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一:2020年1月张三出借了10万元给李四,李四出具10万元借条给张三。 事实二:2020年10月,张三起诉至法院,主张李四仍欠其8万元未偿还。提供证据,李四签字的“欠条”原件一张,“欠条”内容为“李四还欠款8万元” 事实三:李四承认借款10万元的事实,但是欠条的内容是,其已经偿还了8万元欠款。“欠条”实际上是“还款条”。 事实四:除该“欠条”外,双方无其他证据。之前的10万元借条,李四在签署“欠条”时已经销毁。 问:法官,如何判决?

2024.10.13 13: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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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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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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