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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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转移养老保险的具体流程:新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新参保地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办结有关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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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
内容:但职工个人月补充养老保险费最高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月平均补充养老保险费的500%。那么深圳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1.08132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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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转移农村养老保险的流程:先要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等材料到本地农保管理机构办理迁出手续,然后由农保管理机构将材料审核后转移给县级管理机构,县级管理机构确认后,同转移地管理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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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政策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政策
内容:其中,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待其正式办理离职后,根据其重新就业情况,按照上述办法相应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那么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政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1.08122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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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转移养老保险的手续:新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原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办结有关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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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甘肃省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意见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关于建立甘肃省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意见
内容:希望各地、各部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1996]46号《通知》的要求,积极推动建立我省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抓好大中型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关于建立甘肃省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意见 一、 法律依据和基本原则 1. 法律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五条关于“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那么关于建立甘肃省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2.01.08489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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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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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内容:第二条 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是多层次养老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其费用由企业负责缴纳。第五条 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的分配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方案,将分配金额造册送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第七条 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属个人所有,不得在单位和个人之间调剂使用。第九条 职工经批准调动工作的,可凭调动证明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转移手续。第十条 在职职工不到退休年龄因故死亡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和离退休职工死亡未领取完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应连同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死者遗属。那么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1.08474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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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权债务转移范本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企业债权债务转移范本
内容:企业债权债务转移范本债权债务转让协议XXXX公司公司是贵公司食品频道(部)的供应商现在因为公司业务调整的原因决定将公司与贵公司所有业务关系从年月日起转至公司同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将由公司完全承担因变更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由公司和公司协商解决与贵公司无关。特此证明原公司名称原公司地址原公司开户行原公司账户原公司税号电话负责人现公司名称现公司地址现公司开户行现公司账户现公司税号电话负责人年月日注债权债务转让证明须加盖原、现供应商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那么企业债权债务转移范本。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1.25298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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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和分立的债权债务转移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企业合并和分立的债权债务转移
内容:企业合并和分立的债权债务转移企业合并是指原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企业合并后原企业债权债务的移转依合并后企业的通知或者公告发生效力不需取得相对人的同意。可见撤销权与变更权在顺序上合同法规定以变更权优先。那么企业合并和分立的债权债务转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2.01.25256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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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解读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解读
内容:另外,他所在的单位还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团体补充养老保险,其中每月需由个人支付300元的保险费。根据补充养老保险合同规定,尹先生在退休后除每月获得政府发放的基本退休金外,还可从保险公司领取一份额外的退休金。而企业年金,正是基于国家强制性的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由企业和企业员工共同负担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障体系,它可以有效保障退休职工的生活。所以,通俗而言,企业年金是自己往自己碗中夹“肉”。双管齐下的制度保障有效规避了资金风险的发生,为企业年金顺利入市悬起了“尚方宝剑”。那么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解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1.08484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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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企业年金和养老金是否继承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被继承人的企业年金和养老金是否继承
内容:被继承人的企业年金和养老金能否继承关于被继承人的企业年金和养老保险金的性质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关于被继承人的企业年金的继承,职工死亡的,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余额由其指定受益人或和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结合本案情况,并无指定受益人,故被继承人的企业年金按法定继承办理;关于被继承人养老保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个人帐户余额可以继承。由此可知,此笔养老保险金为其个人遗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那么被继承人的企业年金和养老金是否继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1.31424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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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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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会调整吗?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会调整吗?
内容: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正式公布,该办法从去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此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也采取省级统筹制度,全省制定和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与企业职工养老待遇最近年年提高一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也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进行调整。那么陕西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会调整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1.08188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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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从法律定位看,原有补充养老保险财产性质不明确,如果购买的是保险产品,补充养老保险财产成为保险公司的负债,并不与保险公司的资产相独立,当保险公司出现亏损、破产、倒闭时,这部分财产也会面临风险;而企业年金采用信托方式管理,企业年金资产被规定为信托资产,保证了年金财产与企业财产、受托人财产、托管人财产相分离,财产安全不受其他各方经营风险的影响。2、从管理模式看,原有补充养老保险财产或由企业自行管理,或以储蓄存款和商业团险的形式交由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管理,都无法保证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而企业年金采用的是“钱”“权”分离的模式,强调资金与权利的分立、独立。各年金管理人各司其职,互相监督、制衡,并接受各监管部门的监督。从制度上保证了企业年金运作的规范性,减少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过程中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发生,最大程度保证了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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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后债务如何转移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企业合并后债务如何转移
内容:企业合并后债务应如何来进行转移呢,原有的企业已经很难再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如果我们的债务人企业出现合并,那么该向谁讨要债务呢?深圳追债人认为,遇到这种情况,首先法律上是保护我们的债务权益的,对方企业即使合并后依然将由新的企业来承担债务,我们可以向合并后的企业索讨相应的债务。企业合并后债务讨要的困难但是,对于这种企业合并后债务讨要的情况,在实践过程中必然出现很多的困难。一些合并后新成立的企业为了降低债务压力,对一些债务肯定会采取拖延、否认和拒绝清偿的态度,这也是必然会出现的情况。那么企业合并后债务如何转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2.10792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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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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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劳动者辞职以后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劳动者到新用人单位就业的,原用人单位要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者未到用人单位就业的,则可以直接自己去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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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债务债权转移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企业之间债务债权转移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内容:企业之间债务债权转移需要注意哪些问题1、合同之债的转让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八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那么企业之间债务债权转移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2.01.24440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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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兼并过程中债务转移案例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国有企业兼并过程中债务转移案例
内容:国有企业兼并过程中债务转移案例1998年11月,原告某国有企业甲机械集团公司与某国有企业乙集团公司签订《兼并协议》一份,约定:甲公司兼并乙公司,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由甲公司承担。,约定:甲公司同意接收乙公司原欠丙银行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合计2065万元,丙银行对乙公司不再具有上述债权的追索权。那么国有企业兼并过程中债务转移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1.12.091069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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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城镇户籍居民,带身份证、户口本、失业证、社保卡、银行存折到户籍所在地社保局申请社保自缴费。如果不是城镇户籍居民,不可以申请社保自缴费,能过就业单位参保缴纳社保。2、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自己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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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后债权如何转移?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企业合并后债权如何转移?
