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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是因为一方出轨而导致离婚的话,在财产的分割上面还是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但此时一般会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分割财产。另外,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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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继承的房产,只要过户到了继承人的名下,就是继承人的财产,完全可以用来抵押,如果没有过户,一般不能直接抵押,房产抵押生效需要房产证作抵押登记,登记才会有效。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我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可见,能够用于抵押的财产只能是抵押人所有,或有权处置的财产。抵押人将他人的财产用作抵押,必须事先经过财产的所有权人同意。血缘关系不必然导致物的所有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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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能赔付给开车者本人, 交强险只赔付第三者,也就是对对方的损失。交强险包括: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车损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车损险也就是针对车辆本身的损失投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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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这种属于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情形。符合3种情形的,可以允许其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是独生子女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二是独生子女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子女的;三是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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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收养小孩的户口办理流程如下:1、提交收养申请书、提交证件和材料:材料包括:(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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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三根肋骨骨折无法构成伤残等级,可以主张的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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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相关法律,公司营业执照不能叫转让,只能叫变更,双方根据协商觉得合适变更就行了,但是对于价格如何估算,要根据双方实际情况而论。《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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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股份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是公司成立经营连续三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净利润累计高于一千万元;以及股本总额高于三千万元。企业改制、发行上市牵涉的问题较为广泛复杂,在企业聘请的专业机构的协助下完成。企业首先要确定券商,在券商的协助下尽早选定其他中介机构。股票改制所涉及的主要中介机构有: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征信机构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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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政拘留程序违法,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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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许可证总数逐年攀升,持有比例相对较高。2、借证经营、证址不符现象难以根除。譬如持证人因自身原因,短期内无法看店经营,又不愿放弃经营卷烟,委托亲属或者雇佣人员代为看店,执法部门一旦追查,便以替房东看店或者合伙经营方式作掩护,造成人证不符现象。3、空壳证、僵尸证普遍存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2、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3、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4、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5、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6、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7、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2、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3、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4、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2、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3、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4、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卫生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