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被告提出重新伤残鉴定有规定多久去做吗
民事诉讼中被告提出重新伤残鉴定需要在15日之内重新鉴定。职工工伤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应当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进入诉讼程序,被告是不能申请再次鉴定的,对其申请,人民法院应当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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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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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向哪个部门提出由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的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认领并处理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那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向哪个部门提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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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该条款中,已明确受害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确定具体医疗费赔偿数额,且评定的后续治疗费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开庭审理中,黄某向法庭提出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承担鉴定后因住院治疗发生的住院费用8367.32元,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该笔费用应作为后续治疗费,不应给予理赔。基于上述理由,黄某在委托鉴定后发生的医疗费与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与鉴定意见中评定的后续治疗费不存在重复,且是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应获得法院支持,由保险公司负担。那么伤残鉴定之后产生的“后期治疗费”,可以与后续治疗费一并获得支持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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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何时可以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提出异议如果是对于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有证据能够证明该鉴定有下列情形之的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申请重新评残鉴定能否达到目的关键在于被鉴定人的伤情是否与评残的具体标准相符合。因此熟悉和掌握评残定级的具体标准对于案件当事人依法维权是分必要的。那么何时可以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提出异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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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而被告保险公司因赔偿金额大提起了上诉,提出不认可刘先生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经过元甲律师在二审中专业维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相关资料车祸10级伤残赔多少钱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只要你不是全责的情况下,并且你伤的也挺严重的,评定为十级伤残,这时你能拿到的赔偿数额基本上能达到10万元以上,之后元甲律师多次联系保险公司谈和解,由于交强险和商业险不是同一家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保险公司认可刘先生的伤残等级同意赔偿198000元,于是元甲律师帮助刘先生先拿到了交强险的赔偿款。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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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被告失踪几年可提出离婚结合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一方失踪的情况下可以有两种离婚方式分别是直接诉讼和申请宣告失踪。1已经经过调解的离婚案件对于已经经过调解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失踪或者逃避诉讼不愿意参加诉讼这时候离婚没有时间限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告失踪应当是被申请人失踪之日起满2年因此只有在被告失踪满2年起可以申请宣告失踪然后再起诉要求离婚。2申请宣告失踪依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案件必须双方同时到庭因为调解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双方不到场调解是无法进行的。那么被告失踪几年可提出离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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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进行伤残鉴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带户口本)2、委托鉴定书(事务所或交通队出具)3、交通事故认定书4、病历本、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总结5、X光片、CT光片及报告单6、王现辉律师建议受害人在做伤残鉴定时,最好是在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以避免保险公司等被告提出程序性问题,耽误你的时间,影响你权利的保护,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户籍证明,5、鉴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现实中,无论你是进行怎样的鉴定,除了提出书面申请书外,相关材料的提供也是必不可少的,否则的话鉴定出来的结果就有可能不准确,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需材料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需注意以下几项:1、单位委托的,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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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诉讼属于民事诉讼法律规定是原告需要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被告经常居住地区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你的朋友可以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那么女方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离婚法院不受理,是否到被告居住地起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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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损害赔偿案件属于侵权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故发生地与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地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可以由两个法院管辖,一个是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另一个是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选择自行申请伤残鉴定,包括受害人本人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在起诉前提出申请,这时,律师事务所的申请行为实际上就是交通事故受害人本人的申请行为。很多交通事故受害人有顾虑,自行申请鉴定后作出的伤残鉴定报告是否会被法院采信。那么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管辖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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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故被告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没有相对的独立性,不能抵销和吞并原告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构成反诉。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那么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有没有构成反诉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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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车祸伤残鉴定需要哪些材料进行伤残鉴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身份证2、委托鉴定书3、交通事故认定书4、病历本、诊断证明、入院记录、出院总结5、X光片、CT光片及报告单6、律图小编建议受害人在做伤残鉴定时最好是在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鉴定以避免保险公司等被告提出程序性问题耽误你的时间影响你权利的保护。