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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停运损失是要证明的,如果证明不了,法院判会比较审慎,详情请拨打15201539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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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违约方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如果转让协议已经生效,那么对方反悔就属于违约,你可以起诉,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解除协议,要求对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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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在工地上劳动时受伤,属于工伤。你进行工伤认定后,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生活护理费。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工致残的,还可以领取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你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老板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则由老板赔偿你这些费用。如果老板拒不赔偿,你可以去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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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撤销赠与。房子没有办理过户,产权没有转移,老人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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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处理,而不是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另外,自1999年1月22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这就是说,劳动者一旦为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劳动者应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请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不应纳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后,如一方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处理决定生效后,申请执行的主体是相关的行政部门,而不是劳动者本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因此,王某由于其所在公司无故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费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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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师回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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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1、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以便帮您分析解答。2、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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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非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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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