内容:企业合并后债权由谁来继承企业在合并后,其债权将由新成立的公司承担,既承担新成立的公司的债权,也将承担新原有公司的债务。因此,对于新成立的公司,需要慎重权衡和判定原有未合并公司的债务情况,一定要全面掌握其债务债权的情况后再做出判断,并积极做好相应的准备。企业合并后债权转移的困难虽然法律上明确了合并后公司债权的转移原则,并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和流程。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企业合并后债权转移依然是较为困难的。因此,深圳追债人认为,对于企业合并后债权转移的困难,可以寻找专业的债权清偿团队,来帮助企业更快、更有效率地维护公司债权,追回属于公司的欠款。那么企业合并后债权如何转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2.101111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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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好转移。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 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第八条 参保人 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 第四条 参加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 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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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烟草专卖局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批复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关于省烟草专卖局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批复
内容:江苏省劳动厅 苏劳险函[1997]5号 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呈送〈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机关在职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细则〉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经审查你局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公司)在本机关在职职工中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企业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没有结余的,按照每年不超过本单位职工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额度,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那么关于省烟草专卖局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批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1.08794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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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企业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省企业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内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将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转入在银行开设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应按人建卡,计入个人帐户,作为企业职工享受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那么关于湖北省企业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1.08373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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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670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23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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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没有被告信息怎么办?对方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过了诉讼时效还能起诉吗?具有24年审判经验的专家顾问,帮你解决要账难题!已帮助20000+客户要回28.7亿欠款!拖欠工程款怎么起诉 62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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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没有被告信息怎么办?对方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过了诉讼时效还能起诉吗?具有24年审判经验的专家顾问,帮你解决要账难题!已帮助20000+客户要回28.7亿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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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林艳英 285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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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乡镇政府拖欠277万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办?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乡镇政府拖欠工程款277万元,起诉后案件胜诉,乡镇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询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乡镇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某乡镇人民政府发包的“×××村委综合楼”工程,工程中标价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基础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0%工程款;主体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5%工程款;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总对于成功中标喜笑颜开,且对此项工程信心满满! 他想着“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应该不会出现差池,而且还能在乡镇政府面前留下一个好印象”,于是他带领施工团队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签证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总想象中那样顺利,乡镇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间,仅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项,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判决胜诉 获得277万工程款 李总陷入了深深地焦虑之中,他曾多次尝试向乡镇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对方总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时负责人根本就不见他。 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几个月,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运营已变得十分困难。 此时,李总感到了深深地无助和绝望,如果再这样下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能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垮掉。 然而,尽管心中有无数的不满和愤怒,李总对乡镇政府却是敢怒不敢言,万一不小心得罪了乡镇政府,以后的企业发展甚是堪忧! 在犹豫与纠结的挣扎中,李总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向北京天用律所进行咨询,天用律所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后,给出了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了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决书,判决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万元。 多方寻找财产线索 保障执行 一审判决生效后,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决书约定还款。虽然天用律所多次与乡镇政府负责人积极沟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师积极转变办案思路,抓紧时间立执行案。好在该省份作为试点法院,效率比较高,不到半个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经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被告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但是被告作为政府机构,与普通的法人主体毕竟不一样。 条条大路通罗马,天用律师积极与李总沟通,让其打探一下身边的人,尤其是与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没有相应的支付账号。 天用律师的这个方法果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最终发现了乡镇政府的两个账户,提供给法院后,冻结了其700余万元! 现被执行人已全额冻结款项,后续等待划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77万元工程款的执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办案亮点 政府作为被执行人,会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统很难发现财产线索。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系统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寻找财产线索,积极查找政府常用的银行账户,从而拿到执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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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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