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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你们虽然离婚了,但离婚时没有约定处理该保险财产,现在你发现后有权请求再次分割,你可分得一半。因该款由你前妻领取保管,故你前妻应分一半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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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由于彩票是由你购买的,在经济上你们互相没有往来,且分居2年,并且处在离婚诉讼的特殊时期。据此,你们双方停止夫妻间的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如这20万元彩票奖金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法律规定有悖。为此,这20万元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是归你所有,但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可适当分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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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首先张某和孩子之间不是收养关系。收养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人必须有明确的收养意思表示,且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本案中,张某一直以为孩子是自己亲生而加以抚养,因此并不构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其次,张某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张某在不知情和不情愿的情况下,抚养他人孩子多年,减轻了王某本应承担的抚养责任,王某明知事实而不告知。违反了夫妻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义务,在主观上有明显过错,已经构成对张某人格尊严权的侵害,这种伤害可能长时间影响到张某的工作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权人侵害他人人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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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一、原告、被告与小孩之间的收养关系未成立。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进行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收养法》第六条规定了收养的实质要件。本案中收养关系未成立。二、原告、被告与未经登记而收养的小孩不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关系属于拟制血亲关系,本案中因原告、被告与小孩之间收养关系未成立,他们之间不存在拟制血亲。如果法院判决小孩随某方生活,就等于强制性地施加给其中一方抚养的责任,而这种责任的承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三、未经登记收养小孩的抚养问题不属于法院的裁判范围。婚姻家庭案件要解决的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当离婚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原告、被告既然与小孩不存在法律上认可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就谈不上子女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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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离婚可以协商离婚也可以起诉离婚的,目前建议您起诉离婚,注意收集可证明夫妻关系感情破裂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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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1、离婚要求赔偿需要法律依据,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以便帮您分析解答。2、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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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夫妻双方无论谁获得小孩的抚养权,都不可以拒绝另一方前来看望小孩,相反获得小孩的一方还要予以配合。因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获得小孩抚养的一方不让另一方看望小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夫妻双方先协商解决。 2、找居住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调解解决。 3、没有获得小孩抚养权的一方直接拿着判决或者调解书去法院申请执行,实现看望小孩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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