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中不能出现哪些条款?

2021.12.23 1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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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云律师团精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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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以下条款不能出现在购房合同中:

(一)强迫性的合同条款:如不让购房人新添补充条款、将统一文本中很多空白部分填完整;

(二)开发商违约赔偿过低的合同条款,该种条款不能制约开发商违约;

(三)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如“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发生差别时,房价总额保持不变”;

(四)无限扩大不可抗力外延的合同条款:如“因施工问题造成延期交房,属不可抗力”;

(五)公摊面积模糊的合同条款;

(六)没有违约责任的合同;

(七)交房条件约定不清楚的合同;

(八)产权办理的时间不能明确的合同;

(九)配套设施不明确的合同:如承诺的配套设施没有明确承诺入住时是否能够使用;

(十)物业服务、车位收费约定不清的合同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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