那么车祸伤残鉴定需要哪些材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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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双方在交通部门关于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何某依法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案件经法院判决由被告贺某赔偿何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47261.5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贺某为逃避案件执行早已不知所踪且可供执行的财产早已被变卖。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执行法官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贺某以其妻名义在银行的存款。借此机会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讲明其拒不履行法律生效判决的后果。几日后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那么伤残赔偿金难执行应如何追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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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无过错方作被告时可以提出损害赔偿吗无过错方作被告时可以提出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3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无过错方因离婚而蒙受损害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害。对于其他行为如吸毒赌博等引起的损害并不是离婚损害赔偿上的“损害”。4离婚如果不具备该条件例如具有民法典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但人民法院判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那么无过错方作被告时可以提出损害赔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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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而被告保险公司因赔偿金额大提起了上诉,提出不认可刘先生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经过元甲律师在二审中专业维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刘先生对赔偿事宜心急如焚,作为家里的顶梁柱,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上学的子女,所以刘先生希望委托专业律所来帮助自己,后找到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全权代理此案,之后元甲律师多次联系保险公司谈和解,由于交强险和商业险不是同一家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保险公司认可刘先生的伤残等级同意赔偿198000元,于是元甲律师帮助刘先生先拿到了交强险的赔偿款,而商业险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过低,元甲律师为了使刘先生的利益最大化,没有同意保险公司的和解方案,建议刘先生通过诉讼解决,元甲律师在接案后立刻成立了专案组开展工作,全面了解案情并指导刘先生家属准备证据材料、确定解决方案、与保险公司谈和解等,刘先生拿到判决书后对结果很满意,快速拿到赔偿款极大缓解了家庭的经济压力,刘先生的脸上也展现出欣慰的笑容,并对元甲律师团队表达了诚挚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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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发包方侵权责任的承担责任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如果起诉后发现工程的施工方等也是责任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追加被告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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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生交通事故后单方申请伤残鉴定有效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条的规定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如果被告未提出证据反驳鉴定结论以证明该鉴定结论存在不可采信的情形对其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可不予准许。因此单方申请伤残鉴定是否有效以证据为前提标准。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单方申请伤残鉴定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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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乡镇政府拖欠277万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办?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乡镇政府拖欠工程款277万元,起诉后案件胜诉,乡镇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询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乡镇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某乡镇人民政府发包的“×××村委综合楼”工程,工程中标价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基础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0%工程款;主体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5%工程款;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总对于成功中标喜笑颜开,且对此项工程信心满满! 他想着“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应该不会出现差池,而且还能在乡镇政府面前留下一个好印象”,于是他带领施工团队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签证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总想象中那样顺利,乡镇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间,仅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项,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判决胜诉 获得277万工程款 李总陷入了深深地焦虑之中,他曾多次尝试向乡镇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对方总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时负责人根本就不见他。 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几个月,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运营已变得十分困难。 此时,李总感到了深深地无助和绝望,如果再这样下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能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垮掉。 然而,尽管心中有无数的不满和愤怒,李总对乡镇政府却是敢怒不敢言,万一不小心得罪了乡镇政府,以后的企业发展甚是堪忧! 在犹豫与纠结的挣扎中,李总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向北京天用律所进行咨询,天用律所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后,给出了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了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决书,判决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万元。 多方寻找财产线索 保障执行 一审判决生效后,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决书约定还款。虽然天用律所多次与乡镇政府负责人积极沟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师积极转变办案思路,抓紧时间立执行案。好在该省份作为试点法院,效率比较高,不到半个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经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被告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但是被告作为政府机构,与普通的法人主体毕竟不一样。 条条大路通罗马,天用律师积极与李总沟通,让其打探一下身边的人,尤其是与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没有相应的支付账号。 天用律师的这个方法果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最终发现了乡镇政府的两个账户,提供给法院后,冻结了其700余万元! 现被执行人已全额冻结款项,后续等待划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77万元工程款的执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办案亮点 政府作为被执行人,会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统很难发现财产线索。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系统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寻找财产线索,积极查找政府常用的银行账户,从而拿到执行款项。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公司拖欠包工头工程款提起诉讼的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