硫酸含量不需要备案
不管生产、购买、运输和经营多少数量的硫酸都要到公安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硫酸属于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购买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备案证明后,才可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将生产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需要将其品种、数量、主要流向向相关部门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第三条 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五条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1、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运输的;2、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由公安部确定和调整,名单另行公布。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