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擅长处理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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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必须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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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成立条件有哪些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收养关系成立条件有哪些
内容:而在此之前,我们还要了解清楚收养关系成立条件有哪些,关系没有成立肯定也就不能说合不合法。依据《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被收养人是未满2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不满2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培养亲自感情,从而促使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收养的目的是为了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因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应有合理的年龄差距。收养关系中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包括送养人、收养人以及被收养人,而想要成立收养关系,那么就要从这三方主体入手,要求他们分别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行。那么收养关系成立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2.01.24487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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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一、原告、被告与小孩之间的收养关系未成立。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进行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收养法》第六条规定了收养的实质要件。本案中收养关系未成立。二、原告、被告与未经登记而收养的小孩不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关系属于拟制血亲关系,本案中因原告、被告与小孩之间收养关系未成立,他们之间不存在拟制血亲。如果法院判决小孩随某方生活,就等于强制性地施加给其中一方抚养的责任,而这种责任的承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三、未经登记收养小孩的抚养问题不属于法院的裁判范围。婚姻家庭案件要解决的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当离婚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原告、被告既然与小孩不存在法律上认可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就谈不上子女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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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
内容: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要视情况而定。如果严格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一律宣告此类收养关系不成立不仅不符合我国的传统生活习惯而且会产生大量的社会矛盾。那么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2.12307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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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成立的法律效力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收养成立的法律效力
内容: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履行法定的手续,才能合法有效,才能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收养成立的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所产生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后果。《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定。”但是,养子女与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消灭,《民法典》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那么收养成立的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12642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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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收养成立条件都有哪些?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法律规定收养成立条件都有哪些?
内容:被收养人的条件:作为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一)不满十四周岁。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二)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肠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三)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被收养人已有配偶的须征得其配偶同意。(三)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那么法律规定收养成立条件都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2.01.23551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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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和条件是哪些?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和条件是哪些?
内容: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和条件。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须相差四十周岁的限制。(二)被收养人的条件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被收养人的年龄进行限制,其目的是为了便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建立起亲子关系,以保障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或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其监护人可以作为送养人。那么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和条件是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1.24126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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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陈宗琼律师
收养关系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内容: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不管是处于收养人利益的考虑还是处于弃婴利益的考虑,《民法典》中都是有相关规定的。那么收养关系的成立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1.23135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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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未办收养证成立收养关系吗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中未办收养证成立收养关系吗
内容: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我国明确规定了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但应当注意的,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收养、送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那么民法典中未办收养证成立收养关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2.18284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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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法定条件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收养关系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法定条件
内容: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收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得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对收养关系规定的条件是: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被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履行法定手续。一个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规定,才是合法、有效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收养关系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法定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1.23200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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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们同意第一种观点。本案收养关系发生于1978年,当时1992年《收养法》尚未实施,1992年《收养法》不具有追溯力,宋某与李某夫妇之间的关系不适用该《收养法》,而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宋某与李某夫妇共同生活长达20余年,户口也在李某全家的户籍上,且宋某一直称呼李某夫妇为父母,当地群众尽知,应视为得到群众公认,成年后宋某对李某夫妇的生活也尽到帮助义务,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善良的角度考虑,法院应认定宋某与李某夫妇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宋某享有对宋某某遗产的继承权。依照我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在宋某某无遗嘱的情况下,按法定继承办理,即在对李某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后,确定为宋某某遗产的部分由宋某、李某及其四个女儿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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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收养成立的效力包括哪些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简述收养成立的效力包括哪些
内容:收养成立的效力包括哪些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那么简述收养成立的效力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1.23429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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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内容: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我国对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均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就特殊收养关系的成立另规定了其他的条件。收养法同时规定了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其他条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法律确定被收养人年龄的上限,是为了稳定所建立的收养关系。收养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到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未成年人。但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时,应征得生父母双方同意,并符合一般收养关系所应具备的其他条件。那么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2.01.24455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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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内容: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1、被收养人满足要求;2、送养人满足要求;3、收养人满足要求;4、收养收养自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那么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2.02.12519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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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就可以继承遗产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养子女必须到民政局进行登记。收养后养父母与养子女属于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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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收养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特殊收养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内容:这一规定的目的,旨在保护被收养人的人身权利,防止日后发生违反社会公德的事件;同时,对于单身男性收养养女的,除年龄的特殊规定外,还必须适用一般收养的各项条件。放宽条件,并不是没有条件,为了确保被收养人能够健康的成长,收养人除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外,《收养法》对收养人的其他条件限制仍然适用。那么特殊收养的成立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1.24165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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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内容:《民法典》对收养关系规定的条件是: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被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履行法定手续。一个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才是合法、有效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要想成立的收养关系合法,首先肯定是要满足《民法典》中规定的条件,其次就是要按照规定办理收养手续或者进行收养公证,不然的话成立的也只能是事实收养关系,这对当事人来讲也是会有不利的。那么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2.01.23512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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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收养关系,收养当事人应当履行哪些法律程序?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成立收养关系,收养当事人应当履行哪些法律程序?
内容:收养当事人必须进行收养登记,收养登记是决定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程序。“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如《收养法》第21条规定,外国人在华办理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与修改前的收养法相比,新的收养法有着显著的特点。修改前的收养法规定有些收养需要登记,而另一些收养则不需要登记。那么成立收养关系,收养当事人应当履行哪些法律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2.12832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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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一般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内容:根据中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行为有一般收养和特殊收养两种。以不满2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培养亲子感情,从而促使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二)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对收养人的这一要求,是为了贯彻,推行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中国《收养法》所认可的送养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会组织;1.孤儿的监护人。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当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送养人。那么一般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1.24537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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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工程款拖欠10年、项目负责人离职,还能要回钱吗?要账路漫漫、时间不等人,陆先生已将近70岁的年纪,折腾了将近快10年了,依然没有解决这个要账难题!2023年3月,陆先生委托了北京天用律所来帮助自己要回工程款。天用律所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帮助陆先生收集有力证据,因为工程距今时间久远,需要迅速启动立案程序。 庭审中,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对陆先生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不予认可,认为工程是自己的项目部员工完成的。对此,天用律师提交了部分工程款的转账记录和会议纪要,证明陆先生是实际施工人身份;并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等多份资料,法院让建筑工程公司核对账目,但其也没对出来,因此对方哑口无言。 最终法官按照天用律师的诉讼请求,全额支持了我方当事人主张的工程款本金及6年的利息合计225万余元!三月中旬接案,六月底一审胜诉!历时仅3个月,将十年之久的工程款成功收回!
王熙 485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606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林艳英 495评论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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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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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是合伙共同成立公司经营,不料合伙人之间却产生分歧并导致被诉,邢律师再次力揽狂澜,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王熙 105评论 -
儿子欠钱不还可以要求父母偿还吗: 自古以来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偿父债”都被道德约束为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也深受社会广泛认可。但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是否要“子偿父债”,还要根据债务纠纷的具体情况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钱是子女与债券人之间的行为,无法对父母产生约束。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双方,是谁的债务就该谁还,父母并无义务偿还。 ●子女离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时给父母留下一笔遗产被父母继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之内,对“儿子”的债务具有相应偿还责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债,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其个人偿还,父母不具有连带责任。 但现实中,一些债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对于子女的疼爱,对方欠钱不还就去找对方父母要钱,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其实这种做法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有些极端的讨债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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