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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可见,交强险不能赔偿故意伤害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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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金建明承担对原告杨皎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那么交通事故意人身伤害赔偿代理词怎么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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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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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问题不清,无法回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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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数额计算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那么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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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都是基于实际的事故后果而定的,一般情况下还需要由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并依据实际造成的后果来确定赔偿的数额大小,具体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后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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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宁波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于工伤、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案件)
内容:根据浙江省统计局2014年2月13日公布的2013年相关统计信息2013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如下一、2013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851元二、2013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3257元三、2013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6106元四、2013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760元。顺便分享一个案例2012年标准计算的一个重大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碰撞1、当事人情况机动车司机车先生驾驶车辆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交强险、商业险均已投保。那么2014年宁波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于工伤、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案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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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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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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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无区同故意造成伤害,应是否适用连带侵权赔偿责任
内容:交通事故中无共同故意造成伤害,应是否适用连带侵权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二人以上。这一论述是能够成立的,但将其上升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三条的理解与适用,结合司法实践,对其应做进一步的说明、细化。如生产者生产不合格的商品,销售者予以销售,给消费者造成损害。那么交通事故中无区同故意造成伤害,应是否适用连带侵权赔偿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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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因交通事故受伤尚未达到致残的程度,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的的范围包括以下7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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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列举了人身损害的常见赔偿项目该法第二十条又对“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确定方法进行了规定而补课费正是因侵害学生人身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那么交通事故学生受伤害补课费能否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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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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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对方实际产生的医疗费,根据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分配照实赔偿,怀疑对方虚假住院,虚开医疗费发票的,需要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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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交通肇事赔偿项目标准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人身损害是指交通事故中对受害人的人身造成的损害,需要就医治疗或休息而支付各种费用。那么交通肇事伤害赔偿项目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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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根据事故所承担的责任,相应赔偿损失。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那么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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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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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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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第3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那么衡阳市交通事故伤害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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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10、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11、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12、死亡赔偿金计算那么2013年度山东省人身伤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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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事故中对孕妇胎儿造成伤害赔偿有怎样的规定在一些交通事故中孕妇的婴儿还未出生但因为交通事故导致母体受到伤害致使其胎儿早产胎儿早产死亡后责任人是否应该对胎儿早产死亡的后果承担死亡赔偿责任案件审理中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处理意见1、第一种意见。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系孕妇而胎儿存在于孕妇的子宫内母体受到伤害将对婴儿的早产具有诱发或加重作用司法鉴定结论已经证明雷某之胎儿早产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关于交通事故中对孕妇胎儿造成伤害赔偿的情形立法需要完善。所以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应该对胎儿早产死亡的后果承担死亡赔偿责任。那么交通事故中对孕妇胎儿造成伤害赔偿有怎样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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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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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意外伤害赔偿规定是怎样的一、交通意外伤害赔偿项目包括1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2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二交通意外伤害的赔偿标准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那么交通意外伤害赔偿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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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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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抢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内容: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盗抢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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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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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甲在事故中受伤后,先后住院治疗146天,支出医疗费56000余元,其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六级伤残。那么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能否主张精神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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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事故赔偿后意外伤害赔偿还可以赔偿,一般是并行赔偿,不重复赔偿,交通事故赔偿是侵权责任赔偿,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险的合同关系,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那么交通事故赔偿后意外伤害赔偿还可以赔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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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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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内容:根据我国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如何理解此条文,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那么交通事故受害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能否获得双重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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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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