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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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生效的法律规定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保险合同生效的法律规定
内容:因而,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那么保险合同生效的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1.12.27506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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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自行变更无效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保险合同自行变更无效
内容:”这两条规定说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也可以对受益人进行变更,但变更受益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批单变更方能产生法律效力。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0书面通知”是法律规定的形式上的法律要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就意味着没有履行合法的变更保险受益人的手续,此次变更就是无效的。另外,《保险法》第41条第2款也规定,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也是对被保险人保险权利的有效补充。那么保险合同自行变更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1.12.23213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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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
内容:”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集体、第三人。”根据合同法的这些规定,保险合同的无效导致以下法律后果。1、保险合同无效的,如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且保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2、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当事人因为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3、由于保险合同属于特种之债,其无效的情形也甚为复杂。那么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1.12.28807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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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汽车保险中没有写进保险合同的约定无效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律师答疑:汽车保险中没有写进保险合同的约定无效
内容:由于尚女士之前投有玻璃单独破碎险,所以找到保险公司,并要求其赔偿。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原因如下:关于玻璃单独险的合同条款,一般都列明,由于车自身的物品导致玻璃破碎,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尚女士由于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认真研读合同条款,只听信保险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不明就里才导致了本案的发生。那么律师答疑:汽车保险中没有写进保险合同的约定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1.12.04388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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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保险合同无效维权的方式分别有:协议优先;协商不成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有签订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行为人也可以不申请调解,直接诉讼或仲裁。法律其他规定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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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不生效的情形有哪些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不生效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不生效的情形有哪些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是典型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向投保人就责任免除条款作出明确提示及说明。免责条款“不生效”不等于“无效”免责条款“生效”仅意味着其进入合同而不意味着必然有效。案情介绍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合同应当由被保险人本人签名确认否则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不生效即使驾驶人违反了相关驾驶规定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如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发生争议保险公司应当负有证明责任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那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不生效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1.27485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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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
陈宗琼律师
保险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
内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人姝效力,其他部分仍然。这种情况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时候比较常见。从司法实践看,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原则上比担保合同因自身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时的责任要小,甚至不承担责任。其二,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那么保险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1.12.2892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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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主体变更包括什么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包括什么
内容:《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内容变更是指保险合同规定的各项事项的更改,主要是保费变更,内容的变更可以由法定事由以及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想要对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会导致该变更无效。那么保险合同主体变更包括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1.12.31311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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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承保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无效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协议承保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无效
内容: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应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合同不宜轻易认定无效。在每年签订的《职工保险协议书》第5条均规定:“本协议自签订后。乙方收到保险费之日起生效。原、被告间所签订的保险协议虽违反了保监会1999年15号《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第项“人寿保险不允许用协议书的形式承保”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规,但该违规行为并未损害原告的利益,因此亦不构成对原告的欺诈。.本案所涉《职工保险协议书》和《职工保险补充协议书》的效力问题。那么协议承保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1.12.28504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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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生效的具体情形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保险合同生效的具体情形
内容: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订立合同时相应的意思表示能力,而非指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谓“在缔约时”是指合同成立时。合同的目的是当事人缔结合同所欲达到的一种效果。纵使合同的生效的其他要件都具备,但因合同的目的或内容违反了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会使合同归于无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那么保险合同生效的具体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1.12.27525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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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未年检能否免责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保险合同未年检能否免责
内容:但是保险条款中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该保险条款不符合投保人的缔约目的。同时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保险人设定的上述合同条款客观上免除了自身的民事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权利按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应认定该条款无效。那么保险合同未年检能否免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1.29208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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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当事人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要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2、因无效合同所得的财产要予以返还;3、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要折价赔偿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第三十一条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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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该怎么办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该怎么办
内容: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二、民法典无效合同怎么处理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二、合同被撤销的法律效果是什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李孟阳律师2024.03.05820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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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内容: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则合同无效。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知不存在风险却谎称有风险,明知风险已经发生而谎称没有发生等等。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那么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1.12.27580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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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保险合同无效判定的剖析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海上运输保险合同无效判定的剖析
内容:判定一起保险合同的无效,特别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尤其复杂。首先,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不是单一概念。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无效案例及判定此案例摘自前些年我国某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根据作者长期从事水险业务承保及理赔工作的经验分析,此案例作为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的判定,我们可以从中看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无效判定的复杂性。至于被告主张的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无效问题,原告在信用证过期后投保,不构成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因此,被告关于原告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从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抗辩,法官不予支持。故判定本案所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无效。那么海上运输保险合同无效判定的剖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1.12.25218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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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义务与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投保人义务与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内容: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有形保障体现在物质方面,即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或给付;无形保障则体现在精神方面,即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提供的心理上的安全感,使他们能够解除后顾之忧。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要得到保险人对其保险标的给予保障的权利,就必须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而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就必须承担保险事故发生或合同届满时的赔付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彼此关联的。那么投保人义务与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1.12.27807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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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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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
内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本着公平互利的精神,进行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因此,当事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选择哪家保险公司订立合同,以及订立何种合同等,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任何人不得欺诈、胁迫或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如果违背自愿订立原则,采取行政手段,利用职权强迫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合法性原则包括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要求等。那么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1.01639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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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 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北京法律咨询 482评论 -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812评论 -
喝酒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林艳英 78评论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3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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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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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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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1、赔偿责任:车祸担保人的主要责任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车祸担保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进行赔偿。 2、追偿责任:车祸担保人在赔偿受害人后,有权向肇事方追偿。如果肇事方拒不履行赔偿责任,车祸担保人可以代替受害人向肇事方追偿,并在追偿成功后将追回的金额归还给保险公司。 3、协助调查责任:车祸担保人有责任协助调查事故的真实情况。他们可以派出专业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收集证据和相关材料,以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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