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故对杜某某要求陈某某返还定亲彩礼36800元及三金予以支持,对于杜某某要求陈某某返还的见面礼、节礼、给陈某某侄子的喜酒钱等系双方恋爱期间或新婚后,杜某某自愿给付陈某某或陈某某长辈的钱款,不能认定为彩礼,且杜某某亦无证据证实上述钱款已实际支付,故对该部分财物陈某某不应返还。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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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即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那么恋爱期间哪些赠与行为不应认定为彩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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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恋爱期间哪些赠与行为不认定为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彩礼的含义有着严格的限制,而并非任何的赠与都可称之为彩礼。那么恋爱期间哪些赠与行为不确定为彩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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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恋爱期间哪些赠与行为不认定为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彩礼的含义有着严格的限制,而并非任何的赠与都可称之为彩礼。那么恋爱期间哪些赠与行为不认定为彩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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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可婚后,双方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不久,丁某便与王某开始分居。此时,丁某觉得这样的婚姻生活没有理由继续下去了,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但令丁某没有想到的是,王某竟然要求丁某部分返还自恋爱至同居生活期间给付丁某的首饰、钱物共计3万余元。在庭审过程中,王某请双方的介绍人侯某到庭作证。法院经审理认为,证人侯某可以证实给付了彩礼,王某主张生活困难也有村委会和单位的证明,因此,判决丁某返还王某彩礼礼金1.7万余元。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那么婚后彩礼返还相关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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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般情况下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自愿互相赠送的礼物的财产是合情合理的,在赠与后即归受赠人所有,但如基于缔结婚姻关系而赠送的彩礼或者较为贵重的礼物等,一方要求退回的,法院是会予以支持的。一方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向另一方强行索要分手费的,并且数额达到二千元以上的,属于犯罪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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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支付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按照通常的观点,给付彩礼是缔结婚姻的前置程序,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而男女双方在谈恋爱中相互赠送的礼物只是维系感情的一种方式,还很难说是为了缔结婚姻的目的。因此,并不属于彩礼的性质,故不能按照彩礼要求返还。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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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的调解书 22年订婚,23年领证,但是婚后女方拒绝一起生活,在律师的斡旋下双方结束了姻缘彩礼问题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男方以恋爱名义让女方花费80余万元,历经7年今天圆满解决,客户满意的在澳大利亚喝了一瓶🍷祝贺的时光🍾🍾🍾
欠债不还,可以父债子偿吗?恋爱期间转账,还能要回来吗?律师费如何让对方承担?24年民商、刑事审判经验的专家顾问给你高效解决方案,让要账不再是难题!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