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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这是高利贷,对于年利率超过24%的利息部分,可以拒绝偿还。如果催款严重影响生活,可以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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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双方是欠款,那么是不构成诈骗的,建议积极起诉来主张权利以免过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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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你们不用过分注意法院之间的工作关系,你们只要在上诉期内上诉,如果不开庭的话,你们可以到检察机关或者上级法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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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需要写好起诉状,收集好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双方的身份信息,到法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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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彭某在履行合同时,交付的标的物是红铁木豆,而不是合同约定的黄花梨木,致使郑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郑某要求彭某退还货款、双倍返还定金及承担鉴定费用的要求应予支持。另外,彭某收受了43万元货款,确实给郑某造成了一定的利息损失,但利息损失并没有超出定金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因此,定金数额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对郑某关于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而乔某作为担保人,对保证方式和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乔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彭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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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刘某无法向双方约定的法院起诉,而只能向彭某所在地或双方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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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金桥洁具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对诉讼中争议的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因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因此,金桥洁具公司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