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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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代理词如下: 1、先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基本情况进行陈述; 2、根据被代理人的诉讼地位结合案情和诉讼目的,抓住案件争议焦点,提出鲜明的代理意见,提共相关的证据,从事实、证据、法理、逻辑等多方面展开论证。 论点要明确,逻辑性强,重点要突出。尾部,一般采用归纳性全文的结论性见解和具体主张,为被代理人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和详细的代理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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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房屋租赁协议没有合同拖欠房租如何处理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口头约定房屋租赁协议没有合同拖欠房租如何处理
内容:没有订立书面房屋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房东可以要求随时解除合同,并缴纳拖欠的房租。房客不按照双方口头约定的方式缴纳房租属于违约,需要承担补交房租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承租方与租赁方依据真实意思表示等自愿订立口头租房协议,因此二者租赁协议是有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因此原告可以凭欠条原件追索被告拖欠的租金。那么口头约定房屋租赁协议没有合同拖欠房租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2.09471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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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代理词怎么写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房屋租赁代理词怎么写
内容:以下提供房屋租赁代理词范文:房屋租赁合同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山东xx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案被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因原告xx诉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民事诉讼活动。本代理人认为,原告诉请终止租赁合同关系、返还预付金1万元和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应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继续履行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责令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5500元。从证据上看,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满足了生效的约定条件和法定条件,合同已生效。那么房屋租赁代理词怎么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1.12.28401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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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能否及于涵盖租赁物的整栋房屋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优先购买权能否及于涵盖租赁物的整栋房屋
内容:2002年8月5日,三原告不服,以醴陵农行侵犯了自己优先购买权,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醴陵农行与三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判令醴陵农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00元。株洲市中级法院以法律无明文规定对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可延伸至非租赁物由,于2003年4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对出租人出卖整栋房屋,而承租人只承租该房屋一部分,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当出租人出卖超出租赁物范围的整栋房屋时,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另一种观点认为,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承租人的优先购买出租房屋的权利。那么优先购买权能否及于涵盖租赁物的整栋房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1.12.27526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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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违约金争议的立案条件有哪些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违约金争议的立案条件有哪些
内容:(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另外,现在有的法院要求诉状还要列明案由。但案由不是必须有的部分。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必须有至少一份是由具状人亲笔签字的原件。(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那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违约金争议的立案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1.12.29478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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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民事起诉状。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副本。(二)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材料1、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2、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社团法人登记证等。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起诉时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3、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起诉时应提交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住所的工商查询材料。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起诉时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三)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1、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证明对房屋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据。2、房屋租赁合同。3、如转租要提交证明转租合法性的证据。(四)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1、证明出租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如是否已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交付时房屋的状况等证据。2、证明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如交付保证金或押金、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等的票据等。3、承租人对房内设施进行添附的证据。4、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数额的,应提供计算的依据。(五)根据案情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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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比例计算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比例计算
内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按租金总额每天收取3%的滞纳金过高,原告基于约定向被告主张20万元的违约金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仍然过高,依法应予调整。在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办法,常约定为按所订租赁物的百分之几或几十计算违约金。承租人应按所订租赁物总值的20%赔偿违约金给出租人。责任说第二种观点认为,违约金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正是依违约金约款产生的违约金债务是合同的从债务,违约金才发生其担保作用。而持有第二种观点的论著主要认为合同法设立违约责任制度,通过惩罚过错违约,使债务人积极适当的履行其义务,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那么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比例计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1.12.29560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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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起诉流程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起诉流程
内容:诉讼请求主要写明请求解决争议的权益和争议的事务,写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事项。按实际情况,租房合同属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协商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按请求作出相关的判决。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③解除租赁合同。对已失去继续履行合同基础的租赁关系,或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起诉而终止。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具体起诉流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1.12.28263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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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协议中未约定租期,在房屋租赁期间,房主要求收回房屋,其请求是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房屋租赁协议中未约定租期,在房屋租赁期间,房主要求收回房屋,其请求是
内容:但双方对房屋的租赁期限未作出约定。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没有交接房屋,协议实际未履行。双方后经多次协商未果,张文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继续承租北京市东方塑料厂的厂房,并要求北京市东方塑料厂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故本厂与原告达成的房屋租赁协议属于不定期的租赁合同,本厂在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有权随时与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故被告答辩认为本案的房屋租赁协议是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协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那么房屋租赁协议中未约定租期,在房屋租赁期间,房主要求收回房屋,其请求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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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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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租赁合同确已变更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改租赁合同确已变更
