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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成立条件有哪些

张嘉娱律师2022.01.24487人阅读
导读:

而在此之前,我们还要了解清楚收养关系成立条件有哪些,关系没有成立肯定也就不能说合不合法。依据《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被收养人是未满2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不满2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培养亲自感情,从而促使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收养的目的是为了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因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应有合理的年龄差距。收养关系中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包括送养人、收养人以及被收养人,而想要成立收养关系,那么就要从这三方主体入手,要求他们分别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行。那么收养关系成立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而在此之前,我们还要了解清楚收养关系成立条件有哪些,关系没有成立肯定也就不能说合不合法。依据《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被收养人是未满2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不满2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培养亲自感情,从而促使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收养的目的是为了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因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应有合理的年龄差距。收养关系中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包括送养人、收养人以及被收养人,而想要成立收养关系,那么就要从这三方主体入手,要求他们分别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行。关于收养关系成立条件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说到收养关系,若不能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就会导致收养关系不合法,也就不能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护。而在此之前,我们还要了解清楚收养关系成立条件有哪些,关系没有成立肯定也就不能说合不合法。下面律图小编为您做简单介绍。

一般情况下,收养行为涉及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方,法律对此三方民事活动的主体条件分别做出了要求:

一、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依据《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收养人是未满2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不满2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培养亲自感情,从而促使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2)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里的“孤儿”是指父母双亡的不满20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丢弃而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不满20周岁的未成年人。

(3)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因为他们已经初步具备了判断、辨明一些事务后果的能力。因此,收养他们时应当征求、尊重其本人的意愿,取得其同意,这样才能更好的建立和睦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二、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收养的目的是为了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因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应有合理的年龄差距。

(2)收养人无子女。基于《宪法》和《婚姻法》关于计划生育的要求,《收养法》要求收养人无子女。这里的收养人无子女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不愿生育或不能生育而无子女,或者是因所生子女死亡而失去了子女,或者是指收养人因无配偶而没有子女的情况。

(3)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为了保证被抚养人的健康成长,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第二,收养人有保证被抚养人健康成长的物质条件;第三,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被抚养人能在一个和睦、温暖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以免因夫妻单方收养而造成另一方不接纳孩子,进而影响到夫妻感情的和睦,影响到养子女的身心健康。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对收养人的这一要求,是为了贯彻,推行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三、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中国《收养法》所认可的送养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会组织;

(1)孤儿的监护人。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孤儿监护人的包括下列人员: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人的,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在没有前面人员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当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送养人。

收养关系中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包括送养人、收养人以及被收养人,而想要成立收养关系,那么就要从这三方主体入手,要求他们分别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行。关于收养关系成立条件有哪些的问题,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梅州律师。

延伸阅读:

法定解除收养关系要符合什么条件

收养关系成立的时间是怎样的

收养关系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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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内容: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我国对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均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就特殊收养关系的成立另规定了其他的条件。收养法同时规定了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其他条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法律确定被收养人年龄的上限,是为了稳定所建立的收养关系。收养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到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未成年人。但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时,应征得生父母双方同意,并符合一般收养关系所应具备的其他条件。那么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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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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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就可以继承遗产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养子女必须到民政局进行登记。收养后养父母与养子女属于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收养的类型及收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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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收养的类型及收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内容:如果是公民按照民事相关的法律规定而收养儿童,收养关系成立之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也会成立法律上的亲属关系,这就是私法收养。而事实收养就是双方在事实上已经发生了收养关系,但是并没有按照法律的程序办好相关的手续,或者并不满足法律上关于收养的条件。一般来说,事实收养最好是去补办相关的手续让其变成法律收养,因为如果只成立事实收养关系而没有成立法律收养关系,这样的收养在法律上是不能产生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也是没有得到法律的保障的。那么收养的类型及收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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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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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一般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内容:根据中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行为有一般收养和特殊收养两种。以不满2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培养亲子感情,从而促使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二)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对收养人的这一要求,是为了贯彻,推行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中国《收养法》所认可的送养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会组织;1.孤儿的监护人。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当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送养人。那么一般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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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未办收养证成立收养关系吗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民法典中未办收养证成立收养关系吗

    内容: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我国明确规定了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但应当注意的,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收养、送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那么民法典中未办收养证成立收养关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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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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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年解除收养关系应满足的条件是:确认存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形;双方自愿主张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或不能达成协议的,一方自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收养关系作废的条件有哪些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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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收养关系作废的条件有哪些

