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复利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复利有着明确的规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民间借贷中可以存在复利,只是对复利的利率存在要求,无论是前期的利率,还是复利后的利率,法律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明确规定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应当属于无效,即使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