内容:同月31日,唐xx作为甲方,原告余xx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挖机租赁合同》。原审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挖机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租赁合同关系终止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为38600元。判决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租赁费38600元和拖运费3000元。那么改租赁合同确已变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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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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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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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原租赁公房的使用权归谁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夫妻离婚后原租赁公房的使用权归谁
内容:被告张慧敏认为,婚前该承租的公房的确是由本人与原告黎小田共同居住,但后由于双方感情破裂,被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孩子归原告抚养。离婚后,原告搬出承租的公房,应视为原告当时放弃继续承租公房的权利,而且时间间隔半年之久。但后来由于双方感情破裂离婚,双方对承租的公房未提出处理的要求,随后原告搬出承租的公房,但并不能认定原告放弃对该公房的承租权。故在本案中,原告黎小田对原承租房屋仍享有承租权。另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当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或生活有困难的一方。那么夫妻离婚后原租赁公房的使用权归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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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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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起诉材料有哪些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房屋租赁纠纷起诉材料有哪些
内容: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一份,并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如果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在起诉时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起诉时应提交被告工商查询的材料。那么房屋租赁纠纷起诉材料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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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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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无合同拖欠房租怎么处理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房屋租赁无合同拖欠房租怎么处理
内容:但是有时候也会出现一些人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那么遇到出现拖欠房租的时候应该怎么处理呢?没有订立书面房屋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房东可以要求随时解除合同,并缴纳拖欠的房租。房客不按照双方口头约定的方式缴纳房租属于违约,需要承担补交房租的违约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结束租赁关系后协商了迟延履行的租金并打下欠条,因此欠条是合法有效能够证明二者租赁合同有效且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因此原告可以凭欠条原件追索被告拖欠的租金。那么房屋租赁无合同拖欠房租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2.02.09145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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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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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答辩状格式范文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房屋租赁合同答辩状格式范文
内容:事实与理由2007年4月20日,被告因(饭店)店铺经营需要而与原告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松江区xxx镇xxx北路xxx号、xxy号和xxz号的房屋出租给被告毛xxx、叶xxx。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36,000元,且该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变。此外,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设备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此,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于2008年4月09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答辩状格式范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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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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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租转卖后再出租 租赁合同的效力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一房二租转卖后再出租 租赁合同的效力
内容:租赁期间,雷某若转让该租赁房屋,该合同对转让后的房屋所有人继续有效。雷某与第三方形成的租赁转交原告,由原告管理并收取租赁费。原告姚某因上述房屋租赁问题与被告孙某及第三人刘某发生争议,于2009年11月27日诉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此后,原告多次要求交纳租金,被告一直未履行义务,并瞒着原告和第三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刘某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该合同中雷某的签名是否属实,还有待于确认,即便真实,该租赁合同也是无效的。那么一房二租转卖后再出租。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1.12.27400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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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违约提前退租 怎么处理,租赁房提前解除合同能否退还租金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租客违约提前退租 怎么处理,租赁房提前解除合同能否退还租金
内容:在2021年3月份就提出终止合同&rdquo,因原告未能就双方如何协商解除合同的内容和过程提供相关证据,结合本案2万元转账和交钥匙的时间点,综合原、被告的陈述,法院确信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时对不退还多余租金达成一致意见这一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如原告所述,既然是与被告对终止或解除合同事宜进行了充分协商,那么其又在2021年10月13日向被告支付2万元租金,明显不符合常理,后原告认为除去租赁一年期间的120000元,被告应将其多交纳的80000元租金返还,双方争执不下,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冯清琴律师2023.01.1080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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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租赁房屋要求退订的纠纷案例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口头约定租赁房屋要求退订的纠纷案例
内容:北京延庆县农民王某本欲租赁岳某的房屋开店,但因被告房屋不符合原告的要求,后原告欲解除合同与被告发生纠纷。近日,延庆县法院对该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裁判,判决被告岳某退还原告房屋租赁款5万元。故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口头约定租赁被告位于延庆县某村的房屋,双方约定了年租金,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且原告向被告预付部分租金。现原告要求返还预付的房屋租赁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那么口头约定租赁房屋要求退订的纠纷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1.12.28329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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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没有法定情形未判决离婚,但是法院认可了原告举证的对方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并进行了否定评价!很多人都认为这样的第一次诉讼不需要委托专业律师,其实不然。第一次诉讼即使不判离,但诉讼中的每一个细节都是第二次的铺垫,可谓失之毫厘,差之千里!
元甲婚姻家事 303评论 -
原告与被告相约去澳门DB,原告将60万澳元锁在保险柜,却让被告盗窃使用,原告报案后民警以案发地不在大陆内地无法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只能押着被告写下欠条😔 律师团队在大陆内地提起诉讼并成功保全,今天原告收到了所有的被盗钱款的本金、利息和律师费👏👏👏
邢颖 492评论 -
【天用案例】甲方为央企,不敢“得罪”如何要回240万租赁费?天用律师认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问题是最佳方案!为了增加谈判的筹码,也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天用律师申请了财产保全,保全成功后,对方公司态度强硬的态度立马转变,主动服软与我方当事人联系,希望协商解决。 天用律师和对方公司项目负责人沟通联系,并在谈判过程中锁定相应证据,最终在开庭当日顺利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建工集团分期向兴盛公司支付240余万元租赁费,并由建工集团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王熙 504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245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姚平 33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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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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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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