    内容:合法收养关系的建立,首先需要当事人都满足了规定的条件,之后就是办理收养登记或收养公证,否则的话成立的也仅仅是事实收养。据此,当事人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的,也可以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那么收养关系作废的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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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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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养关系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收养关系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内容: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不管是处于收养人利益的考虑还是处于弃婴利益的考虑,《民法典》中都是有相关规定的。那么收养关系的成立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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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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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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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一、原告、被告与小孩之间的收养关系未成立。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进行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收养法》第六条规定了收养的实质要件。本案中收养关系未成立。二、原告、被告与未经登记而收养的小孩不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关系属于拟制血亲关系,本案中因原告、被告与小孩之间收养关系未成立,他们之间不存在拟制血亲。如果法院判决小孩随某方生活,就等于强制性地施加给其中一方抚养的责任,而这种责任的承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三、未经登记收养小孩的抚养问题不属于法院的裁判范围。婚姻家庭案件要解决的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当离婚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原告、被告既然与小孩不存在法律上认可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就谈不上子女抚养问题
  • 收养关系成立条件有哪些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收养关系成立条件有哪些

    内容:而在此之前,我们还要了解清楚收养关系成立条件有哪些,关系没有成立肯定也就不能说合不合法。依据《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被收养人是未满20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不满2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收养的对象,是为了有利于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和培养亲自感情,从而促使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收养的目的是为了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因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应有合理的年龄差距。收养关系中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包括送养人、收养人以及被收养人,而想要成立收养关系,那么就要从这三方主体入手,要求他们分别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行。那么收养关系成立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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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同意第一种观点。本案收养关系发生于1978年,当时1992年《收养法》尚未实施,1992年《收养法》不具有追溯力,宋某与李某夫妇之间的关系不适用该《收养法》,而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宋某与李某夫妇共同生活长达20余年,户口也在李某全家的户籍上,且宋某一直称呼李某夫妇为父母,当地群众尽知,应视为得到群众公认,成年后宋某对李某夫妇的生活也尽到帮助义务,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善良的角度考虑,法院应认定宋某与李某夫妇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宋某享有对宋某某遗产的继承权。依照我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在宋某某无遗嘱的情况下,按法定继承办理,即在对李某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后,确定为宋某某遗产的部分由宋某、李某及其四个女儿共同继承。
  • 哪些条件下的收养关系作废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哪些条件下的收养关系作废

    内容:当事人各方在符合了规定的收养条件之后,还需要办理收养登记或收养公证,那么才能成立合法的收养关系。同时,1999年民政部颁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综上可知,在上述8种情况下的收养关系无效,因此在现实中一定要避免这些情况的出现,否则的话有可能给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失。那么哪些条件下的收养关系作废。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1.24403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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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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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内容: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1、被收养人满足要求;2、送养人满足要求;3、收养人满足要求;4、收养收养自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那么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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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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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养关系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法定条件?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收养关系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法定条件?

    内容: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收养行为有一般收养和特殊收养两种,因此,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亦可分为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特殊收养成立的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只有当被收养孩子未满十四岁,并且其亲生父母无抚养其长大的能力的时候才满足条件。那么收养关系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法定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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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3393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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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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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养法》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由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求:一是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二是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对于事实收养情形,我国有关政策规定:如收养当事人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且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法律依据:《收养法》第二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内容:《民法典》对收养关系规定的条件是: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被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履行法定手续。一个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才是合法、有效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要想成立的收养关系合法,首先肯定是要满足《民法典》中规定的条件,其次就是要按照规定办理收养手续或者进行收养公证,不然的话成立的也只能是事实收养关系,这对当事人来讲也是会有不利的。那么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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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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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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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必须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 收养关系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法定条件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收养关系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法定条件

    内容: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收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得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对收养关系规定的条件是: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被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履行法定手续。一个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规定,才是合法、有效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收养关系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法定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1.23200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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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那些条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那些条件?

    内容: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那么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那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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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2276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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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养成立的效力条件是什么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收养成立的效力条件是什么

    内容:对于收养成立的法律效力,我们一般从两方面进行分析:第一个应该是收养的拟制效力,这指的是与收养对象之间形成了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种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样适用于法律上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如果相互之间是近亲属关系,那么这种近亲属关系应该同样适用于相关法律。收养的效力一般是指因为收养这一民事行为成立而导致的法律后果。而收养的拟制效力一般是指因为收养产生新的得到法律认可的亲子关系以及其他亲属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但是如果没有经过登记进行收养的话,公安部门是不会对其进行收养登记并且此收养关系也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那么收养成立的效力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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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3175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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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和条件是哪些?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和条件是哪些?

    内容: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和条件。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须相差四十周岁的限制。(二)被收养人的条件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被收养人的年龄进行限制,其目的是为了便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建立起亲子关系,以保障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或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其监护人可以作为送养人。那么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和条件是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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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4126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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