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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新交规下交通肇事逃逸的,如尚未构成犯罪的,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如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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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东西就是证据, 交通事故中主要证据有:1、书证交通事故索赔中涉及的书证主要包括:事故认定书、病历、出院证明、诊断证明书、医疗费发票及清单、收入证明、暂住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拖车费票据、停车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等。2、物证受损的物品,如要求赔偿的应保管原物,原物不能保管的,应在双方在场情况下或请第三方见证情况下拍照保存。3、证人证言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寻找事故现场的证人到庭作证。4、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损失费鉴定书、伤残鉴定书、误工时间或护理时间的鉴定书等。5、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可以是事故发生时现场制作的照片、录像、录音或者电子眼拍摄的监视记录。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条 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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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违章应该去车辆辖区车管所或交警队处理。一般来说,违章后15天内就可以在网上查询到违章情况,交警部门可以给发送信件,但只要15天内在网上可以查,就不受一个月的限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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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投诉至公安局纪委,按人民警察纪律处分条例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四条 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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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上班途中下楼梯扭伤脚不算工伤。职工上下班途中遭受事故伤害,只有两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1、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2、参加抢险救灾、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伤害。职工上班途中,下楼梯摔胶扭伤脚,不属于这两种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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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车辆事故对方全责保险公司不给钱可以起诉肇事方的保险公司,要求其按照规定进行赔偿。法院判决后仍未赔偿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1、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2、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
3、未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
4、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的;
5、违反规定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
6、拒不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的;
7、未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