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残抚恤金
一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72850元,因公:70550元,因病:68240元。
二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65930元,因公:62460元,因病:60130元。
三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57850元,因公:54360元,因病:50920元。
四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47410元,因公:42800元,因病:39330元。
五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37040元,因公:32380元,因病:30070元。
六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8940元,因公:27380元,因病:23130元。
七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1990元,因公:19680元。
八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3880元,因公:12710元。
九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1530元,因公:9260元。
十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8100元,因公:693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四十九条 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医疗、金融、交通、参观游览、法律服务、文化体育设施服务、邮政服务等方面享受优待政策。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优待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军人牺牲、病故,国家按照规定发给其遗属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